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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知识产权制度最早可追溯至英属殖民时期,当时颁布了《工业产权保护条例》,首次建立了发明(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框架。1911年,在英国统治下,马耳他采用了《英国1911年版权法》,正式引入版权保护制度。
1995年,马耳他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创始成员国,并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从2000年起履行该协议。2000年,马耳他对版权、专利和商标法律进行了重大改革,废除过时的百年旧法,建立了更现代、更全面的新知识产权体系,与欧盟法律接轨。2002年,马耳他进一步引入了工业设计法。2007年,马耳他加入了《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2009年,马耳他加入了《WIPO版权条约》和《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这一系列立法发展,确保了马耳他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与现代化,为创新及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商业活动营造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环境。
现行的马耳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
- 《版权法》(Copyright Act):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确保创作者权利
- 《文化遗产法》(Cultural Heritage Act):规定文化遗产的监督、保护与管理
- 《商标法》(Trademarks Act):规范商标注册与保护,授予商标专用权
- 《专利与外观设计法》(Patents and Designs Act):保护发明和工业设计,促进创新与美学创作
- 《跨境知识产权执法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ross-Border Measures) Act):规范进出口侵权商品,符合国际执法标准
- 《知识产权执法条例法》(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Regulation) Act):规定侵权的法律救济和处罚机制
- 《商业秘密法》(Trade Secrets Act):保护商业机密与专有技术
- 《商法典》(Commercial Code):虽然范围更广,但其中部分条款涉及知识产权
工业产权主管单位:
- 马耳他商务部下属的**工业产权注册局(IPRD)负责处理国家、区域(欧盟)与国际层面的所有知识产权政策(包括版权)。职责包括:
- 代表马耳他参与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欧洲专利局(EPO)、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及WIPO的会议
- 处理商标、认证标志、集体标志及工业设计注册
- 受理专利申请和补充保护证书(SPCs)
- 记录知识产权相关交易(如转让、撤销、修改、续展)
- 执行知识产权法规,与海关和司法机关配合打击侵权
- 提供技术咨询、政策指导及公众宣传、培训等知识产权推广服务
知识产权体系包括:
- 专利:马耳他也是欧盟中少数率先实施“Bolar条款”的国家之一。自2003年起,马耳他将该条款纳入法律,允许仿制药企业在原研药专利期届满前进行临床试验、数据准备及其他合规性活动,为药品上市做好准备。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广泛,不仅限于科研,还包括非商业用途和法规要求的实验活动。
- 外观设计:自申请日起享有5年保护期,可续展5年一期,最长可保护为25年。
- 版权:保护艺术、视听、文学、音乐作品及数据库。文学作品无需注册,即自动获得保护。版权保护期限为作者去世后70年,不论作品是否公开。
- 商标:有效期为10年,可续期10年。马耳他是欧盟商标(EUTM)制度的一部分,该系统通过一次注册即可在全欧获得保护,具成本效益,并与国家注册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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