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专利申请流程

专利 商标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秦汉以来先后属番禺县、宝安县、东莞县、新安县管辖。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英国强占香港岛,后经《南京条约》(1842年)、《北京条约》(1860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1898年)3个不平等条约,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先后被“割让”或“租借”予英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3个不平等条约;对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

20世纪80年代初,解决香港问题开始提上议程。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我国政府从1982年9月开始就解决香港问题与英国政府进行谈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0展开全文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秦汉以来先后属番禺县、宝安县、东莞县、新安县管辖。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英国强占香港岛,后经《南京条约》(1842年)、《北京条约》(1860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1898年)3个不平等条约,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先后被“割让”或“租借”予英国。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对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是:香港是中国的领土,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的3个不平等条约;对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将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未解决之前维持现状。

20世纪80年代初,解决香港问题开始提上议程。在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我国政府从1982年9月开始就解决香港问题与英国政府进行谈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90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7年7月1日,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

收起

专利申请提交语言
中文
英语

申请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Flow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Invention

发明:专利主管机构

香港知识产权署

提交语言:中文/英文

原授权标准专利巴黎公约/PCT申请途径转录标准专利
必要文件:必要文件:
  1. 说明书(中文/英文)
  2. 权利要求书(中文/英文)
  3. 说明书附图(中文/英文)
  4. 说明书摘要(中文/英文)
  5. 摘要附图(中文/英文)
  6. 序列表(PDF & TXT)
  7. 微生物保藏及存活证明及其中译文/英译文
  1. 国际申请公布文本/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审报告
  2. 指定专利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任何译本副本
  3. 指定专利局公布的关于国际申请的任何资料副本
  4. 如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需正式的受理通知书副本
  5. 已公布的指定专利申请副本
  6. 以中文及英文拟备的发明名称
  7. 以中文及英文拟备的说明书摘要

附加文件(如有)

  1. 优先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及其中译文/英译文(不可DAS)
  2. 发明人声明(中文/英文)
  3.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4. 申请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附加文件(如有)

  1. 优先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及其中译文/英译文(不可DAS)
  2. 发明人声明(中文/英文)
  3.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4. 申请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20年(中国专利申请日起)
  • 香港原授权标准专利:20年(申请日起)

 

  •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
    • 第一阶段:指定专利申请公布后6个月内提交注册请求
    • 第二阶段:指定专利授权公告6个月内提交注册与授权请求
  • 香港原授权标准专利:
    • 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

原授权标准专利:香港原授标准专利是指能够直接在HKPD提交,且由香港特区专利注册处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并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专利申请。

  • 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香港知识产权署将在申请费后发出收据以及申请号通知。
  • 形式审查:就HKPD发出的形式补正,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公布:专利申请将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申请人也可提出提前公布请求。
  • 实质审查:申请人需最晚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审费需最晚自提出实审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就HKPD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4个月内答复,一般HKPD仅发出二次审查意见,如仍未能符合授权条件,HKPD将发出驳回决定。
  • 复审:申请人可自收到驳回决定起2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就HKPD在复审程序中发出的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授权:经审查后,如HKPD认为本专利申请符合授权条件,则将发出授权通知并予以公告。
     

转录标准专利:香港转录标准专利,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为基础,在“再注册”制度下,如申请人已事先在3个指定专利局的其中一个提交了较早的相应专利申请,则可根据转录专利申请的要求,仅在香港知识产权署进行形式审查,并进而获得专利授权。转录专利申请的专利授权分为2个阶段:

