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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的专利审查程序,有以下几种方式提出加快审查请求,以更快地获得专利权。具体地加快审查请求有以下几种方式: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 如专利申请已经收到TIPO下发的进入实查通知,且TIPO尚未发出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可提出PPH请求,并同时提交外国专利局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以及对应申请的审查意见副本及其引用文件,和权利要求对应表等。TIPO就PPH请求下发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为:5个月
- 一般型PPH(Normal PPH):如在第1审查局提出专利申请,其中部分或全部的权利要求,经实质审查并获得授权后,申请人可将该申请案相关的检索报告和审查结果等资料提供给TIPO,以加快审查进度。
- 增强型PPH (PPH MOTTAINAI):适用于专利申请部分或全部的权利要求,在日本 、西班牙、韩国、波兰及加拿大的专利局经实质审查并获得授权后,无论该专利是在TIPO先提出,还是在其他国家先提出,申请人都可提交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检索报告与审查结果等资料,提供给尚未审查案的后审查局,以加快审查速度。
- 申请人不可同时提出一般型PPH和增强型PPH。

支援利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TW-SUPA)
- 基于国际各专利局间审查结果合作分享,TIPO自2011年9月1日起陆续与其他国家启动了PPH“支援利用专利审查高速公路”(TW-Support Using the PPH Agreement)审查作业方案,简称TW-SUPA方案。TIPO就TW-SUPA发出第1次审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间为:6个月。
- 依据TW-SUPA方案,若申请人以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案作为第一申请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简称OFF),之后向PPH协议国专利局提出外国对应申请案,并主张台湾发明专利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在TIPO即将进行实质审查且尚未发出第1次审查意见期间,申请人可在不超过外国专利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出TW-SUPA加快审查请求,并缴纳官费:4000元新台币。
- 专利申请需满足以下要件:
- 1. 台湾发明专利申请,与外国对应申请案有共同优先权基础,该外国须为PPH或PPH MOTTAINAI签订国
- 2. 提出PPH请求不得超过对应的外国申请案的申请日起6个月
- 3. 台湾专利申请已经发出进入实审阶段通知书,且尚未发出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4. 适用的外国对应申请案,需与台湾签订了PPH或PPH MOTTAINAI计划国家的发明专利申请
- 提交文件:
- 1. 请求书:须载明台湾专利申请号,以及外国对应申请的受理国家、申请号与申请日
- 2. 外国专利局下发的对应申请的审查意见副本及其引用文件
- 3. 权利要求对应表
- 3. 官费:每件新台币4,000元
- 审查程序:
- 1. 如文件齐备,TIPO将在6个月内发出审查结果通知,包含审查意见通知书、最后通知或审定书,实际审查时间将视技术领域而定
- 2. 不符合申请要件或文件不齐备者,TIPO将通知申请人补正;如补正后仍未符合形式审查,该申请案将以正常程序进行审查
- 3. 外国对应申请案不包括PCT申请,即,不包括PCT国际阶段的申请
- 4. 必须以TIPO为第1审查局才能提出TW-SUPA请求
优先审查
-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如发现有非专利申请的第三方,直接复制成产品进行销售,或对外提供销售资讯等商业上实施行为,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附上如申请人发出的警告信,或涉及专利内容的产品资讯、广告内容以及其它足以证明非专利申请人有商业实施事实的资料等。TIPO将在优先审查通过后10个月内下发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申请人无需缴纳加快审查请求费,但必须提交提交加快审查请求书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书面通知、广告目录或其它商业上实施的书面材料等,就发明专利来说,必须已经进入了实质审查阶段。
- 当有侵权诉讼在法院进行审理时,其相关涉及侵权诉讼的举发案,申请人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向TIPO提出优先审查。

AEP加快审查项目(Acdelerated Examination Program, AEP)
- 如发明专利申请经TIPO通知即将进行实质审查或再审查,且该专利申请案已公开,不论是否已进行实审,满足以下条件的,都可向TIPO提出加快审查请求,前提是申请人已经收到TIPO下发的进入实审通知书或再审查通知:
- 事由1:相同主题的外国专利申请,已收到外国专利局授权核准通知书,无任何官费。TIPO将在申请人齐备相关文件后6个月内下发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事由2:相同主题的外国专利申请经USPTO, JPO, EPO已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检索报告,但尚未审定,无任何官费。如台湾专利申请与对应的外国专利申请权利要求无差异,TIPO将在相关文件备齐后6个月内下发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如权利要求有差异,则TIPO将在文件备齐后9个月内下发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事由3:商业上有实施的必要,可向TIPO提供产品照片、销售型号、授权契约或产学合作协议等证明文件,官费:4000元新台币。TIPO将在申请人备齐文件后9个月内下发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事由4:绿色技术相关,可向TIPO提供国家资助的研究计划,足以证明该申请属于绿色相关技术,或有助于节能减碳的说明等证明文件,官费:4000元新台币。TIPO将在申请人文件备齐后9个月内下发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 主张外国对应申请经外国专利局实质审查并授权,或经USPTO, JPO, EPO审查下发了检索报告及审查意见的,TIPO一般将于5-6个月下发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主张为商业上实施的必要,或发明技术为绿色技术相关的,TIPO一般将于7-9个月下发第1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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