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越南专利侵权案带来的启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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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这个全球关注的新兴经济体,正在与世界接轨努力成为更好的国家。从经济发展看是这样,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亦然。一起发生在全球500强,最早发明了阿斯匹林的拜耳公司(Bayer SAS)与越南本土公司Nong Phat之间的专利侵权诉讼,正好可以成为越南知识产权发展的最好注解。

01 原告动作

拜耳公司(Bayer SAS)在越南获得了一项保护主题为两种已知杀虫剂和其他农用化学品的新农用化学品组合专利。拜耳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一家名为 "Công ty TNHH Thương mại Nông Phát"("Nong Phat")的越南公司生产了一种名为 "SESPA GOLD "和 "HUMMER "的杀虫剂,其中含有活性成分 "氟虫腈 "和 "吡虫啉"--该成份恰是受到多项权利保护的拜耳家的专利。

为了证实侵权指控,拜耳向越南知识产权研究所(VIPRI)寻求关于专利侵权可能性的专家意见。随后,VIPRI提供了有利于拜耳公司的专家证人证言。

根据VIPRI的专家意见,拜耳公司向越南胡志明市法院提起了对Nong Phat的专利侵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中,拜耳要求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命令被告(i)停止制造、分销、储存、流通、提供销售、宣传名为 "SESPA GOLD "的农药;(ii)停止进口用于制造 "SESPA GOLD "和 "HUMMER "产品的材料、添加剂;(iii)召回 "SESPA GOLD "产品。(iv) 撤销该产品在植物保护部门的流通登记档案,(v) 不对任何含有 "氟虫腈 "和 "吡虫啉 "的产品进行流通登记,(vi) 支付2亿越南盾(约8,700美元)的赔偿金,(vii) 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

02 被告的反作用

针对全球巨头的侵权指控,被告Nong Phat公司并不接受,辩称(i)"氟虫腈 "和 "吡虫啉 "成分是从一家外国公司进口的,该公司委托被告使用上述成分;(ii)植物保护部门在收到 "SESPA GOLD "和 "HUMMER "产品的流通登记档案后,审查、检查并确定这些产品符合登记标准。所有上述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是合法的,其制造、分销、储存、流通、提供销售和宣传所谓的杀虫剂符合越南法律规定。同时,被告Nong Phat公司针对拜耳的专利提起无效诉讼,希望法院能中止诉讼。

03 越南知识产权局("IP VIETNAM")

IP VIETNAM被要求提供其专家意见,随后IP VIETNAM依职权出具了有利于拜耳的检索分析结论,拜耳的专利保持有效。

04 法院的判决

针对专利侵权诉讼,越南法院首先需要确定适用于何种法律,是《民事诉讼法》还是《知识产权法》,以便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终,基于本案事实,法院作出了判决,接受拜耳公司在诉讼请求中的大部分要求。被告Nong Phat公司被命令向原告支付59,469,750越南盾(2,600美元)的赔偿金。

 

(*请持续关注页之码IP以了解越南经典专利侵权案的细节以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