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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专利申请中,发明内容可以通过文字清楚描述,从而满足中国专利法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但在生物技术领域,这一前提并非总是成立。
在页之码长期服务生物医药、微生物工程及新材料企业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是否需要进行生物材料保藏,以及保藏时间点是否合规,是研发型企业在专利布局中最容易被忽视、却又后果最为严重的问题之一。
本文结合中国专利审查实践,对生物材料保藏的核心规则与常见误区进行系统梳理。
一、什么情况下,专利申请必须进行生物材料保藏?
原则上,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仅凭说明书内容重复获得该生物材料,即便说明书写得再详细,也不能视为充分公开。实践中,以下情形高度可能被要求保藏:
- 无法通过稳定、可重复方法再现的微生物;
- 通过随机突变、筛选、驯化等方式获得的菌株;
- 杂交瘤细胞、特定抗体细胞株;
- 即使给出培养和筛选步骤,仍存在明显偶然性的生物材料。
例如,某些通过活性污泥筛选得到、用于降解特定化学物质的菌株,即使分离流程在说明书中完整披露,由于结果本身具有不可重复性,仍被认定必须进行保藏。在此类情形下,生物材料保藏并非补充措施,而是充分公开的前提条件。
二、中国认可的生物材料保藏机构有哪些?
目前,中国专利制度仅认可《布达佩斯条约》承认的国际保藏单位。常见机构包括:
-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北京,CGMCC)
- 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武汉,CCTCC)
- 广东省微生物菌种保藏中心(广州,GDMCC)
企业在研发早期即应结合专利布局计划,提前确认可接受的保藏机构,以避免后续程序风险。
三、最关键的问题:保藏时间点与证明文件的提交期限
这是专利实务中争议最多、也是最容易导致专利被否的环节。
- 保藏时间的硬性要求
- 必须在申请日之前或申请日当天完成保藏
- 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准
- 若生物材料在该时间点之后才完成保藏,通常将被认定不符合充分公开要求。
- 保藏证明与存活证明的提交期限
- 可随专利申请一并提交
- 或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交
-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藏本身合规 ≠ 提交证明合规。在审查实践中,即便生物材料实际已在申请日前完成保藏,但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仍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规定。
- 一个典型案例:分案申请中的隐形雷区,在页之码处理的实务案例中,曾出现如下情形:
- 生物材料在母案申请日前已完成保藏,母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保藏证明,分案申请提交时,申请人一并提交了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 审查员最终认为:生物材料的特殊性决定了,只有在按照规定提交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的情况下,公众才可能真实、可靠地获得该材料。仅在说明书中记载保藏信息,并不能替代提交证明文件这一法定程序。该分案最终被否定充分公开。这一案例的核心启示是:程序性合规本身,就是充分公开的一部分。
不同法域的处理差异:中、美、欧的对比要点
- 从企业全球布局角度看,各主要法域对生物材料保藏的态度并不完全一致:
- 中国 / 欧洲,原则一致:保藏应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完成,且保藏信息需记载于说明书,欧洲允许在申请日起 16 个月内补交相关信息(提前公开情形除外)
- 美国:实务中存在一定救济空间,可在审查阶段完成保藏,并提交声明文件,若仅因保藏问题待授权,可在缴费期限前完成保藏
- 因此,不能简单以美国标准反推中国或欧洲的合规要求。
哪些生物材料不需要保藏?
- 并非所有涉及生物材料的专利都必须进行保藏,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可为例外:
- 可通过公开商业渠道合法获得的生物材料
- 已在专利公报中公开或授权、且在认可保藏机构保藏的材料
- 在申请日前已在非专利文献中公开,并能明确公众获取途径的材料(需额外承诺 20 年内向公众提供)。
第三方如何获取已保藏的生物材料?
- 实践中,第三方不能直接向保藏机构索取样品,而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定程序:
-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并作出不扩散承诺
- 请求转送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征求意见
-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综合判断是否出具“有权获得样品”的证明
- 凭该证明向保藏机构领取样品
- 该制度在平衡专利公开义务与技术安全之间起到关键作用。
实务建议
- 从专利布局的角度,页之码建议生物技术企业做到三点:
- 在研发阶段即同步评估是否涉及需保藏的生物材料;
- 将保藏时间点纳入专利时间轴管理,而非临近申请才处理;
- 将提交证明文件视为独立的合规节点,而非形式性材料。
- 在生物技术领域,一次时间点判断失误,可能直接导致核心专利永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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