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公众意见也能“加速”审查:EPO上线全新在线表格,细化加速条件与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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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EPO于2025年12月16日发布通知,就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第115条提交第三方公众意见(third‑party observations)的在线形式、提交途径以及处理规则进行了系统更新,并以本通知取代2017年10月31日发布的既有通知(OJ EPO 2017, A86)。

根据EPC第115条,第三人可免费就某一欧洲专利申请或已授权专利所涉及发明的可专利性提出意见。EPO强调,第三方公众意见服务于公共利益:一方面促进高质量欧洲专利体系的形成,另一方面提升仅授予“扎实且稳健”专利的可能性。鉴于其重要性,自2023年起,第三人意见已成为EPO“实践趋同(convergence of practice)”项目框架下的既定惯常做法之一。

在对EPO在线服务进行评估并吸收包括MyEPO试点用户在内的使用反馈后,自2025年12月15日起,EPO提供了简化后的第三方公众意见在线表格。该表格在EPO官方网站和MyEPO中均处于更醒目、更易访问的位置。

第三方公众意见在线表格的改进

自2025年12月15日起,更新后的第三方公众意见在线表格可通过MyEPO以及EPO网站多个入口访问,新的关键特征包括:

  • 技术与安全性升级:表格基于更新技术架构构建,具备更佳的性能与安全性,以适应长期在线使用及数据保护需求。
  • 版面设计更为直观,重点在于:引导用户明确在何处填写/上传第三人意见内容;并避免因界面复杂导致的误填、漏填。
  • 自适应字段与分区:表格采用“按需展开”的自适应字段设计。当用户选择相应模块时(如个人信息、主题、意见内容、事实与证据、摘要等),相关输入字段才会显示并激活,使得表格界面更为简洁,输入路径更清晰。
  • 摘要概览功能:表格提供意见内容的简要概览功能,使第三人可在提交前一目了然地查看其陈述的核心要点。
  • 预览功能:在正式提交前,第三方公众意见的请求人可对拟提交意见进行预览,以检查内容是否完整、表达是否准确,从而减少错误或重复提交。

第三方公众意见的形式要件与处理原则

EPO在本通知中强调,尽管通知主要突出第三方公众意见在制度中的角色与优势,但更为详尽的实务指导仍以EPO审查指南为准。

  • 适用范围与程序阶段
    • EPC第115条仅适用于:已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以及在EPO前仍处于进行中的欧洲专利或专利申请程序。
    • 在PCT国际阶段,第三方公众意见适用PCT法律框架,不直接适用EPC第115条,如:
      • 此时意见应通过ePCT向国际局(IB)提交
      • EPO在该阶段不直接受理“EPC意义下”的第三方公众意见
  • 语言与形式要求
    • 对在EPC框架下提交的第三方公众意见,EPO规定了以下形式要件:
      • 语言要求
        • 第三人意见整体应以EPO的官方语言之一提交(英语、法语或德语)
        • 如非匿名第三人以其他语言提交公众意见,EPO将邀请其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官方语言翻译
        • 支持性文件,如现有技术文献等,可使用任何语言,但EPO可要求第三方提供官方语言翻译
        • 如第三方未在期限内提交所要求的翻译,EPO可不予考虑相关意见和/或支持性文件
  • 实质性范围限制
    • 第三方公众意见应聚焦于EPC下的实质性可专利性要求,例如涉及到EPC第52–57条的发明概念、技术性、新颖性、创造性、工业适用性等
    • 不应仅针对程序或形式性问题提出意见
  • 提交方式建议
    • 强烈建议使用新版在线表格提交第三方公众意见,有利于EPO更快速、高效处理,以及有助于减少纸质文书,提升可持续性
  • 是否允许匿名
    • 第三方可选择匿名提交意见
    • 匿名与否在后续是否触发“加速效果”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第三方公众意见的处理

在满足上述形式要件、并在去除任何攻击性或不当用语后,EPO将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三方公众意见:

  • 公开与送达
    • 第三方公众意见将被收入相关案件的公开卷宗部分
    • 并转送给参与该案程序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必要时的异议人等
  • 审查或异议程序中的考虑
    • 只要EPO前的相应程序仍在进行中,符合形式要件的第三方公众意见均将由审查部或异议部予以考虑
    • 该部门将在下一份实质性意见或决定中,就第三方公众意见的相关性作出回应或评论
    • 如果在程序已经终结后收到第三方公众意见,EPO既不会对其实质进行考虑,也不会将其纳入供公众查阅的案卷中
  • 检索阶段的考虑
    • 在适用情形下,第三方公众意见将被纳入补充欧洲检索报告及可专利性意见的撰写考量中,有助于在早期阶段发现现有技术和实质性问题

