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页之码IP
2024年3月,印度针对2003年专利规则作出了大幅修订,主要包括:
- 放宽与国外相关申请信息提交的要求
- 拓宽分案申请实践,更接近美国的“延续申请”做法
- 将提出实审请求的期限从48个月缩短至31个月
- 正式引入公开披露后的宽限期规定
- 将专利实施声明(Form 27)的提交频率从每年一次改为三年一次
- 赋予审查官在文件延迟提交情况下的酌情延期权。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分案申请的变化。这为熟悉美国制度的申请人带来了巨大机会:只要原始公开文件中包含所主张的内容,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新的权利要求。例如,申请人可以在初始阶段提交一份涵盖多个技术方案的大而全的申请,仅主张其中一个方案;后续可根据市场和商业节奏,逐步主张其他部分。
这些变化重塑了印度专利审查的节奏,也为申请人在专利授权后优化了成本。比如,减少异议申请和Form 27的提交频率,可以帮企业节省大量资源。同时,修改后的专利审查的时间线也与欧洲专利局EPO更加一致,有助于统一全球布局策略。
2024年印度专利规则修正案的本质,是向美国和欧洲靠拢,并为企业构建更具战略性的全球专利组合打开新的通道。但印度依然没有健全的“延期容忍机制”,一旦错过最后期限,则很难补救。
旧规则与新规则对比
相关规则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12条(通过Form 3提交相关文件) | - 关于国外申请的更新,须在对应申请提交日起6个月内完成 - 须提交国外申请的相关文件 | - 关于国外申请的更新,须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FER后3个月内完成 - 审查员应从公开渠道主动获取相关外国申请文件,只有在合理理由下才能要求申请人提交 - 如缴纳费用,可获最长3个月的宽限期逾期提交Form 3 |
第13条(分案申请) | 对基于原始说明书内容主动提交的分案申请是否合法缺乏明确规定 | 明确可针对原始说明书(或已提交的分案申请)中不同技术内容,提出任意数量的分案申请 |
第24B/C条(提出实审请求) | 须在优先权日起48个月内提出 | 须自优先权日/申请日起(二者中较早者)起31个月内提出 |
新增第29条(宽限期) | 无关于公开后宽限期的相关规则或表格 | 引入Form 31及费用,依据《1970年印度专利法》第31条,主张公开后12个月内的宽限期 |
第55条(授权前异议) | 从收到异议通知日起,申请人有3个月时间提交答复 | - 若异议意见未构成初步有效案例,审查员可在1个月内拒绝受理,并说明理由 - 若异议方请求口头审理,审查员需在审理后1个月内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 若异议成立,审查员需在收到异议材料后1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申请人提交答复的期限缩短为2个月 |
第56条(授权后异议) | 异议委员会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查员提交建议 | - 时限缩短至2个月 - 异议费大幅上调 |
第131条(Form 27专利实施声明) | 专利权人须每年提交专利在印度的实施情况说明 | - 改为每三年提交一次 - 无需披露专利的营收/价值数据 - 若专利已实施,仅需勾选相应框;若未实施,可从预设原因中选择,也可自拟理由 - 需说明是否愿意许可该专利 - 明确指出:产品即便通过进口方式进入印度,亦不能自动被视为未实施 |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 | We Make Patenting Easy!我们让专利申请更简单咨询和寻求报价: 13810826015 E-mail: mail@yezhimaip.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