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第三方公众意见提供了一种途径,供第三方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贡献潜在相关的先有技术,从而影响所针对的专利申请的专利性。在实践中,这些第三方公众意见允许外部方向USPTO提交可能影响申请是否应被授予的已发布专利文献或文件,从而为审查过程引入了额外的质量控制机制。这引发了几个关于时机、内容和策略使用的重要问题。
第三方公众意见的提交时机
- 根据35 U.S.C. § 122(e),第三方提交必须在严格的法定时间窗口内进行。提交必须在以下时间之前:
- 出具准许通知的日期;或
- 公布后6个月,或
- 审查员首次驳回的日期(二者中较晚者)
- 出具准许通知的日期;或
- 此期限不可延期。第三方需要首先考虑公众意见的提交时间。
第三方公众意见的内容
第三方公众意见的内容,仅限于与专利性相关的印刷出版物。每项都必须附上一份简明的相关性声明、合规认证,并缴纳相关的费用。公众意见的内容仅限于作为现有技术的参考依据,并晨关于可专利性的论述。此项限制使它们区别于根据《联邦法规》37 CFR § 1.291提出的抗辩,后者允许提出论点及更广泛的信息。
不符合格式要求、不缴纳费用或程序标准的提交材料将未经审查直接被USPTO作废。小实体或提交3份及以下文件者可申请费用豁免,前提是所有正式声明均正确包含在内。有权提交意见的第三方包括个人、公司或非执业申报人;但法律明确禁止针对自身申请提交第三方意见。申报人须明确身份并签名,但实际利益相关方可不予披露。
企业可战略性使用第三方公众意见
USPTO设置第三方公众意见这一机制的目的,是想通过提供额外的先有技术,包括可能被忽视的非专利文献,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这也同时为企业提供了机会或挑战。企业需要认识到,过早提交第三方公众意见,可以有效标记先有技术文献,但也有可能暴露利益。反之,延迟递交虽然可以保持机密性,却也可能将争议推向成本更高的诉讼或授权后审查程序。
相较于欧洲专利局EPO可获取的第三方公众意见,美国的第三方公众意见在框架的设计上和范围上刻意设置得更为狭窄且限制性更强。尽管两种体系均允许第三方在审查期间提交现有技术,但EPO允许提交方在引用文献时附带更详尽的论证与推理,使审查员在评估相关性时拥有更广阔的背景依据。反观美国的做法,则严格限制提交材料仅限于附有简要相关性说明的文献,避免引入论证性内容。
因此,在EPO提交的公众意见可以对审查员的审查产生更实质性的影响,而在美国,该机制的作用则相对有限。美国的第三方公众意见的程序简单易行且开放透明,欧洲的第三方公众意见的程序则更具备深度参与性,且欧洲程序不收取递交第三方公众的费用。
对企业而言,美国的第三方公众意见的核心功能在于赋予了申请人以外的各方参与审查程序的机会,从而使审查员在早期阶段获得更多视角和信息。通过允许早期提交现有技术,第三方意见有助于从源头防止薄弱专利的授予,从而可能减少后续纠纷。
结论
美国专利法中的第三方公众意见在授权阶段仍是一个适度但可能有助于改善专利质量的工具。它们要求严格的时机、有限的内容和程序合规,这既确保了效率也限制了其相对于更为广泛的EPO策略的潜在影响。然而,它们通过允许外部方参与审查程序、引入可能被忽视的先有技术,以及加强最终授予专利的有效性,起到了积极意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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