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观设计2026新规落地在即:动态展示、视觉免责声明与“非实质性细节”变更规则全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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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外观设计2026新规落地在即:动态展示、视觉免责声明与“非实质性细节”变更规则全面明确

欧盟委员会出台《委员会执行条例(EU)2026/138)》,为欧盟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建立了更系统、更清晰的操作规范。该条例将取代原有执行规则,并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适用。整体上,新规围绕数字化适应、程序简化、法律确定性增强以及行政效率提升展开,尤其在设计表示方式、优先权文件、延期公开、视觉免责声明以及注册后变更机制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

根据该条例,欧盟外观设计注册申请在形式要求上被进一步明确。申请书除须满足《理事会条例(EC)No 6/2002》的基本要求外,还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和国籍。自然人需注明姓氏和名字,法人实体则需注明官方名称及法律形式。如申请人委任代理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姓名、营业地址或其在欧盟知识产权局的识别编号。申请人同时必须明确提交申请时使用的语言,以及依规定选定的第二语言。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在外观设计的表示方面,新规体现出明显的数字时代特征。条例要求,外观设计必须通过视觉方式加以表示,可以采用黑白或彩色形式。表示手段不仅包括传统的绘图和照片,也可以采用静态、动态或动画形式,并允许使用视频、计算机成像或计算机建模等技术手段。也就是说,对于数字界面、动态图形、动画过渡效果等新型设计客体,申请人现在可以通过更贴近真实状态的方式进行展示。与此同时,条例仍强调表示内容必须清晰、一致,并完整呈现寻求保护的设计特征。设计应单独展示,不应掺入与保护客体无关的内容。

如果申请文件中附有说明书,该说明书仅能作为对设计表示的辅助解释。条例允许提交一份单一说明,但字数不得超过100个单词,且内容不得涉及所谓的新颖性、独特性或技术价值。换言之,说明书并非用于扩张保护范围,也不能代替图示本身所应承担的公开功能。

条例对视觉免责声明(visual disclaimers)作出了专门规定。这是申请人用以识别设计表示中“不寻求保护部分”的技术安排。现实中,为了说明产品的使用环境、连接关系或上下文,设计图中有时会出现不打算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对此,申请人必须通过视觉免责声明将有关部分明确识别出来。可采用的方式包括虚线、阴影、色彩覆盖等,但具体标准将由欧盟知识产权局执行主任根据授权进一步确定。条例特别强调,视觉免责声明必须在所有视图中保持一致。如果某一部件在主视图中被排除保护,而在其他视图中未作同样处理,将直接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晰,并可能被认定为不符合一致性展示要求,进而影响申请的形式合规性。

针对动态和动画设计,条例作出了具有代表性的数字化回应。新规允许申请人通过视频、计算机成像或计算机建模等手段展示动态或动画效果,从制度层面确认了动态设计在欧盟外观设计体系中的可操作路径。为确保法律透明性与公众可获得性,欧盟知识产权局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公开这类表示内容,使公众能够查阅相关动态效果。在注册证书中,动态或动画设计的表示也可以通过电子链接方式提供,而不必仅限于传统的平面静态展示。不过,尽管表现形式发生变化,保护范围的判定逻辑并未改变,仍应以所有视图或复制品所共同呈现的设计特征为依据。

优先权要求方面,条例同样进行了明确。申请人如主张常规优先权,应提交在先申请副本,其中需载明申请号和申请日期;如相关文件语言不属于欧盟知识产权局接受的语言,申请人可能还需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翻译件。若主张展览优先权,则须提交书面声明,说明展览名称及产品首次公开日期,并附上主管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该设计确已在展览中披露,同时附有当时公开的设计表示。

对于联合申请(multiple application),条例明确规定,关于设计表示、产品说明、优先权及其他相关要求,均应分别适用于联合申请中所包含的每一项外观设计。也就是说,多个设计即使合并于一份申请中,其各自的形式合规性和权利基础仍须独立满足法定要求。

