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中的恢复权利请求(Restitutio in integ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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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中,如有出现期限延误或年费误缴的情况,则可以通过恢复权利请求的方式尝试重新建立权利,恢复专利权。

恢复权利请求(Restitutio in integrum):如果尽管在当时情况下采取了一切必要的谨慎措施(all due care),但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可提出恢复权利请求(restitutio in integrum),条件是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直接后果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导致权利丧失或丧失救济手段。

  • 只有在无法根据经验预测的特殊情况下,才会重新确立权利,因此是不可预见和非自愿的。

 “所有应注意事项”规定已获履行的实例:

  • 原则上,邮政或递送服务未能投递并不涉及当事人缺乏适当注意
  • 必须根据所有相关情况确定当事方为重新确立其权利而必须表现出的应有谨慎程度。相关情况可能包括办事处所犯的相关错误及其影响。 因此,即使有关当事方没有采取一切适当的谨慎措施,但由于专利局的相关错误,也可能准予恢复原状
  • 自然灾害和大罢工等情况被视为符合所有应有注意的要求

未满足 "一切适当注意 "要求的实例:

  • 公司雇员或计算机系统本身造成的文件管理错误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应有注意要求有一个监测和发现任何此类错误的系统
  • 与公司雇员所承受的特殊工作量和组织压力不符合“适当注意”的要求
  • 时限计算错误不构成无法根据经验预测的特殊事件
  • 年费部门负责人每天都在监督员工的工作表现,他的失误并不构成特殊事件
  • 会计部一名关键成员的缺席不能被视为特殊或不可预见的事件
  • 输入截止日期时的文书错误不能被视为特殊或不可预见事件
  • 对适用法律的误解原则上不得被视为遵守时限的 "障碍"
  • 权利人在指示上的延迟不属于特殊情况
  • 权利人企业的财务问题、倒闭和失业不能作为妨碍年费续展期限的理由
  • 代理人的法律错误不构成恢复原状的理由,助理删除时限也并非不可预见,不属于特殊情况

时限:自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或自完成遗漏行为之日起,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时限为2个月;最晚可自错过时限之日起的时限为 1年。

  • 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消除日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导致不履行义务的事实的首个日期。 如果不遵守的原因是处理案件的代理人缺席或生病,则不遵守原因的消除日期为该代理人返回工作岗位的日期。如果申请人未提交续期申请或未缴纳年费,则1年期限从保护结束之日算起,而不是从6个月期限到期之日算起。

官费:申请人必须在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200欧元。

  • 只有在满足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涉及多项权利的"恢复权利"申请才只需支付一笔费用。否则,必须为每项设计支付单独的费用。

语言:在注册程序中,需使用申请书中注明的语言;在异议程序中,需用异议程序的语言;在年费程序中,可是主管局五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如果使用了错误的语言,或没有按时提交正确语言的译文,恢复权利请求将因不可受理而被驳回。

证据:在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时,申请人必须说明申请所依据的理由,并列出所依据的事实。由于批准恢复权利请求主要以事实为依据,申请方最好以宣誓或确认的方式提交证据。与独立证据相比,利益相关方本人或其雇员所做的陈述通常不太受重视。

  • 被遗漏的行为最迟必须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期限内与该请求一起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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