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PCT被“全盘否定”时,如何不弃案 —— 绕行 CIP、形式审查与实用新型的多通道保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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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PCT途径下,如申请人收到的国际初步检索报告,或初步审查报告(IPER)的意见极为负面,一般会采取这样的应对措施,即:通过请求国际初步审查(International Preliminary Examination)并修改权利要求,以克服检索报告中的否定意见。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属于自愿程序,会产生额外的费用。但在部分案件中,即便穷尽现有说明书所支持的权利要求修改空间,仍可能无法说服审查员接受可专利性。此时,是否意味着申请人只能放弃PCT?答案是:不一定。

从熟悉各主要法域制度差异的实务经验出发,可以识别出三类依然有机会实现专利授权的路径:

  • 利用美国制度中的 “绕行部分继续申请”(Bypass CIP)
  • 利用部分国家的仅形式审查的 20 年期专利
  • 利用实用新型 / 短期专利等 10 年期保护

美国制度中的“专利例外主义”:Bypass CIP

在绝大多数法域,审查过程中允许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不允许对说明书进行引入“新内容”(new matter)的实质修改。任何超出原始说明书记载范围的技术特征,原则上不得在后续程序中通过修改加入说明书。

美国体系中存在一个具有高度实务价值的例外路径:若申请人计划在美国进入某一PCT申请的国家阶段,可以依据 35 U.S.C. 111(a) 提交一件新的美国非临时申请,并主张该PCT申请的优先权,同时在说明书中加入新的技术内容。此类绕行形式的部分继续申请,被称为Bypass CIP (Continuation-in-Part)。

  • Bypass CIP 的基本思路

通过 Bypass CIP,发明人可以将原始PCT申请提交之后才形成的改进方案纳入新的说明书中。CIP说明书中相当大一部分内容会与原始PCT申请一致,因为CIP所保护的核心发明本质上与母案相同;同时,申请人可以在此基础上增加对改进内容的详细描述。

  • 在权利要求层面:

- 与原始PCT申请中已充分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应的CIP权利要求,可以享有原始PCT申请的申请日
- 但仅针对CIP中新增技术内容的权利要求,只能享有CIP自身的申请日

表面看来,这一安排似乎削弱了CIP的时间优势。然而,在实践中,新增内容往往与原始PCT申请核心技术紧密耦合,只要这些改进在技术上脱离原始PCT申请就难以独立实现或发挥效果,那么在同一件CIP中同时保护母案方案和改进方案,反而有助于把完整技术解决方案绑定在一起,一并纳入专利保护的范围。这与制度设计鼓励持续改进的初衷相契合。

典型场景包括:原始PCT申请公布后,研发团队在原有发明基础上完成了关键性能提升方案;或,原始说明书对某一实施方式披露较为粗略,新近形成的实验结果、参数范围、优化路径等对可专利性具有实质贡献,但原案中并未记载。此时,若PCT检索报告已对原始PCT申请中所记载的权利要求予以全面否定,且单靠限制、删减、合并原有权利要求无法重建新颖性或创造性基础,则提交Bypass CIP并将真正具备发明性的新增改进充分写入说明书,就可能成为挽救美国专利的重要策略。

  • Bypass CIP的前提条件

在考虑Bypass CIP时,需特别注意:

  • 新增内容必须实质性增强发明性:申请人需要从技术效果、新颖性与非显而易见性的角度评估,新增部分是否足以支撑一组在原始PCT国际申请的基础上显著改进的权利要求,而不仅仅是对原有方案做形式性补充。
  • 时间窗口受限,即公开日起12个月宽限期:引入新内容的Bypass CIP通常需要在PCT国际申请公开日起12个月的宽限期内提交。

在实务中,对PCT负面检索报告的应对,往往与是否有价值构造Bypass CIP紧密相关。若研发在PCT申请后仍在持续推进且已有实质改进成果,在该12个月宽限期内尽早检视美国Bypass CIP的可能性尤为关键。

非实审制但仍可具有20年保护期的发明专利

部分国家并不对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专利局仅审查形式要件,例如:申请文件是否齐备;费用是否按期缴纳;形式、译文和指定信息是否符合规定等。对新颖性、创造性的实质判断并不会影响授权,在这类制度之下,形式合格通常即可获授权。对于已经在PCT阶段遭遇严重实质性否定意见的发明,可通过这些仅形式审查法域取得20年期专利权。

