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划定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从Range of Motion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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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诉讼常被理解为:把专利图样与被控产品放在一起,看它们是否相似。但在真正开始比较之前,还有一个更基础的问题:图样所展示的内容,究竟哪些受到保护?

美国Range of Motion Products, LLC v. Armaid Company Inc.案将这一问题带到台前。2026年8月1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拒绝了合议庭重审及全院重审(en banc)请求,此前的不侵权判决未被改变;随附的赞同意见与异议意见,呈现出法官与陪审团职责分配上的分歧。理解这场争论,需要先区分三件事:权利要求如何解释、功能性如何影响保护范围,以及侵权事实由谁判断。本文讨论的是美国制度下的情况。

一、图样是核心,但保护范围并非只靠"看图"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并非没有文字权利要求,只是它通常只有一项权利要求,指向图示或图示并配以说明的某种产品装饰性设计,具体外观主要通过图样表达(参见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503节)。因此,理解保护范围既需要看图,也需要理解图样的法律含义——例如虚线常用于表示不主张保护的环境结构或界定边界,但也可能表示缝线等实际设计内容,不能脱离说明文字一概认定所有虚线都不受保护。

对申请人而言,这意味着保护范围的形成早于诉讼:图样如何绘制、产品如何命名、哪些部分明确不主张保护,都应在申请阶段审慎处理,而非等到诉讼阶段才回头厘清。

二、本案争论的是职责边界,现行规则尚未改变

本案涉及美国第D802,155号身体按摩器外观设计专利,被控产品为Armaid2。2026年2月2日,CAFC合议庭维持了地方法院作出的不侵权简易判决。在8月11日拒绝重审的裁定中,Cunningham法官与Hughes法官的赞同意见强调:法院应先解释权利要求、划定边界,包括处理功能性所涉及的附属事实认定;而首席法官Moore的异议意见(Reyna法官加入)则认为,功能性判断与整体相似性的事实判断紧密交织,现行做法过度压缩了陪审团的作用。

需要明确的是,扩大陪审团作用是异议意见提出的主张,并非已经确立的新规则。对诉讼当事人而言,当前仍须认真准备权利要求解释,同时说明哪些争议问题需要通过事实审理解决。

三、文字解释,应当帮助理解整体外观

外观设计诉讼的一个核心难点在于:当法院把图样转化为文字,描述方式可能反过来影响观察者的注意力。将一个完整设计拆成"弧形把手""圆柱支撑""对称排列",便于讨论,却也可能让人只核对局部特征,而忽略这些特征共同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

这并非新近才出现的担忧。2008年CAFC全院判决Egyptian Goddess v. Swisa已指出,通常不宜尝试用详细文字完整描述设计,但法院仍可以解释图样惯例、审查历史等影响保护范围的问题。由此形成的实务建议是:每增加一项文字限定,都应说明它解决了什么具体争议、依据来自哪里,以及是否改变了对整体设计的观察方式。

四、具有实用功能,不等于整个部件都被排除出保护范围

一个把手具有抓握功能,但其轮廓、比例及与其他部分的组合方式,同样可能具有装饰性。美国判例已明确,不能仅因某一结构部件具有功能,就将其整体从所主张的设计中删除,2016年Sport Dimension v. Coleman判决正是纠正了这种处理方式。

这里还应区分两个层次:讨论专利是否因功能性而无效,着眼于整体外观是否由功能决定(参见《专利审查程序手册》第1504.01(c)节);讨论保护范围时,则需要辨明具有功能的部件中,哪些具体装饰性外观仍具有独立意义。因此,功能性论证不能止步于"这个部件有用",更有价值的证据包括替代设计方案、相关技术专利,以及产品宣传材料中对特定外形与性能关系的说明。

五、现有设计背景,可能改变差异的分量

美国外观设计侵权判断适用普通观察者标准,关注整体外观是否实质相同,现有设计能够帮助判断哪些相似之处早已常见、哪些差异在该领域更容易被注意到。按照Egyptian Goddess案确立的框架,若设计已足够明显不同,可以不进一步进行现有设计比对;但当相似程度存在争议时,现有设计背景则有助于判断。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案地方法院实际进行了专利设计、Armaid2与现有设计Armaid1的三方比对,CAFC也认可该分析支持不侵权结论——不能将本案简单概括为"法院完全不看现有设计就结案"。

六、诉讼准备的四项材料清单

结合本案,诉讼团队可将准备工作落实到以下四项材料:

  • 范围依据表:整理图样、说明和审查历史,明确各项保护范围主张的具体依据;
  • 功能性证据表:区分部件用途与具体装饰性外观,核对替代设计方案及相关技术资料;
  • 三方比对材料:解释现有设计如何影响对整体视觉印象的判断;
  • 一致的展示材料:保留真实比例,尽量采用可比视角,并标明放大、裁切和辅助标注之处,避免展示方式本身扭曲比较结果。
结语

Range of Motion案值得持续关注的,是法律边界与视觉判断如何衔接,而非某一方意见是否已成定论。对企业和执业者而言,更可靠的应对方式,是把权利要求范围依据、功能性证据与现有设计比对分别整理清楚,再清晰展示三者之间的联系,无论后续法官与陪审团的职责分配如何演变,这套准备逻辑都是诉讼中站得住脚的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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