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C最新判决:后提交实物样品不得用来“补强”早期宣传册披露,事后重构风险成关键

Enviado por song 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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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专利法院(UPC)维也纳地方分庭近日作出一项值得关注的判决:法院维持了*EP 3705415 号欧洲专利的有效性,并且对基于商业宣传册提出的新颖性质疑中,后提交实物证据的可采性采取了严格立场。

涉案专利由 Messerle 持有,涉及一种食品包装产品。Messerle 就 Sabert 的 “Tray2Go” 产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而 Sabert 则提出反诉,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

Sabert 的核心无效主张之一是:该专利相对于另一家公司此前发布的一份商业宣传册不具备新颖性。然而,问题在于,这份宣传册中仅展示了相关产品的二维图像,从中并不能清晰确认该产品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

Sabert的做法:以实物样品“解释”宣传册内容

为了弥补宣传册本身披露不足的问题,Sabert 在其针对无效反诉答辩的回复中,进一步提交了该宣传册所涉产品的实物样品。

在关于这些证据是否可采的争论中,Sabert 试图将其定位为一种“辅助解释材料”。Sabert 主张,这些样品并不是作为一项独立的现有技术材料提交,更不是为了单独建立或证明一项公开在先使用的主张,而只是为了帮助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如何理解该商业宣传册中所披露的内容。换言之,Sabert 试图将后提交的样品,包装为对既有宣传册证据的“说明”或“澄清”,而非一条新的无效攻击路线。

法院立场:宣传册必须作为独立现有技术文件单独评价

UPC 维也纳地方分庭没有接受这一论证。

法院指出,涉案商业宣传册本身就是一份独立的现有技术文件。因此,对于这份宣传册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应当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文本和图示内容,将其作为一个完整文件单独加以评价。法院明确认为:产品的实物证据不能被用来确定宣传册究竟披露了什么。

这一点具有重要方法论意义。法院担心,如果允许以宣传册之外的实物样品来“解释”或“补充”文件中的披露内容,就会产生明显的事后视角重构(ex post reconstruction)风险。也就是说,当事人可能并不是基于文件本身直接、明确地获得技术信息,而是在已经知晓争议焦点后,再借助外部材料反向拼凑出一套似乎已被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

法院因此强调,这种做法必须避免。

后提交样品并非“展开既有争点”,而是在引入新的攻击路径

除了从实体披露角度否定实物样品的作用外,法院还从程序角度对 Sabert 的做法进行了评价。

法院认为,Sabert 迟延提交样品及相关论述,并不能被视为对原有争议问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会从宣传册中读出什么”——的进一步展开。相反,法院认为,这实际上是在引入一条新的无效攻击路径,也就是基于所谓在先使用的主张开展攻击。

这一判断非常关键。因为一旦某项后提交材料被认定不只是对既有主张的补充,而是实质上提出了新的事实基础或新的无效理由,那么其可采性审查就会明显趋严。在本案中,法院正是基于这一理解,认定 Sabert 的后续实物提交超出了原先基于宣传册进行文件比对的范围,不能通过“解释文件”的名义被纳入。

裁判结果:样品不被采纳,宣传册单独不足以破坏新颖性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决定不予采纳这些实物证据。在排除这些后提交样品后,法院转而仅就商业宣传册本身进行评估,并最终认定:单独来看,该宣传册并未清楚且明确无误地披露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Sabert 基于该宣传册提出的新颖性质疑未获支持,涉案专利得以维持。

判决的法律意义

这项判决释放出两个非常清晰的信号。

一、不能用外部实物证据去“补足”文件本身的披露

如果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例如宣传册、产品目录、网页截图或广告资料,本身并没有清晰、直接、无歧义地公开某些技术特征,那么事后再拿出实物样品、产品本身或其他外部材料去“证明其实文件已经披露了这些内容”,这种做法存在明显风险。

法院在本案中明确表明:文件披露的内容,应当由文件本身决定,而不是由文件外的材料来反推。

这对于以产品宣传资料、展会材料、营销文件作为现有技术依据的一方来说,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因为这类材料常常信息密度有限、技术表达不够严格,一旦其关键特征在文本或图示中不够明确,后续想靠样品来“补强”就可能遭遇可采性障碍。

二、后提交证据必须是对既有主张的展开,而不能掩饰新攻击理由

本案还反映出 UPC 在证据可采性问题上的程序纪律性。法院并不接受当事人通过重新定义证据功能的方式,将一项实际上构成新攻击路线的材料包装成“补充解释”。也就是说,后提交证据如果要被接受,通常必须是在原有主张框架内的合理展开,而不能在事实上引入新的攻击事实、法律基础或证明结构。在无效程序和侵权程序并行推进的 UPC 实务环境下,这一点尤其重要。对于当事人而言,证据策略不能依赖“先占位、后补强”的思路,否则可能在关键时点被法院直接排除。

对专利诉讼与无效攻防的实务启示

1. 依赖宣传册、广告、产品目录作为现有技术时,要特别审查披露完整性:如果准备以商业宣传册等材料作为现有技术依据,必须在提交前仔细评估,文件本身是否足以清楚、明确、无歧义地披露全部相关技术特征。若答案是否定的,仅凭后续样品、产品实物或说明性材料来弥补,风险很高。

2. 在先使用与文件公开是两条不同的攻击路径,若当事人希望依靠产品实物、样机、销售记录、展会展示等材料证明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使用,那么就应当从一开始清晰构建公开在先使用的主张,而不是尝试把这类证据附着在一份文件公开攻击之下。因为法院很可能将其识别为不同的事实基础和不同的攻击路径。

3. UPC对后提交证据的程序控制值得高度重视,本案说明,UPC 对迟延提交证据并非当然宽容,尤其当这些证据会改变争议结构时,更容易被视为程序上不可接受。因此,在 UPC 体系下,前期证据准备和攻击路线设计应当尽量完整,避免在后续程序中被动补证。

结语

UPC 维也纳地方分庭在本案中采取的立场相当明确:一份现有技术文件披露了什么,应当由其自身内容决定;后提交的实物样品不能被用来补充、澄清或重构该文件本来的技术公开。同时,法院也再次强调了后提交证据可采性的边界:它们必须服务于既有论点的展开,而不能成为引入新攻击理由的隐蔽通道。对于未来在 UPC 进行无效抗辩或专利稳定性挑战的当事人而言,这一判决具有直接的实务参考价值。

北京页之码点评

本案对专利无效证据组织具有很强警示意义:宣传册、广告册等“轻证据”若自身披露不足,后续很难靠样品补救。对企业而言,真正关键的是在起诉或反诉初期就选准攻击路径——究竟是文件公开,还是公开在先使用——否则证据再强,也可能因程序定位错误而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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