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制度中的优先权恢复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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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修订版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与审查指南自2024年1月20日 起正式生效。其中,对于优先权的恢复与更正相比此前的制度,审查尺度略显宽松。

建立优先权恢复与更正制度

  • 优先权恢复,详见专利实施细则第36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6.2节
    • 若申请人在优先权主张期限届满后,于中国就同一主题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自优先权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优先权(仅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如国际申请的提交日在优先权届满后2个月内,且在国际阶段的受理局已批准恢复优先权,则视为根据实施细则第36条提出了恢复请求。若未在国际阶段提出或被拒,仍可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恢复请求。
    • 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仅在提出申请时主张了优先权,方可请求恢复
      • 必须提交优先权恢复请求书并缴纳恢复费
      • 不得依实施细则第6条主张恢复 —— 第6条只允许在期限内正常主张优先权,不具备恢复功能。若优先权期限已过,必须依照第36条的“优先权恢复”条款办理,而不能再用第6条的正常主张机制。
  • 优先权的更正,详见实施细则第37条,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2.3节
    • 申请人如主张优先权,可在以下期限内请求补充或更正:
      • 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或自申请日起 4个月内(以较晚者为准)
      • 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可更正三项内容:优先权日、优先权号和优先权国别
      • 在12至16个月期间或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仅可更正其中一项或两项
      • 若要增加优先权,须至少已有一项在过去12个月内提出,否则将被视为未提出
      • 若优先权期间已过,不可依第37条补充,须依第36条恢复
      • 如因补充导致最佳优先权日期变化,以修正后的日期重新计算各期限
  • 援引加入制度,详见实施细则第45条,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第2.3.3节
    •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如缺少部分申请内容,或错误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或其部分内容,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在主张优先权的指定期限内,通过援引加入优先权文件中的内容进行完善和补充。
    • 需要注意的是,所援引加入的内容,必须完整地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引用的优先权不得为恢复的优先权,也不得为新增或更正后的优先权。若补充的文件符合规定,则原申请日仍有效;若不符合规定,则申请日以补充文件提交之日为准。
    • 中国的援引加入制度与美国的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相似,但更严格:
      • USPTO允许通过引用先前申请来“自动视为已包含”
      • CNIPA则要求补充的内容必须能从原优先权文件中直接识别,且援引加入引用文件的译文也必须同步提交
      • 若援引加入的内容不是原优先权中已记载的内容,则不承认原申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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