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4月,马来西亚国家药品监管局(NPRA)发布药品专利链接实施指南草案,,自2027年5月1日起正式将仿制药上市许可与新药专利状态挂钩,以履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第18.53条义务。这一制度变化意味着,中国医药企业若计划以仿制药形式进入马来西亚市场,其上市许可审批将首次与目标药品的专利状态直接绑定,如专利未到期且未获权利人同意,注册申请可能被搁置长达12个月。对于正在布局东南亚市场的原研药企与仿制药企而言,这既是新增的合规节点,也是需要重新规划的时间窗口。
制度框架:审批与司法的分离设计
马来西亚此次采用的是"行政挂钩、司法裁决"的分离模式:NPRA仅负责专利信息的行政登记与程序性审查,不对专利有效性或侵权与否作出实质判断,相关争议交由马来西亚法院处理。这一设计与美国Hatch-Waxman制度下FDA的角色定位类似,但审查范围更为克制。
值得关注的是覆盖范围的边界划定。制度明确排除生物制品,包括生物药、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CGTPs)、先进疗法及疫苗,仅适用于化学药品的产品专利与用途/医疗适应症专利,纯工艺专利与外观包装专利不具备挂钩资格。这一范围划定与欧盟、美国等主要市场的做法基本一致,企业在比较不同法域合规成本时可作为参照。
风险识别:两个关键时限
制度运行中有两个时限对企业合规节奏影响最大:
一是30天专利信息更新义务。新药持有人在专利获批或状态变更后,须在30个日历日内通过QUEST3+系统的E18字段完成申报,逾期可能导致NPRA无法对相关仿制药申请执行审批暂停,原研权益保护出现空档。
二是45天通知期与12个月自动暂停。当仿制药申请人主张专利无效或计划在专利到期前上市(触发"第4类"申请)时,须向专利权人发出书面通知;专利权人若在45天内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并同步告知NPRA,即可获得最长12个月的注册审批暂停,无需另行申请民事临时禁令。这一机制实质上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低门槛、可预期的行政救济路径,但也要求企业建立高效的专利监控与诉讼决策机制,否则可能在45天窗口期内错失布局机会。
需特别说明的是,强制许可、政府使用及国家紧急状态/公共卫生危机情形下,专利链接与暂停机制完全不适用,企业在评估合规策略时应将此类例外情形纳入考量。
实务场景:一次典型的第4类申请
假设某中国仿制药企业计划在马来西亚上市一款化学仿制药,经FTO调查发现原研产品存在一项将于三年后到期的产品专利,但企业认为该专利存在无效理由,拟提前上市。按现行框架,该申请将被归入第4类:企业需向专利权人发出书面通知,对方7日内确认签收后,NPRA启动45天等待期。若原研方在此期间提起诉讼并通知NPRA,审批程序即暂停,最长可达12个月,期间企业的上市计划将被迫延后。这意味着仿制药企业在提交申请前,除常规FTO分析外,还应对可能触发的诉讼风险与12个月延迟成本作出预判,并纳入项目时间表与资源配置决策。
与此同时,马来西亚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的6个月授权后异议制度(专利法第55A条)为仿制药企业提供了另一条路径:利用NPRA专利信息公示的透明度,在新专利授权后6个月不可延长的窗口期内提出异议,从源头清除专利障碍,这一窗口期与专利链接机制形成联动,需要企业统筹安排。
结语
马来西亚专利链接制度的落地,标志着东盟主要经济体在CPTPP框架下逐步收紧仿制药上市许可与专利状态的绑定关系,为企业出海东南亚增加了新的合规变量。无论是原研药企的专利监控与30天申报节奏,还是仿制药企的45天通知期评估与授权后异议策略,都要求企业将专利事务前置到市场准入规划的早期阶段,而非上市前的最后一环。对于正在或计划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医药企业,及时跟踪NPRA过渡期安排(2026年7月至2027年4月)的具体操作细则,将是把握这一窗口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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