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起,EPO“PACE”项目仅对审查阶段提供加速,检索阶段统一提速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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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关于欧洲专利申请加速审查项目(PACE)的最新通知,以取代2015年11月30日发布的前一版通知(EPO公报 2015, A93)。本次更新主要基于EPO在扩展/部分欧洲检索报告出具时效方面的持续改进。

自2015年以来,EPO一直稳定实现如下承诺:自申请日或《欧洲专利公约》(EPC)规则161(2)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为欧洲专利申请出具扩展/部分欧洲检索报告。该承诺适用于:直接欧洲专利申请;以及进入欧洲阶段的PCT申请,且EPO此前并未作为国际检索单位或补充国际检索单位((S)ISA)的情形。

正是由于这一检索时效的稳定实现,EPO得以重新审视PACE项目的定位,并在不降低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对加速机制进行优化。

EPO披露,2024年其出具扩展/部分欧洲检索报告的平均时间已缩短至约五个半月。这进一步的提速,为EPO将欧洲专利申请加速机制的修订纳入其长期发展规划奠定基础,并与其《战略计划2028》(SP2028)相衔接。

在检索阶段出具扩展/部分检索报告时效持续改善的背景下,EPO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对PACE项目作出结构性调整:

  • PACE项目的加速机制将被限制为仅适用于审查阶段
  • 自该日起,专用的EPO表格1005将仅包含针对审查阶段的加速请求选项

此项修订的目的在于帮助申请人更清晰、有效地利用PACE加速机制,使EPO能够在资源可及范围内,更迅速地办理那些已明确提出加速审查请求的案件。

PACE项目在修订后仍将确保:对于希望快速推进欧洲专利授权程序的申请人,可以在相对紧凑的时间框架内获得:

  • 第一次审查意见;以及
  • 根据EPC规则71(3)发出的任何通知(即拟授予专利的通知及其附带文件)

EPO同时强调,除PACE之外,其他加速欧洲授权程序的途径仍将保留,包括:各类程序上的加速安排;以及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

加速审查的适用与形式要求

  • EPO明确规定,欧洲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仅在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的情况下方可实施,且必须符合如下形式条件:
    • 申请人须使用EPO专用请求表格,即EPO表格1005
    • 该表格必须通过在线方式提交
    • EPO不会处理以非正式方式(即未使用表格1005)提出的请求,也不会处理以纸质形式提交的PACE请求
  • PACE项目下的加速审查请求(PACE请求)具有以下特征:
    • 在审查程序阶段内,每件申请仅可提出一次PACE请求
    • 一份PACE请求仅针对一件具体申请
    • 加速审查的PACE请求仅可在审查部正式开始负责该欧洲专利申请的审查后提出

出于保密及程序透明度的平衡考虑,根据EPO局长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的决定,EPO不会对加速审查请求进行公开,此类请求不在卷宗查阅的范围之内,对公众不可见。

退出PACE项目及加速程序中止的情形

  • 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该申请将被移出PACE项目:
    • 申请人撤回PACE请求
    • 申请人就某一程序期限提出延长期限的请求
    • 申请被驳回
    • 申请被申请人主动撤回
    • 申请因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视为撤回
  • 上述情形的适用不受EPC下其他可能存在的法律救济(如进一步处理、恢复权利等)影响。一旦因上述原因退出PACE项目,该申请不再能被恢复至PACE程序中,即对于同一申请的第二次PACE请求将不予受理。
  • 此外,如申请人未在EPC规则51(1)规定的年费到期日按时缴纳年费,则在PACE项目项下的加速程序将被中止。换言之,即便已获准进入PACE加速轨道,如年费支付不及时,案件的加速状态也将自动停止。

加速程度的前提条件及EPO工作负荷因素

  • PACE项目下的加速审查实施,取决于以下前提条件:
    • 在实际操作可行的范围内;以及
    • 取决于负责审查的审查部当时的工作负荷
  • 在部分技术领域,由于相关专业方向的申请量较大或该领域收到的PACE请求数量偏高,可能存在客观的处理能力限制。在此情况下,对于在其全部或大部分申请中均提出PACE加速审查请求的申请人,EPO通常会要求其作出选择,适当限制PACE请求的数量,以便合理分配审查资源。
  • 申请人如需获知其PACE请求案件的办理状态,可通过EPO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查询。
  • EPO强调,参加PACE项目本身不收取任何费用。即申请人可在符合形式条件的前提下免费享有该加速服务。

Euro‑PCT申请的加速审查请求

  • 对于进入欧洲阶段、且EPO同时曾作为PCT阶段国际检索单位(ISA)或补充国际检索单位(SISA)的PCT申请(即Euro‑PCT申请),EPO明确指出,加速审查原则上可在任何时间提出PACE请求,例如:
    • 在向EPO进入欧洲阶段时一并提出PACE请求;或
    • 与根据EPC规则161(1)提交的对WO‑ISA、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或补充国际检索报告(SISR)的答复一并提出
  • 在上述情形下,一旦提出加速审查请求,EPO将尽一切努力,在下列时间点中较晚者之后三个月内发出下一次审查意见,如审查意见书、审查进展通知等:
    • 审查部收到该申请本身之日
    • 审查部收到申请人依据EPC规则70a或161(1)提交的答复之日
    • 审查部收到加速审查请求之日。
  • 在申请持续处于PACE项目下办理的前提下(即未发生前述被移出PACE项目的情形),EPO还将力争在收到申请人针对官方行动的答复后三个月内,发出后续的审查通知。

生效日期与过渡安排

  • 本次修订后的PACE项目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修订后的条件将适用于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提交的PACE请求。
  • 同时,尽管有关于生效时间的专门规定,该通知亦明确:关于将申请移出PACE项目以及中止其加速程序的条件,自修订项目生效之日起,同样适用于届时仍在办理中的既有申请。换言之,在过渡期间,那些在2026年2月1日之前已经处于PACE项目中的案件,自2026年2月1日起,同样将受上述关于退出PACE和中止加速程序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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