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首次承认“无形设计”并开放洛迦诺第 32 类:数字外观设计保护进入新阶段

Enviado por song 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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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知识产权法在 2022 年完成一次系统修订后,于 2025 年底再次进行重要修改,以回应政府提出的五大政策目标,其中包括推动创新、数字化转型和国际一体化。此次修法形成的《2025 年知识产权法》将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其中最具结构性影响的变化之一,是对外观设计保护客体范围的显著扩张。

一、本次修法的核心:首次纳入“部分设计”和“无形设计”

在 2025 年修订中,经调整的第 4.13 条对外观设计作出全新定义,首次明确将“部分设计”和“无形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保护范围。这一变化不仅是对现有制度的一次技术性修补,而是对越南外观设计法制结构的实质性重塑。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这一变化直接影响被纳入洛迦诺分类第 32 类的各类设计。第 32 类包括图形设计、标志(logo)、装饰图案、表面花纹、排列组合以及其他无形产品。这些设计在此前的越南法律框架下原则上不被视为可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如今则通过修法正式被纳入新的保护体系,迎来制度性“正名”。

二、2026 年之前第 32 类设计在越南的法律处境

越南知识产权局目前采用洛迦诺分类第 13 版对外观设计进行分类和审查。但在 2026 年 4 月 1 日之前,并非所有类别在越南均享有同等的可保护地位。依据 2022 年版知识产权法及其配套规定,第 32 类设计一直被明确排除在外,其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层面:

1. 2022 年知识产权法第 4.13 条

2022 年版对外观设计的定义为:“外观设计是产品或用于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部件的外部外观,以形状、线条、颜色或者其组合表现,并在利用该产品的效用或者复杂产品的过程中可被看见。” 该定义强调“产品”或“部件”的物理性和可见性,并与产品的“利用过程”相联系。

2. 科技部第 23/2023/TT-BKHCN 号通告第 21.2 条对“产品”的界定

该通告对“产品”作出更为具体的要求:产品被定义为:一种物体、工具、设备或器具,以工业或手工业方式制造,具有明确的结构和功能。用于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部件,必须具备独立流通能力,并能够从复杂产品中拆卸。

在上述规范的双重约束下,诸如图形用户界面(GUI)在内的第 32 类设计被视为不具备“独立产品性”,只能附着于相关设备共同流通,因而不被认定为可被单独保护的外观设计。在实务中,这类设计申请大多在形式审查阶段即被驳回,通常难以进入公告程序,更谈不上授权。

三、“绕路”式申请实践及其遭到遏制

在“无形设计”明确被排除的时期,部分申请人曾尝试通过调整申报内容的方式,把本质上属于第 32 类的设计“包装”为其他类别的可保护客体。例如:

  • 将本是第 32 类的 logo 设计,重新界定为标签设计,归入第 19 类
  • 将原属第 32 类的装饰图案,重新描述为“装饰材料板”设计,归入第 11 类

通过改变产品说明与分类,一些设计在初期确实设法进入审查程序。但越南知识产权局随后逐步收紧这一空间,采取了两项关键做法:

  • 以“保护客体发生变化”为由,否定在这种“重塑设计性质”基础上的优先权主张
  • 在审查中拒绝任何实质性改变原始设计性质的修改请求,从而堵住通过改变产品类别来“变相保护”无形设计的路径。

至于立法上为何初始阶段要排除无形设计,法律并未给出正式、系统的理由解释。有观点认为,这一做法出于实践层面的顾虑:在识别、审查和执法过程中,无形设计的界定较难,侵权行为的比对和查证也更复杂,增加了执法成本和不确定性。

四、2025 年修法: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的范式转变

在最新的 2025 年修订中,越南针对外观设计的定义进行了核心性修改。修订后的第 4.13 条规定:“外观设计,是物理或非物理产品的整体或部分的外部外观,以形状、线条、颜色或者其组合表现,并在利用该产品的效用的过程中可被看见。” 与旧法相比,新定义在以下两个维度实现了实质性突破:

  • 从“整体产品”扩展至“局部设计”:不仅可保护完整的产品外观,也可保护产品中的不可分离部分,即“部分设计”。这意味着产品某一局部特征(如某一特定界面区域、设备外壳的一段独特线条造型等)可以单独作为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 从“物理产品”扩展至“非物理产品”:这一新增表述首次正面承认无形设计作为保护客体的地位。例如:
    • 图形用户界面(GUI)
    • 各类数字图案、数字装饰元素
    • 虚拟物体或在虚拟/增强现实环境中呈现的设计等。

通过这一定义扩展,越南外观设计保护体系正式纳入“无形设计”维度,为数字与虚拟环境中的设计创新提供制度基础。

五、制度演进的驱动力与预期挑战

就制度逻辑而言,本次修法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扩展,至少反映出三方面的政策取向:

  • 回应技术与产业发展:数字产品、软件界面、虚拟内容已成为现代产业的重要创新载体,单纯局限于传统物理产品外观的保护,已难以覆盖数字经济中的设计成果,立法因此需要跟上技术与产业结构的变化。
  • 与国际发展趋势接轨:在多国与地区的外观设计制度中,GUI 等无形设计早已逐步获得承认与保护。越南通过修法,将自身外观设计制度与国际主流实践对齐,有利于打造更具可预期性的国际营商环境,并增强其在区域与全球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兼容性。
  • 强化对设计创新的激励:在权利配置上对申请人更加友好,将此前处于“保护灰区”的设计纳入清晰的权利结构,有助于提升设计创新的投入回报预期,鼓励企业与个人持续进行外观创新。

与此同时,这种扩张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一系列现实挑战,例如:

  • 如何细化“无形设计”与“部分设计”的审查标准与图示要求
  • 审查员如何适应新类型客体的检索、比对与评估
  • 在执法与争议解决中,如何界定侵权比对的范围与方法
  • 如何协调外观设计与著作权、商标权在 GUI、logo 等客体上的权利边界。

这些问题将需要通过后续的实施细则、审查指南以及执法实践逐步加以回应和修正。但在技术进步和政策目标的双重压力下,越南此次在立法层面迈出承认无形设计的关键一步,已经具有相当的必然性。

六、展望:第 32 类设计纳入保护后的实务图景

将洛迦诺分类第 32 类设计纳入越南外观设计保护体系,是一个标志性的制度节点。由此,诸如 GUI、logo、数字图案等无形设计,将不再局限于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等间接路径,而可以成为明晰的外观设计权客体。这带来的直接影响包括:

  • 设计申请人可在越南就部分设计及第 32 类无形设计提出外观设计申请,获得正式权利
  • 通过海牙协定在国际层面提交的涉及第 32 类或无形设计的国际外观设计申请,在指定越南时,理论上不应再因“客体本身不受保护”而遭统一性驳回
  • 数字经济领域的本地及跨国企业,在界面设计、数字品牌呈现、虚拟产品外观等方面,将拥有更明确的权利布局工具

更重要的是,这一修法体现了越南对数字世界中设计成果的重新定位:不再将其视为传统物理产品的附属或“附带美感”,而是将其视作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和创新属性的创造成果,并给予与传统实物外观同等严肃的制度对待。

随着 2025 年修法于 2026 年 4 月 1 日正式生效,越南外观设计保护将从单一的“物理产品外观”时代,进入兼顾物理与非物理、整体与部分的多维保护阶段。围绕这一制度升级,未来的审查实践、司法裁判以及企业布局策略,均有望迎来一轮新的调整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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