第三方的程序地位

  • 第三人并非EPO程序意义上的“当事方”,因此EPO不会就程序进展或结果向第三人主动通报,第三人如需了解案件动态,可通过欧洲专利登记簿(European Patent Register)在线查询,并可设置电子邮件提醒服务。

第三方公众意见与程序加速

通知特别指出,第三方公众意见不仅有助于提高审查质量,在特定条件下还可促使EPO加快后续程序步骤。EPO将尽最大努力在下列情形下,自审查部收到第三方公众意见之日起 3 个月内发出下一份审查通知:

  • 第三人意见已得到充分论证(substantiated),即:明确指出相关权利要求的哪一部分存在何种可专利性问题
  • 并附有相应事实和证据,如对比文件、技术分析等
  • 第三方不是匿名提交,即明确身份的非匿名第三方

若在EPO收到第三方公众意见之时,申请人尚有一份针对先前官方通知的答复处于待提交状态,则上述“3个月”起算点顺延为EPO接收到该答复之日。

因此,第三方如希望对程序进度产生影响,应注意,尽量在早期就实质问题提出清晰、充分支持的意见;尽可能以非匿名方式提交。

在国际阶段提交的第三方公众意见与加速的联动

EPO鼓励第三方在尽可能早的时间点提交有据可依的非匿名第三人意见,包括在PCT国际阶段。对在国际阶段提交的第三人意见,若满足下列条件,则可在进入欧洲阶段后触发加速效果:

  • 第三方公众意见为充分论证并非匿名
  • 整个意见以EPO官方语言提交
  • 第三方在公众意见中明确表示希望加快欧洲阶段下一步官方行动
  • 该意见在EPO作为指定/选定局办理时为EPO所可用,并在自EPC规则161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时

在上述条件满足的前提下,EPO将尽力在规则161 EPC期限届满后 3 个月内发出下一步官方通知。

第三方如希望欧洲阶段的下一步官方行动被加速,必须在国际阶段递交意见时明确表明该请求。否则,即使意见本身被EPO在后续程序中考虑,也不会自动触发加速效果。替代路径是:当申请进入欧洲阶段后,第三方可以向EPO作为指定/选定局重新提交该意见;或明确引用其先前通过国际局提交的意见,并表明希望加快下一步官方行动。

典型情形示例

  • 示例1
    • 国际申请A向USPTO作为受理局提交,EPO为国际检索单位(ISA);第三方T1在优先权日起27个月时,向国际局以英语非匿名提交关于新颖性的第三方公众意见;T1并未在意见中要求加快欧洲阶段的下一步官方行动;
      • 国际局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后将意见转交EPO作为指定局
      • 申请在EPC规则159(1)规定的31个月期限内进入欧洲阶段
      • 在此情形下:
        • EPO会在实审中考虑T1的意见内容;但不会仅凭该意见自动加快欧洲阶段下一步官方行动;若T1希望加速,则需在欧洲阶段再以非匿名形式向EPO提交同一意见,或明确指引EPO参考其先前向国际局提交的意见,并请求加快下一步官方行动。
  • 示例2
    • 国际申请B向JPO作为受理局提交,JPO为ISA;第三方T2在优先权日起27个月时,以日文向国际局非匿名提交关于新颖性的意见,且明确要求加快欧洲阶段下一步官方行动;
      • 国际局在优先权日起30个月后将意见转交EPO作为指定局
      • 申请在EPC规则159(1)规定的31个月期限内进入欧洲阶段
      • 由于T2的意见并非使用EPO官方语言,在此情形下:
        • EPO将在31个月期限届满后不久,邀请T2提交官方语言翻译;当EPO收到该翻译后,确认T2在意见中提出了加速请求;此后,在起草补充欧洲检索报告时,EPO将考虑该第三人意见内容;并加速审查阶段的首次审查意见

EPO此次通过优化在线表格与细化加速触发条件,将第三人意见从“被动信息来源”升级为可主动影响审查节奏的工具。对布局欧洲的权利人及竞争对手而言,善用非匿名、论据充分的第三人意见,既可制衡潜在侵权风险,也能在关键技术领域主动塑造专利格局,为后续许可、诉讼策略预留更大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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