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页之码接二连三接到专利权人因未按期缴纳年费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的咨询,禁不住为这些专利权人一声叹息。好不容易历经时日拿到的专利权,因为年费误期而失去权利,对于专利权人来说,这确实是一件非常遗憾的事情。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专利是衡量一家科技公司是否具备技术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因而,按期缴纳年费,维护本公司的重要资产,是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做的必要功课。而无论是服务机构还是专利权人,更多了解全球专利年费规则,就可挽狂澜于既倒,扶大厦于将倾,使重要资产免于损失。
作为维护专利权的重要手段,年费监控,虽然动作频次低,但又至关重要,实际上,全球各国专利局在制定年费缴纳规则上,都充分考虑了专利权人年费可能误期的问题。比如,欧洲各国的年费缴纳,需自申请日起第3年起逐年缴纳,但年费缴纳的最后期限,是申请日当月的最后一天,这就为专利权人留出了一定的缓冲时间。如果错过了当月的最后期限,那么专利权人还可利用6个月的宽限期,事实上,这6个月的宽限期设置,基本适用于全球所有国家,有的国家甚至有12个月的宽限期,但作为惩罚措施,专利局一般都要加收最低25%,最高3倍的滞纳金。
如果连这6个月宽限期的期限也错过了,专利权人还有最后一个招数可以使用,那就是权利恢复请求。
对于中国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来说,权利恢复请求并不陌生,毕竟,在专利申请过程中,针对官方的答复期限误期,可以通过提出权利恢复请求来实现。中国专利局对于权利恢复的理由要求并不严苛,基本上只要缴足了恢复费,权利就可获得恢复。但中国专利局在年费期限的规则制定上,除了6个月的宽限期外,超期年费没有任何补救措施,考虑到中国专利局并不就专利发出任何年费提醒的官方通知,这个惩罚确实有点重。
欧洲专利在年费超期规则上,为专利权人留下了最后一道可以挽回损失的措施,那就是以“非故意”(unintentional) 为理由的权利恢复请求,最后期限为错过的截止期限起12个月内,并在提出权利恢复请求时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错过期限的理由是“非故意”的。如在此期间收到EPO发出的“丧失权利通知”可能会触发“两个月内消除未遵守时限的原因”并作为恢复权利请求的起算日。
“非故意”(unintentional)理由是一个比“应注意”(due care)有着更高要求的理由,在证据提供上也更为严苛,专利权人需证明“尽管在当时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一切应有的谨慎措施”,但仍然发生了失误或误期,这意味着,“非故意”比“应注意”有着更高的法律门槛。
提供“非故意”的证据,专利权人需要提供专利权人在管理自己的专利资产时,就如何维护其专利权及其专利事务事项做出哪些工作,并解释是怎样的操作导致了专利的失效。一般而言,可能涉及到以下信息:
- 专利权人或代理机构为确保缴纳专利年费而遵循了怎样的内部管理程序;
- 针对误期的专利权,内部程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 针对专利年费的提醒采取了怎样的工作程序以及核查和防止失误的措施;以及
- 失效的专利权是如何被发现的。
EPO或其它的欧洲国家专利局,如德国、英国等,都通常希望看到专利权人/服务机构有一个自己使用的合适的年费管理系统,但因为一些管理上的失误或其他系列情况,例如行政错误、沟通错误、疾病等理由造成了无意中带来的失误,即,专利权人需要证明,虽然专利权人或其服务机构“已采取了所要求的所有适当注意”但仍然造成了失误。为了使EPO的审查员能够采信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我们通常会推荐将证据中的证人证言进行公证。换言之,对于专利权人来说,所提供的恢复权利的证据需要形成一个闭环,完美地解释产生失误的原因,并能够提供避免此后发生类似错误的方法和手段。
在费用上,权利恢复的代价颇高,一般来讲,准备和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成本将按照欧洲专利律师或欧洲各国专利律师的小时费率计算,平均费用将在人民币3-10万之间,EPO恢复权利请求的官方费用为185英镑,其它欧洲各国官费不等,恢复权利请求费需与恢复权利请求一起提交。
即便如此,对于所提交的恢复权利请求是否能被EPO或其它各国专利局认可,各国专利局审查员都有自主裁量权,也有可能需要提供更进一步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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