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来西亚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可使用以下几种方式提出加快审查,以加快审查进程。
加快审查:
申请人可在专利申请公布后提出加快审查请求(Form 5H),以及加快审查理由的法定声明,并同时缴纳加快审查费。相应的可加快审查理由根据条例27E(3)的可接受条件是:
- 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
- 存在侵权诉讼
- 申请人已经或计划将发明商业化
- 发明涉及绿色技术
- 从政府或认可机构获得资金支持
- 任何其他合理理由
MyIPO将对同意加快审查的专利申请发出通知,申请人需在收到通知后提交Form 5I并自该通知发文日起5天内缴纳相关费用,MyIPO在收到所述文件和费用后,4周内将开始实质审查。如申请人在3周内答复审查报告(Adverse Report),MyIPO将在3周内再次审查并发出最终审查决定;如申请人未在3周内及时答复或专利申请仍无法满足授权条件,则加快审查请求将视为撤回,并重新回到正常审查程序。
加快审查程序下的第1次审查意见将于加快审查请求提出后2个月内下发,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MyIPO将在发出Clear Report后5个工作日内授权。
ASPEC项目:
东盟专利审查合作(ASPEC)是东盟成员国(“AMS”)的知识产权局利用另一个东盟成员国知识产权局的检索和审查(“S&E”)结果作为其自身S&E工作的参考的一项计划。共有9个知识产权局参与,分别来自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专利申请人须向第二知识产权局提交一份《亚太专利技术合作申请表》(ASPEC Request),并随附下列文件:
- 第一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相应申请的检索报告和审查报告副本
- 对应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副本,其中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由第一知识产权局确定为可专利的或有授权意向
- ASPEC请求书需附有一份权利要求对应表,以显示对应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与当前申请中的权利要求的相关性;一份书面意见副本和现有技术清单
- ASPEC请求书和可专利性/授权意向通知书可在最终审查决定之前的任何时间提交
- ASPEC项目还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 通过巴黎公约的优先权要求与第二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相联系,反之亦然
- 第一知识产权局和第二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均具有来自另一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相同优先权要求
- 第一知识产权局和第二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均为同一PCT申请的国家阶段进入申请
- 在提出ASPEC请求时,不需提供引用文件副本。但MyIPO可能会要求申请人随后提供引用文件副本
- 在提出ASPEC请求时,如果请求书中的补充文件最初不是英文的,则必须附有英译文
- MyIPO将在收到ASPEC请求后的6个月内进行实质审查
PPH项目: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审查是MyIPO和PPH伙伴局之间共享信息的双边框架协议。PPH是一种框架,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早期审查局(OEE)被确定为可专利性的专利申请后有资格通过简单的程序在后期审查局(OLE)进行加速审查。PPH允许每个OLE利用OEE先前完成的检索和审查结果。PPH计划再现了目前适用于全球PPH计划的参与条件和要求,特别是IP5 (USPTO、CNIPA、EPO、JPO和KIPO)和全球PPH(GPPH)计划。它还反映了在PPH工作组框架内制定的PPH全球原则。PPH使其权利要求被确定为可专利性/可授权的申请人能够以加速的方式向PPH伙伴局提交相应的申请,同时允许相关部门利用现有的工作成果。与MyIPO签署有PPH双边协议的专利局有:
- JPO,自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
- EPO,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
- CNIPA,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
- KIPO,自2020年12月1日起生效
- USPTO,自2023年2月2日起生效
申请人可提出PPH请求来请求加速审查,包括提交相关文件,并满足PPH的以下要求:
- a) 马来西亚申请和相应的PPH伙伴局申请必须具有相同的优先权日或申请日(优先权关系或共同PCT申请)
- b) 相应的申请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由OEE作为PCT国家检索或审查机构指定为可授予专利
- c) 要求参与PPH计划的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相应申请中的可专利/可允许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 d) 要求参加OLE的专利申请尚未开始实质审查
- e) 在提出PPH请求时,申请人必须向MyIPO提交一份申请表,并表明:
- 在提出国家申请或PCT申请时确定该申请已进入一参加局的国家阶段;或
- 由参与局之一下发的最新的PCT工作成果,如ISA的书面意见WO-ISA或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PCT-PPH)。
- f) 所需文件:
- 提交PPH请求书
- 提交权利要求对应表及权利要求书
- 提交专利局所有检索报告或审查结果,或提交OEE对应申请的最新审查意见,其中包括作为PPH请求基础的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并提交一份英文或马来语译文
- PCT申请国际阶段的最新工作成果,即WO-ISA或IPRP,及其英译文或马来语译文
- 提交OEE申请中可授权/可专利性的权利要求副本及其英译文或马来语译文
- 提交审查报告中引用的所有引用文件或最新PCT工作成果。专利文献无需提交,只有在MyIPO难以获得该文件的情况下才会要求申请人提交该文件。
- 如申请人已在参与PPH项目要求的先前对应申请中提交了这些文件,则申请人无需随PPH要求重新提交这些文件。申请人只需参考这些文件,并在参与PPH计划的请求书中指出这些文件以前提交的时间。
- MyIPO可通过DAS或Patentscope获取文件,申请人无需提交其副本,但必须提供要检索的文件列表,文件的机器翻译将被接受。如果机器翻译不充分,MyIPO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交准确的翻译。如果OEE申请未公布,申请人必须在提交PPH请求时提交引用文件。
- MyIPO处理PPH的时间为自收到PPH或PCT-PPH请求之日起3个月,前提是申请符合法定要求。如MyIPO发出审查意见,申请人可在审查报告发出的3个月内答复,并修改申请。MyIPO将就申请人在3个月内的答复尽快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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