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常见问题(七)

song 提交于
来源:
页之码IP

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常见问题(七)

一、如在发明专利请求书上标注了“一案两请”,但实用新型请求书未做标注,此种情况下,有没有什么补救措施?

  • 按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第32条的相关规定,同一人就相同创作,于同日分别提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应于申请时分别声明。在实务操作中,如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上未同时分别声明“一案两请”,包括其中一案未声明,均不得在提出申请后再后补提出“一案两请”声明。

二、非台湾公司是否可由台湾子公司帮助申请专利证书?

  • 母公司与其转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实体,故子公司无法以其名义代替母公司申请专利证书,如母公司在台湾有分公司,但未设营业场,则分公司可以以总公司名义自行办理申请专利证书及缴纳年费。

三、办理专利权变更时,法人大、小章中的小章需要盖什么样的章?

  • 变更请求书中的需盖的大章是法人章,小章为其代表人章,代表人章可以盖章或签名。

四、专利类型改变后的申请案,其申请人、发明人、代理人需跟改请前的原申请案相同吗?

  • 改请案为自原申请案相同创作改请为不同类型的专利,如发明专利申请经请求后可变更专利类型为实用新型,故其申请人与创作人并不应因专利类型不同而不同,相关申请资讯也应该相同,其相关原则如下:
    1. 改请申请案的申请人应与原申请案的申请人完全相同,如不相同时,可就原申请案办理申请权转让,使改请申请案与原申请案的申请人一致。
    2. 发明人必须完全相同,如有不同,应办理变更发明人。
    3. 申请人需委托其他代理人办理并同时办理变更代理人。

五、如何查询专利权人存续中或已届满的专利权?

六、申请专利证书时可否同时办理变更事项?是否需要缴纳变更官费?

七、如共同申请人之一的姓名有误,而又无法取得其他共同申请人签署的证明文件,这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

  • 如可证明误写的申请人与正确的申请人为同一主体,只是文字错误或打字错误,则可提交相关的错误声明文件由代理人提出申请办理因错误书写变更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变更官费为新台币300元),相关的错误声明可同时附上申请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明、委托信函等足以证明姓、名或名称为错误编写的文件等。
  • 如果非同一主体,即将申请人误写成为了其他自然人或法人,则应同时附上申请权证明文件办理更正申请人,并以更正申请人之日为申请日(不需缴纳官费),或附上由原申请人出具的转让证明文件并缴纳官费办理申请权转让手续。

八、变更代理人与提出补正延期请求可以一起办理吗?

  • 可在延期请求中指定期间请求书上勾选同时办理变更事项,并载明变更后的代理人姓名,同时附上委托书及缴纳变更官费(新台币300元)。

九、如不只一件申请案要一变更地址可以自行变更吗?变更地址需缴纳官费吗?变更请求上的用章必须为经济部商业司登记的印章吗?

  1. 如相同申请人的变更事项结果相同,如相同申请人/专利权人变更后地址相同,此种情况则属于一文多案号变更的情况,可使用TIPO专利申请案/专利权(一文多案号)变更事项请求书办理;如不属于一文多案的情况,则可使用TIPO的“专利变更申办事项请求书”一文一案办理变更手续。以上两种情况都可以由申请人自行办理,无须委托代理人。
  2. 如果是仅变更申请人地址,申请人如有TIPO的e网通账号,可由TIPO电子申请系统自行办理线上变更手续,链接:智慧財產局 (tipo.gov.tw)
  3. 变更地址无需缴纳官费,其他变更事项是否需要缴费,可参考:智慧財產局專利主題網-申請專利-專利規費-專利規費清單 (tipo.gov.tw)

十、外国公司转让专利权予台湾地区自然人,该自然人又为该外国公司的代表人,是否有双方代表的问题?

  • 根据TIPO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如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一方为台湾地区公司,双方公司代理人皆为同一人,或是台湾地区公司与其公司代表人个人间办理转让手续时,应签署转让证明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文件(如代表人无偿让与公司不受此限制)。
  • 外国公司转让专利权予其代表人,该代表人虽为台湾地区自然人,但双方都非台湾本地区公司,这种情况下,双方代表没有任何问题,仅需原专利权人或受让人出具专利权转让证明并缴纳变更官费即可(新台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