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权利恢复请求新实践(一)—— 加拿大恢复权利请求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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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9年加拿大为实施Patent Law Treaty (PLT) 而修改了《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来,加拿大在实施权利恢复请求方面发生了重要的变化,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或专利权人需要向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提出”due care”的理由以解释未能及时缴纳维持费的原因。

PLT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求CIPO在专利权利丧失前为专利申请人提供通知。因此,CIPO修订并引入了未及时缴付某些费用(包括维持费)的通知制度。这一制度的潜在好处旨在使更少的权利人/专利申请人错过缴纳维持费的截止日期。

根据加拿大专利法的现行规定,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下列两者中较长者的期限:

  • 自最晚通知之日起两个月
  • 自错过维持费和滞纳期原始期限6个月内。

如未缴费,则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放弃或者专利权丧失。

如被视为放弃的申请或者被视为届满的专利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必须在被视为放弃的申请或者被视为届满的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原专利维持费截止日期起18个月内,提出恢复权利请求,并缴纳维持费、滞纳金以及权利请求恢复费。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必须提供理由,陈述自己虽然已针对专利申请案做出了“适当注意”(due care),但因某些原因未能及时缴纳维持费及滞纳金。 

如果CIPO对恢复权利请求予以拒绝,将会发出“拒绝意向书”,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自发文日起30天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