  • 南非(South Africa)

南非传统上被视为最具商业意义的登记制发明专利体系之一,在相当长时间内,南非对发明专利不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实体审查,仅进行形式审查。虽然南非目前正向引入实质审查的改革路径过渡,但还存在大量通过“登记制”直接授权的专利。对于希望在非洲构建相对低门槛专利组合的申请人而言,南非长期是重点考虑国家之一。

  • 尼日利亚(Nigeria)

尼日利亚的专利局亦主要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文件与形式是否符合规定,一般不就新颖性或创造性提出实质审查意见。正常情况下约 2-18 个月可完成授权。对于希望在西非地区获得一定法律形式上的长期专利保护,尼日利亚的发明专利提供了一条注册即授权式的途径。

  • 卢森堡(Luxembourg)

卢森堡的制度具有一定特殊性:在授权前需要提供一份新颖性检索报告,但检索结果并不会影响卢森堡专利局的授权决定。卢森堡20年保护期的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官方费用结构大致为:

  • 申请费约 40 欧元
  • 检索费约 450 欧元(EPO出具的检索报告)
  • 无授权费
  • 可请求提前公开,将从申请到授权的周期压缩至约 6–8 个月
  • 若不请求提前公开,则通常在约18个月后授权,即在法定18个月公开期满后做出授权决定

综合考虑授权速度、费用结构及制度稳定性,在仅进行形式审查的国家中,卢森堡和南非的20年期发明专利,往往构成一个较具吸引力的组合,用于在欧洲和非洲建立“即注册、即具形式效力的基础专利保护网。

采用实用新型 / 短期专利制度的 10 年期保护

对那些在严格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标准下可能存在瑕疵,但在市场上仍具有明显技术和商业价值的方案,实用新型或短期专利制度往往是重要备选。其共同特点包括:

  • 通常不做或仅作有限的实质审查
  • 授权周期显著短于发明专利
  • 授权和年费成本通常更低
  • 保护期限一般为 10 年

这些制度在把握技术生命周期与保护强度之间的平衡方面具有独特价值。

  • 爱尔兰(Ireland):短期专利
    • 可用英语提交
    • 制度名称为短期专利(short-term patent),在功能与定位上与多国实用新型基本等同
    • 仅进行形式审查
    • 一般在12个月左右即可完成授权
    • 对于以英语为主要工作语言的申请团队而言,爱尔兰短期专利可作为在欧洲快速构建权利基础的选项之一。
  • 德国(Germany):实用新型(Gebrauchsmuster)
    • 说明书语言为德语
    • 仅形式审查
    • 从申请到授权通常约2周-1个月,授权速度较快
    • 在德国,实用新型既可单独申请,也可以作为从发明专利案件分离出来的补充路径,常用于在发明专利漫长审查期间形成较早的可执行权利基础。
  • 3. 法国(France):实用证书
    • 说明书语言为法语
    • 法国制度允许将方法 / 工艺类技术方案纳入短期保护
    • 仅形式审查
    • 对于流程类、工艺类创新,法国的短期制度提供了一个不受限于“装置 / 产品”的替代性保护形式。
  • 日本(Japan):实用新案
    • 说明书语言为日语
    • 仅形式审查
    • 通常在1–3个月内即可完成授权
    • 在日本,实用新案适用于技术生命周期较短、更新迭代快的方案,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可执行权利,对于市场窗口期有限的产品尤其重要

不过,这些路径都不是完美无缺:

  • CIP 会面临新增内容较晚公开、权利要求时间点分裂等策略权衡
  • 仅形式审查国家的专利,在日后无效程序中仍可能因缺乏新颖性 / 创造性而被挑战
  • 实用新型虽然授权快,但保护期限较短,且在部分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权利强度或解释尺度与发明专利存在差异

然而,它们共同体现出一个重要现实:当主干路径在某一阶段被实质性否定时,制度本身通常为申请人保留了若干侧门。关键在于:是否及时识别这些替代路径、评估其与商业目标、技术发展节奏及成本约束的匹配度,并在合适的时间点果断采取行动。

上述三类路径本质上是制度套利与商业目标匹配的结合:在核心专利布局遭遇实质性障碍时,通过 Bypass CIP、形式审查国家及实用新型体系,仍可围绕真实产品形态构建可执行权利网。关键在于:提前预判 PCT 风险、把握时间窗口,并将各法域规则与企业商业节奏精细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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