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申请中的恢复权利请求 —— 重新确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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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专利申请人或权利人,尽管在当时情况下采取了一切必要的谨慎措施(due care),但仍无法遵守欧洲专利局规定的时限,可申请重新确立其权利。

在可以进行进一步处理的所有期限内,以及在恢复权利的期限内,都不得提出重新确立权利请求。换句话说,只有在进一步处理无法使用或进一步处理请求的期限也已经过期的情况下,才可使用重新权利请求(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申请人应提出在进一步处理的时限内重新确立权利,而非在最初错过的时限内重新确立权利。

请求重新确定权利的几种场景:

  • 1. 年费及年费滞纳期已过期
  • 2. 根据EPC 94(3),请求进一步处理对EPO审查部门来函的答复期限已过期
  • 3. 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任何主动修改权利要求的译文已过期
  • 4. 要求异议庭就裁定费用问题作出决定的时限已过期
  • 5. 提交上诉和/或上诉理由的时限已过期
  • 6. 向扩大的上诉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时限已过期

只有申请人和权利人才有资格提出重新确定权利请求,异议人原则上无权要求重新确立权利。但已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重新确立与提交上诉理由的时限有关的权利。

一般来说,必须在未遵守时限的原因消除后2个月内,但最迟在未遵守时限到期后1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重新确立权利的请求。遗漏行为必须在此期限内完成。

如果 "未遵守时限的原因"涉及当事人在执行遵守时限的意图时出现错误,则未遵守时限的原因在:专利申请的负责人意识到未遵守时限的事实或在采取一切适当谨慎措施的情况下理应注意到错误的消除日期。消除不遵守时限的原因是一个事实问题,必须根据每个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没有相反情况的情况下,如果EPC根据EPC 112(1)正式发出通知,则可以假定收到该通知即消除了不遵守的时间。

在缴纳了重新确立权利费后,重新确立权利的请求才被视为已提交。

如果一个单一的程序因不实施构成该行为的一个或多个行为,则只需缴纳一费用。如果遗漏了几个独立的程序,每个行为都导致了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则每个遗漏的行为都应缴纳重新立案费。
 

例1:下表是进一步处理和重新确立权利的示意图,在本例中,要允许进一步处理的请求,必须在EPC 135(1)款规定的2个月期限内完成遗漏的行为,即所有应在31个月期限内实施的行为,并缴纳5笔进一步处理的费用。因此,遗漏的行为是指应在31个月期限内完成的所有动作,并缴纳相应的5笔费用。为重新确立权利而支付的5笔费用相当于为进一步处理而支付的5笔独立费用的数量。

No遗漏的动作/程序遗漏的时限请求进一步处理的费用笔数重新建立权利的费用笔数
1提交译文111
2缴纳申请费11(包括50%的申请费和50%的附加费)1
3缴纳超过35页的说明书附加费
4缴纳指定费111
5缴纳检索费111
6提出实质请求11(包括实审请求以及50%的实审费)1
7缴纳实审费

总计:

5个遗漏的时限5笔请求进一步处理费费,其中2笔包含了2笔费用5笔重新建立权利的费用

例2:申请人错过了EPC 94(3)规定的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以及缴纳年费和附加费的期限。

  • 由于这些时限的有效期是相互独立的,而申请人错过了这两个时限,每个时限都会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因此必须就每个未遵守的时限提出重新确定权利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每个请求都必须缴纳重新确定时限的费用。在有独立时限的情况下,特别是在时限到期日不同的情况下,错过时限的原因和违约原因消除的日期也可能不同。

例 3:申请人在EPO下发驳回决定后,错过了递交复审的时限和递交上诉理由书的时限。错过两个时限的原因相同。 

  • 尽管错过了2个期限,但只需缴纳一笔重新确立权利费,因为这2个期限都是由同一个驳回决定通知引发的,而且错过两个期限的原因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一并审查2个期限的重新确立权利的问题,由于两种情况下的结果必然相同,因此只需缴纳一笔费用即可。如果由于不同的原因错过了提交复审和上诉理由的期限,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必须支付两笔重新确立权利费。

重新确立权利请求必须说明所理由,列出所有依据的事实。申请人必须说明未遵守时限的确切原因,即未在时限内采取必要行动的事实或障碍,具体说明该原因是在什么时间和什么情况下发生和消除的,并提出核心事实,以便EPO考虑申请人是否为遵守有关时限采取了当时情况所要求的一切适当注意措施。没有说明造成错过时限的具体事实或事件的笼统陈述将不符合EPC 136(2)款对有充分证据的要求。

  • 一旦提出重新确立权利请求的期限过期,如申请人进一步澄清或补充事实,并提交进一步的证据。但这不能改变最初申请重新确定的事实基础。在这一阶段提出的任何新事实都是不可接受的,因此EPO将不会予以考虑。
  • 只有当申请人证明,尽管在当时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的适当注意,但仍无法遵守时限时,权利才能被重新确立。必须根据错过的时限到期之前的情况来考虑行使应有注意的义务。 "所有应有的注意 "是指所有合理的注意,即名义上有合理能力的专利权人、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所有相关情况下会采用的注意标准。
  • 如果不遵守时限的原因是当事人在执行遵守时限的意图时出现了某些错误,那么,如果不遵守时限可能是由于特殊情况造成的,或者是由于正常情况下令人满意的监督系统中的一个孤立错误造成的,则应视为已采取了一切应有的谨慎措施。
  • 是否有特殊情况证明重新确立权利取决于个案的具体事实。如组织变更和突发重病等。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者不仅必须证明存在这些情况,还必须证明他们采取了一切应有的谨慎措施,例如精心准备重组或建立有效的人员替代制度等。
  • 如果指控在一个通常令人满意的监督系统中出现了个别错误,相关方必须证明该监督系统通常运行良好。这种制度必须包括一个独立、有效的交叉检查机制。(不适用于相对较小的实体/专利部门)
  • 谨慎行事的义务首先适用于申请人,然后根据授权适用于受申请人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申请人的义务与其代表的义务显然不同,应考虑到授权范围和对代表的任何明确指示。
  • 如申请人知道需要得到指示才能遵守时限,他们就有责任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应有的谨慎措施来遵守时限。专业代表正确行事的事实并不能免除申请人因自己的错误或疏忽而承担后果。
  • 代理人可将打字、寄信、记录时限或核对到期日等日常工作委托给助理。在这种情况下,对助理的要求并不像对代理人本人的要求那样严格。但是,代理人必须证明助理是经过精心挑选、适当指导和定期监督的。
  • 如果申请人委托其他方处理其申请事宜,如非欧洲代理人或缴费机构,则必须证明该方已尽到欧洲专利申请人或所有人应尽的注意义务。特别是,非欧洲代理人还必须证明,在错过时限时,有可靠的时限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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