在语言制度方面,新规维持并细化了双语机制。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中注明申请语言和第二语言。对于优先权文件及其他书面支持材料,原则上可以使用任何欧盟官方语言提交;但若其不属于程序语言,欧盟知识产权局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交翻译。为减轻行政负担,条例允许申请人只翻译与案件有关的部分,而非整份文件。翻译件应清楚标示其所对应的原始文件,并保持结构和内容一致。除非有相反证据,局方一般会推定翻译件与原件一致;如存在疑义,可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真实性声明。若申请人未按期补交翻译或声明,相关文件将被视为未收到。

对于延期公开(deferment of publication),条例延续了原有制度并明确其程序后果。延期公开请求必须在申请时一并提出,并依据《理事会条例(EC)No 6/2002》第50条审查处理。若申请人提出延期公开,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公告时仅公开法律要求范围内的有限信息,并明确标示该设计已申请延期公开及其届满日期。对于尚处于延期公开期间的设计,其设计表示不会以通常方式向公众全面开放。这一制度对于希望在产品正式上市前保持设计秘密的申请人而言,具有现实价值。

新规还对注册后的表示变更制度进行了细化,并引入了关于“非实质性细节”(immaterial details)变更的重要规则。根据条例,已注册的欧盟外观设计表示可以提出变更请求,但该类变更仅限于非实质性细节。这一限制具有实质意义:由于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是由其表示中呈现出的所有视觉特征相结合来确定的,因此,只要某项修改会影响设计的整体印象或改变其核心特征,就不属于“非实质性细节”的范畴,不能通过该项程序加以处理。该规则也意味着,新制度不再沿用过去通过“部分放弃”或“部分无效声明”来调整设计范围的做法,而是改以更明确的法定边界提升法律确定性

虽然条例本身并未列举穷尽性的“非实质性细节”清单,但第7条对变更请求的提交内容作出了详细要求,以便审查员据此判断相关修改是否属于允许范围。具体而言,申请人或权利人在提出变更请求时,必须提交受影响设计的注册编号,提供持有人的姓名和地址,明确指出哪些设计特征需要变更、哪些视图需要修改或撤回,并提交符合第2条要求的新表示形式。这意味着,即便是注册后的有限修改,也必须重新满足清晰性、一致性和准确界定保护客体的基本要求。

从立法背景看,“非实质性细节”变更规则的引入具有双重目的。一方面,它是欧盟在制度层面推动外观设计规则与欧盟商标制度进一步协调的体现,旨在降低行政复杂性并增强程序的一致性;另一方面,这一规则也服务于数字化环境下的设计保护实践。随着动态设计、动画设计、计算机生成设计以及以电子链接形式呈现的设计表示不断增多,注册后如何对非核心细节进行有限修正,成为制度运行中的现实问题。条例因此确认,该类变更机制同样适用于这些通过数字化方式呈现的设计表示。

需要指出的是,“非实质性”的具体认定通常取决于个案。若某项修改所涉及的部件或线条仅属边缘性、附属性安排,且不会影响相关设计在知情用户眼中的整体视觉印象,则更有可能被认定为非实质性细节;反之,若修改涉及设计的主要轮廓、显著装饰特征或核心构图,则往往超出允许范围。就此而言,执行条例主要解决的是变更请求的法定程序和提交格式问题,而更细化的判断标准,仍可能依赖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指南以及欧盟法院今后的判例发展。

在程序效率方面,条例还授权无效部门中的单一成员就某些不涉及案件实体判断的事项作出决定,例如程序中止、案件合并、受理性问题及费用处理等,以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此外,条例还对可补偿的代理费、差旅费和住宿费设定最高限额,从而使费用规则更加透明并减少程序性争议。

总体来看,《委员会执行条例(EU)2026/138》不仅是对欧盟外观设计执行规则的一次更新,更是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对设计保护逻辑的一次系统校准。其主要变化包括:允许动态和动画设计作为正式表示方式、推动公告和注册证书电子化、明确视觉免责声明的适用规则、简化优先权与翻译文件要求、细化延期公开安排、建立以“非实质性细节”为边界的注册后变更制度,并通过单一成员决策机制提升程序效率。

该条例将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取代原有执行准则。对于此前已启动的部分程序,仍可能依据过渡安排继续适用旧规则直至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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