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泰国专利新颖性审查中的 1 对 1 比较是什么?
在泰国,新颖性必须通过1 对 1、逐项要素比对来判断:只有当一项权利要求的每一个要素都能在同一份现有技术文献中找到时,该文献才可以破坏该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把多个不同文献中的特征拼接起来(所谓“马赛克式抵触”),在泰国被视为第 7 条下的创造性(显而易见性)问题,而不是新颖性问题。一旦发现某一要素在该文献中缺失,则该文献本身不能否定新颖性,但仍可能与其他文献组合用于显而易见性攻击。
Q2:泰国境外的在先使用会被视为现有技术吗?
需区分两类情形:
- 未公开的在先使用(如内部试生产、只在某国销售但无公开技术资料):
- 依现行《专利法》,只有在申请日前发生于泰国境内的“他人已经广泛使用”才构成现有技术。
- 发生在泰国境外的此类使用,在现行法下不被视为破坏新颖性。
- 已公开的文件和出版物(包括专利文献、论文、说明书、线上公开等):无论在世界何处公开,只要在申请日前公开,即构成泰国意义上的现有技术。
需要注意的是:正在推进的《专利法》修正案拟将“在先使用”的适用范围扩展为全球标准。在该修正案生效后,境外使用也可能破坏泰国新颖性。
Q3:什么是泰国的小专利?它与发明专利有何不同?
泰国的小专利(petty patent)是一种保护门槛和程序要求低于发明专利的制度,主要特点包括:
- 保护期限:最长 10 年(通常为初始期限 + 若干次续展)。
- 实质性要求:
- 需要具备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 不要求“创造性步骤”(即不考察是否显而易见)。
- 审查程序:
- 授权前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性新颖性审查;
- 授权前不存在异议程序。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在小专利授权公告日起 1 年内请求实质审查,以挑战其新颖性。因此,小专利在授权上更快、成本更低;但在通过上述 1 年窗口内的实质审查之前,其有效性推定相对较弱。
Q4:泰国有授权后的专利异议程序吗?
没有。泰国不设类似欧洲专利局(EPO)授权后 9 个月异议期的制度。在泰国,专利公开后设有90 天授权前异议期,这是利用行政程序挑战申请的最后低成本机会。一旦专利授权生效,如果希望使其无效,只能向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IP&IT Court)提起无效诉讼,进入完整司法程序。
对企业而言,这意味着:对竞争对手的重要申请,应在公开及 90 天异议期内密切跟踪并及时部署证据;对自身申请,应在授权前阶段就充分考虑可能被提出的异议理由。
Q5:在泰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公开披露是否有宽限期?
有。依据《专利法》第 6 条第 2 款:由发明人本人作出的公开(包括在经授权的展览会上公开),若发生在申请日前12 个月内,不会破坏新颖性。这使泰国在宽限期方面比欧洲专利公约(EPC)更为宽松,对先有展示、后补申请的场景提供了一定缓冲空间。但实务上仍应注意:宽限期是“补救措施”,而不应成为常规布局策略;对计划在多国同时或先后申请的项目,仍应以先行提交后公开为基本原则,避免在其他不承认或严格限制宽限期的法域(如多数欧洲国家)引发新颖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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