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理解欧盟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的细节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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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06/2002号第24条中,如果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不满足其中规定的有效性条件,例如新颖性和独特性,则可以由任何第三方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无效宣告请求(The cancellation request)

针对欧盟外观设计的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语言,必须是设计权人选择的两种语言之一。在EUIPO宣布外观设计无效的情况下,该设计将被视为自申请日起没有产生任何效力。

同时,针对侵权诉讼的答复,也可在欧洲法院提出无效请求。该程序主要通过书面文件进行,极少出现开庭听证的情况。

要撤销一个欧盟外观设计,必须证明该设计在申请日期之前已被已知或公布。无效宣告请求中最重要的部分是提交的证据,其日期和公布的真实性尤为关键。包括但不限于:

  • 官方出版物:世界上任何知识产权局发布的早期设计公告,或商标和专利公告的出版一般构成披露。
  • 展览和商业使用:在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展览中向公众提供设计,一般认为构成披露,商业中使用也是如此。
  • 互联网披露:原则上,互联网上的披露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在互联网或在线数据库公开的信息被视为自发布当日起公开。然而,由于互联网的性质,确立信息公布的实际日期可能困难,因为并非所有网页都标明了其发布时间。
  • 书面声明、誓言或确认的声明(宣誓书):原则上,宣誓书本身不足以证明先前设计的披露。然而,它们可以用于佐证和/或澄清其他文件的准确性。

因此,对于申请人来说,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早期阶段就应确保所有设计元素的独特性和创新性。这亦体现了对证据的重要性,它必须具备明确的日期和发表记录——特别是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确定可靠的披露日期变得至关重要。

对于北京页之码而言,这篇文章不仅仅是对法律条款的解读,更是对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实用指南。我们主张,企业在提交设计申请前进行全面和彻底的尽职调查,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挑战。通过这篇文章,企业可借鉴其中的标准和要求,为自己的设计确立坚实的法律基础。这正是我们在知识产权服务中所关注和推动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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