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尼亚商标法、专利法迎来生效:与欧盟规则接轨,程序时限全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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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尔巴尼亚商标法、专利法迎来生效:与欧盟规则接轨,程序时限全面调整

阿尔巴尼亚新《商标法》以及关于专利、实用新型和补充保护证书(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 SPC)的新法已于2025年8月16日正式生效,废止了2008年《工业产权法》(第9947号法律)中的相关条款。新法的出台,标志着阿尔巴尼亚知识产权法律框架与欧盟规则(EU Directives/Regulations)实现高度接轨,是其融入欧盟进程的重要一步。

对于已在巴尔干地区布局或计划申请阿尔巴尼亚商标、专利的中国企业而言,本次修法在实体规则和程序时限上均有明显调整,值得提前了解。

一、新旧法衔接:老案老办法,部分领域仍适用原法

在新法生效前已启动的所有程序,仍按原第9947号法律执行,不溯及既往。原第9947号法律目前在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方面依然有效,尚未被新法取代。配套实施细则方面,预计部长会议将在新法生效后9个月内批准相关附则和规章,企业在此期间仍需关注细则出台情况。

二、商标法核心变动:许可与维权规则收紧

实体规定方面,新法明确禁止将传统葡萄酒术语、受保护的植物品种名称以及受保护的传统特产注册为商标;代理人或代表未经许可恶意抢注的商标,将被转让归还给真正的权利人;同时明确了基于企业合并、法院判决或继承进行商标所有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许可规定较此前更为收紧:仅认可在主许可协议中明确列出的转许可(分许可);已备案许可的注册商标,未经被许可人书面同意不得撤回或注销;独占许可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此外,新法明确禁止平行进口,商标权人可直接向阿尔巴尼亚海关或国内市场监管局启动行政维权程序,若进口商提出异议,再移交法院审理。

程序时限方面变化较多:形式审查意见答复期由3个月缩短至2个月;向专利局复审委员会(Board of Appeal)提起申诉的期限延长至45天;针对基于异议的驳回通知进行答复的期限延长至4个月。异议和无效程序中新增使用证据要求,若引证商标已注册满5年,被异议方可要求对方提供实际使用证据,无法提供者,其异议或无效请求将被驳回;双方达成和解意向的,异议程序最多可中止12个月;商标续展的提前申报窗口期由6个月扩大至最长12个月;保密信息规则也在此次修法中正式确立。

国际注册方面,针对指定阿尔巴尼亚的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专利局将对商品和服务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权利人须向阿尔巴尼亚知识产权局提交使用管理规则方可生效;新法同时允许以国际注册替代本国注册。

三、专利与SPC制度调整:取消异议程序,引入儿科扩展期

专利程序方面,国家专利申请须出具检索报告(除非已有),申请人可直接向阿尔巴尼亚知识产权局申请制作;由于知识产权局不开展实质审查,专利异议程序被取消,相关方仅可就授权决定提出反对意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专利无效诉讼;专利年费自专利有效期第3年起开始缴纳;向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的期限由3个月压缩至2个月。

SPC制度方面调整较为细致:新增儿科扩展期,允许药品因儿科临床研究申请延长SPC保护期;有效期计算方式由原先按整年计算改为精准计算;若SPC最后一年有效期不足12个月,按比例计算年费,并随上一年度整年年费合并缴纳;同一专利权人就同一植物保护产品拥有多项专利的,仅可获批一件SPC,但不同专利权人就同一产品分别申请的,各权利人均有权获得一件SPC;知识产权局还将设立专门登记簿,对SPC的权利与限制作更明确的规范。

四、实务提示

对于在阿尔巴尼亚已有布局的企业,建议核查现有商标许可协议是否符合新法关于转许可的限制性规定,尤其是主许可协议中未明确列出转许可安排的情形,可能需要及时补充或调整。对于计划提交异议或无效申请的企业,若引证商标注册已满5年,需提前准备实际使用证据,以免因无法举证而被驳回请求。此外,专利异议程序取消后,相关方需改用反对意见或法院无效诉讼路径维权,程序选择和时间成本应纳入知识产权布局的整体规划。

结语

阿尔巴尼亚此次修法在实体规则、程序时限与国际注册衔接等方面均向欧盟标准靠拢,反映出其知识产权制度改革的整体方向。对于在巴尔干地区有商标或专利布局需求的企业,建议结合自身待办事项(如即将到期的续展、正在进行的异议程序)核查是否受新旧法衔接规则影响,并关注后续配套实施细则的出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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