  • (巴黎公约途径)第一阶段:
    • 申请人需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完成第一次公布后6个月内在HKPD提出转录标准专利申请请求。
    • 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HKPD将在收到申请费后发出收据及申请号通知。
    • 就HKPD发出的补正,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如本专利申请未能进入第二阶段,申请人可于记录请求的发表日期后相应指定专利申请的提交日起第1个周年日起第5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届满前,缴纳维持费以维持专利权。
  • (巴黎公约途径)第二阶段:
    • 申请人需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完成授权公告后6个月内在HKPD提出转录标准专利注册和授权请求。
    • 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HKPD将为注册和授权请求就申请人、公告号及公告日期,以及相应记录请求的发布编号进行审查,就HKPD发出的补正通知,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将予以授权,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刊登公告。
  • (PCT途径)第一阶段:
    • 如PCT申请指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显示该PCT申请已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且在专利公报上完成了国家公布,或发出了正式的国家申请受理通知书,则申请人需自公布之日/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转录请求。
    • 如PCT申请指定欧洲专利局,EPO显示该PCT申请已进入欧洲国家阶段,且在EPO的公报(Bulletin)上公布,则申请人需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HKPD提交转录请求。
    • 如PCT申请指定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显示该PCT申请已进入英国国家阶段,且在UKIPO的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Patents)上公布,则申请人需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HKPD提交转录请求。
    • 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HKPD将在收到申请费后发出收据及申请号通知。
    • 就HKPD发出的补正,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如本专利申请未能进入第二阶段,申请人可于记录请求的发表日期后相应指定专利申请的提交日起第1个周年日起第5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或继后的任何一年届满前,缴纳维持费以维持专利权。
  • (PCT途径)第二阶段:
    • 申请人需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以及英国知识产权局完成授权公告后6个月内在HKPD提出转录标准专利注册和授权请求。
    • 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HKPD将为注册和授权请求就申请人、公告号及公告日期,以及相应记录请求的发布编号进行审查,就HKPD发出的补正通知,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内答复。
    • 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将予以授权,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刊登公告。

原授权标准专利:发明披露6个月内,如提出不具损害性的披露的声明,需以法定声明的形式同时提供陈述及相应的证据

  •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
    • 第一阶段记录需时:2-4个月
    • 第二阶段注册需时:6-9个月
  • 香港原授权标准专利:
    • 2-3年

香港转录标准专利年费:需要在转录标准专利授权之日起的第四个专利申请周年日前的3个月内缴纳第一次年费,随后的年费将在此后的每个转录标准专利申请周年日到期,错过期限可以在6个月宽限期内补交

  • 例1:
例1
  • 例2:
例2

香港原授权标准专利年费:需要在授权之日起的第四个专利申请周年日前的3个月内缴纳第一次年费,随后的年费将在此后的每个原授权标准专利申请周年日到期,错过期限可以在6个月宽限期内补交。

  • 例1:
例1
  • 例2:
例2

原授权标准专利:是,优先权日起14个月

实用新型:专利主管机构

香港知识产权署

提交语言:中文/英文

原授权短期专利(巴黎公约途径)原授权短期专利(PCT途径)
必要文件:必要文件:
  1. 说明书(中文/英文)
  2. 权利要求书(中文/英文)
  3. 说明书附图(中文/英文)
  4. 说明书摘要(中文/英文)
  5. 摘要附图(中文/英文)
  1. 国际申请公布文本/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审报告
  2. 指定专利局公布的国际申请的任何译本副本
  3. 指定专利局公布的关于国际申请的任何资料副本
  4. 如国际申请由国际局以中文公布,需正式的受理通知书副本
  5. 已公布的指定专利申请副本
  6. 以中文及英文拟备的发明名称
  7. 以中文及英文拟备的说明书摘要

附加文件(如有)

  1. 优先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及其中译文/英译文(不可DAS)
  2. 发明人声明(中文/英文)
  3.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4. 申请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附加文件(如有)

  1. 发明人声明(中文/英文)
  2.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3. 申请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8年

优先权日起12个月

香港短期专利的授权,以收到PCT国际申请的检索单位、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和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出的检索报告为基础,如符合形式审查标准,即可获得专利授权。

(巴黎公约途径)原授权短期专利:

  • 申请人需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
  • 申请人可提出延迟公布请求,最长可延迟12个月
  • 就HKPD发出的补正通知,申请人需自2个月内答复
  • 符合授权条件的短期专利将予以授权,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刊登公告

(PCT途径)原授权短期专利:

  • 申请人可在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后6个月内,或在CNIPA 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HKPD提出原授权短期专利申请
  • 申请人可提出延迟公布请求,最长可延迟12个月
  • 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1个月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HKPD将在收到申请费发出收据及申请号通知
  • HKPD仅就短期专利进行形式审查,就HKPD发出的补正通知,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2个月答复
  • 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予以授权,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告上刊登公告

