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印度专利规则修正案详细介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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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印度针对2003年专利规则作出了大幅修订,主要包括:

  • 放宽与国外相关申请信息提交的要求
  • 拓宽分案申请实践,更接近美国的“延续申请”做法
  • 将提出实审请求的期限从48个月缩短至31个月
  • 正式引入公开披露后的宽限期规定
  • 将专利实施声明(Form 27)的提交频率从每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
  • 赋予审查官在文件延迟提交情况下的酌情延期权。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分案申请的变化。这为熟悉美国制度的申请人带来了巨大机会:只要原始公开文件中包含所主张的内容,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新的权利要求。例如,申请人可以在初始阶段提交一份涵盖多个技术方案的大而全的申请,仅主张其中一个方案;后续可根据市场和商业节奏,逐步主张其他部分。

这些变化重塑了印度专利审查的节奏,也为申请人在专利授权后优化了成本。比如,减少异议申请和Form 27的提交频率,可以帮企业节省大量资源。同时,修改后的专利审查的时间线也与欧洲专利局EPO更加一致,有助于统一全球布局策略。

2024年印度专利规则修正案的本质,是向美国和欧洲靠拢,并为企业构建更具战略性的全球专利组合打开新的通道。但印度依然没有健全的“延期容忍机制”,一旦错过最后期限,则很难补救。

旧规则与新规则对比

相关规则修改前修改后
第12条(通过Form 3提交相关文件)

- 关于国外申请的更新,须在对应申请提交日起6个月内完成

- 须提交国外申请的相关文件

- 关于国外申请的更新,须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FER后3个月内完成

- 审查员应从公开渠道主动获取相关外国申请文件,只有在合理理由下才能要求申请人提交

- 如缴纳费用,可获最长3个月的宽限期逾期提交Form 3

第13条(分案申请)对基于原始说明书内容主动提交的分案申请是否合法缺乏明确规定明确可针对原始说明书(或已提交的分案申请)中不同技术内容,提出任意数量的分案申请
第24B/C条(提出实审请求)须在优先权日起48个月内提出须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二者中较早者)起31个月内提出
新增第29条(宽限期)无关于公开后宽限期的相关规则或表格引入Form 31及费用,依据《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31条,主张公开后12个月内的宽限期
第55条(授权前异议)从收到异议通知日起,申请人有3个月时间提交答复- 若异议意见未构成初步有效案例,审查员可在1个月内拒绝受理,并说明理由
- 若异议方请求口头审理,审查员需在审理后1个月内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 若异议成立,审查员需在收到异议材料后1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申请人提交答复的期限缩短为2个月
第56条(授权后异议)异议委员会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查员提交建议- 时限缩短至2个月
- 异议费大幅上调
第131条(Form 27专利实施声明)专利权人须每年提交专利在印度的实施情况说明- 改为每三年提交一次
- 无需披露专利的营收/价值数据
- 若专利已实施,仅需勾选相应框;若未实施,可从预设原因中选择,也可自拟理由
- 需说明是否愿意许可该专利
- 明确指出:产品即便通过进口方式进入印度,亦不能自动被视为未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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