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0日,阿联酋经济与旅游部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在日内瓦举行的第66届WIPO成员国大会期间签署《联合意向声明》,双方建立起专利审查结果参考采纳机制。基于该框架,阿联酋专利局推出"专利加速授权计划"(Accelerated Patent Grant,简称APG)。然而,不少申请人望文生义,以为APG意味着申请可以"插队"提前审查,这一误解可能直接影响企业的专利布局节奏与预算安排。厘清APG的真实运作逻辑,对于采取"美国在先申请、阿联酋跟进布局"策略的出海企业尤为重要。
一、制度框架:APG与加急审查是两套不同机制
理解APG,首先需要将其与阿联酋专利体系中另一项制度"加急审查(Express Examination)" 区分开来,二者作用于审查流程的不同环节:
- 加急审查解决"排队"问题:依据阿联酋2021年第11号联邦法第14条及2022年第6号条例第38条,申请人若希望提前进入审查队列、更早启动审查,须单独提交加急审查请求并缴纳相应官费,这是对"审查顺序"的调整;
- APG解决"审查内容"问题:APG申请通过阿联酋经济部的"声明外国授权"程序提交,其作用是在案件进入实体审查阶段后,允许阿联酋审查员参考并采信合作专利局(如USPTO)已作出的肯定性审查结论,从而免除对新颖性、创造性等要件的重复评估,但案件本身仍按常规队列排队,并不会被提前放入快速通道。
简言之,加急审查是"提前排队",APG是"减少审查工作量",二者性质不同、可分别申请,也可组合使用。
二、常见误解与合规提示
企业在评估APG时,容易出现以下认识偏差,需要重点关注:
- 误将APG等同于快速通道:APG的名称容易让人联想到"加速授权=更快拿到受理排期",但阿联酋专利局官方指南已明确否定这一理解,APG的价值在于审查效率而非排队顺序;
- 忽视本地法律仍需独立满足:即便核心专利性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可参考合作局结论,阿联酋专利局仍会依据其《工业产权法》对形式要件及其他实体法律要求进行本土审查,APG并非"全盘豁免审查";
- 未评估适用前提:APG的效力依赖于申请人在合作专利局(如USPTO)已取得肯定性审查结论,若企业尚未在美国等对应局完成审查,暂不具备申请APG的条件。
对于以美国为首选申请地、后续向阿联酋等地扩展布局的企业,尤其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清洁能源等对上市时间较为敏感的行业,理解上述差异直接关系到专利布局的时间预期是否合理。
三、策略考量:单独使用与组合使用
从企业专利布局节奏出发,APG的申请策略大致可分为两类:
- 单独申请APG:适用于对整体排队时间不敏感,但希望降低实体审查阶段沟通成本、缩短审查往复周期的申请人;
- APG与加急审查组合申请:适用于同时存在"尽早启动审查"与"降低实质审查阻力"双重诉求的场景,例如产品即将商业化、需要以已授权专利支持融资或许可谈判的企业,可通过组合策略更精准匹配投资或技术商业化周期。
无论采取何种策略,企业都应在申请前确认自身在美国等合作局的审查状态,并结合阿联酋本地形式要件的准备情况,合理评估组合使用的实际收益。
四、实践观察
据行业律所UTMPS披露的早期实施情况,其在APG计划启动阶段代表客户提交申请后,收到的首份审查意见通知书仅涉及非实质性的形式调整,案件即可进入授权阶段。这一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APG在减少实体审查阻力方面已显现出实际效果,但由于目前公开实践案例仍较有限,其普遍适用效果仍有待更多申请数据的检验。
结语
APG的推出,是阿联酋知识产权体系与国际接轨、提升跨境专利审查协同效率的又一项举措,但它解决的是"审查内容"而非"审查顺序"的问题,与加急审查并非同一逻辑,也不能替代后者。对于计划在阿联酋布局专利的出海企业而言,准确理解两项制度的分工与适用前提,结合自身在合作局的审查进度与商业化时间表,才能更有效地制定申请策略,避免因名称误读而产生不必要的时间预期落差。
![]() | Get exact prices For the country / regionE-mail: mail@yezhimaip.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