原授权短期专利:发明披露6个月内,如提出不具损害性的披露的声明,需以法定声明的形式同时提供陈述及相应的证据

需自申请日起第4年续展一次,错过期限可以6个月宽限期内补交

4-6个月

是,优先权日起14个月

外观设计:专利主管机构

香港知识产权署

提交语言:中文/英文

必要文件:

  1. 外观设计图片(六面图)
  2. 简要说明/新颖性陈述(中文/英文)

附加文件(如有):

  1. 优先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及其中译文/英译文 (不可DAS)
  2. 优先权译员姓名及公职身份
  3. 申请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4.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文/英文)
 

初始保护5年,随后每5年续展一次,可续展4次,最长可保护25年

优先权日起6个月内

香港的外观设计是指藉任何工业程序而应用于某物品的形状、构形、式样或装饰的特色。各种产品的外观设计均可注册,包括电脑、电话、镭射唱片机、纺织品、珠宝和手表等。注册外观设计只保护产品的外观,例如电脑显示器的外观。香港外观设计需具有新颖性,即过往并未就同一物品或任何其他物品注册的外观设计,或过往并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或其他地方发表或披露的外观设计。

  • HKPD仅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HKPD不会审查有关外观设计的可注册性,即有关外观设计是否新的设计,以及物品的外观能否具吸引视线和肉眼可以判别的特色。但尽管如此,如从该项申请的表面看来,HKPD如断定该项外观设计并非新外观设计或因任何其他理由而不属可予注册的外观设计,也可发出驳回决定。
  • 就HKPD发出的补正通知,申请人需在3个月内答复。
  • 在香港,不可注册的外观设计包括:
    • 违反公序良俗的外观设计
    • 计算机软件程序或拓朴图
    • 雕塑作品,但借用任何工业程序用作或拟借任何工业程序用于多次复制的模式或式样的铸模或模型除外
    • 挂墙饰板、奖章及奖牌
    • 属于文学艺术性质的印刷品,包括书籍封面、日历、证明书、票券、制衣样式、贺卡、标签、地图、图册、纸牌、名信片、邮票、商业广告、商业表格及卡片、移动图案或相似物品等
    • 任何构造的方法和原理
    • 任何物品的形状或构形的特色,而该特色纯粹受该物品的功能所支配
    • 任何物品的形状或构形的特色,而该特色取决于另一物品的外观,而该物品是设计人拟将其与另一物品合成一个整体的
    • 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设计式样构成,或载有国旗、国徽、区旗、区徽或其设计样式
  • 申请人需提交一份外观设计的清楚表述,并需于新申请同时缴纳申请费和公告费。
  • HKPD接受一项以上的多项外观设计,但需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或属于同一组物品组件。
  • 物品套件是指两件或以上拥有同一或类似的外观设计的物件,具有相同的一般性质并通常一起出售或拟供一起使用的物品,如一套茶具。
  • 新颖性陈述,需显示外观设计和描述声称具有新颖性的外观设计的特色,使公众人士得知该外观设计所保障的范围。
  • 如为纺织物品进行平面外观设计注册时,可提交样本,样本须符合以下条件:
    • 样本需载于单一信封或小包内
    • 长度和宽度均不得超过30厘米,信封及包裹重量不得超过4公斤
    • 贮存不会容易销毁或贮存时不会有危险
  • 符合授权的外观设计将予以授权,并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上刊登公告,并发出一份注册证明书。从申请日算起,初始保护5年。

  • 外观设计拥有人在保密情况下向他人披露,或其他人在有违真诚的情况下向他人披露,或向某政府部门传达,或在正式的国际展览中展出,均不构成损害该外观设计的新颖性。
  • 如外观设计拥有人在展览开幕后6个月内提交申请,则在该正式的国际展览中展出的外观设计或在该展览后发表的外观设计不会失去其新颖性。

每5年续展一次,年费缴费时限不得早于有效期终止前的3个月,并提交外观设计表格第11号以提出续期请求。如错过期限可在6个月宽限期内补交

3个月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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