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的第三方公众意见

Soumis par song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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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程序里,都有关于第三方公众意见的相关规定。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115条的规定,在欧洲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关于该申请或专利所涉及发明的可专利性意见。第三方公众意见不仅适用于授权前程序,也适用于授权后程序,例如异议程序、上诉程序、撤销程序或限制程序等。

第三方公众意见的提交,旨在从法律层面确保无效的专利不被错误地授予或维持专利权。为深入了解欧洲专利制度中的第三方意见机制,本文将从提交要求、欧洲专利局的处理方式以及申请人或权利人的应对策略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欧洲专利局EPO的处理方式

  • 确认与通知
    • 对于非匿名提交的第三方公众意见,EPO将向第三方发送确认收到异议请求的通知,但后续程序将不再另行通知第三方。同时,EPO将通知申请人或权利人关于第三方意见的内容,并允许其对第三方公众意见进行答辩。
  • 审查与反馈
    • 针对非匿名提交的第三方公众意见,EPO将争取在收到异议请求后的 3 个月内发出下一次审查意见。若权利人在收到第三方意见时尚未答复当前的审查意见,则EPO将在收到针对当前审查意见答复后的 3 个月内发出下一次审查意见。
  • 不同时间节点的处理方式
    • 发出授权意向通知书后至发出授权决定前:EPO审查部门将考虑第三方公众意见,并根据其相关性决定是否继续审查或简短记录在档案中。若第三方公众意见与本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相关,则审查部门会继续审查;若不相关,则审查部门则只将第三方公众意见简短记录在档案中。
    • 发出授权/驳回决定后:审查部门将不考虑第三方公众意见,但会将其纳入档案供后续查阅。
    • 发出授权公告后:审查部门既不考虑也不将第三方公众意见纳入档案供查阅,但在后续程序重新变为审中(pending)时,如异议程序或限制程序启动,则之前提交的第三方公众意见将被重新考虑并可供查阅。
  • 评估结果反馈
    • 欧洲专利局将在后续发出的通知书,如授权意向通知书中明确指出对第三方意见的评估结果。

申请人或权利人的应对

  • 证据核查
    • 非文献类证据:若提交的证据为非文献类证据,例如是使用的公开证据,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都成立的情况下才会被采纳:一是证据所声称的事实能够毫无疑义地被证实;二是申请人或权利人对证据所声称的事实无异议。如证据所声称的事实存在不确定性,且其验证需依赖非程序当事人的第三方的配合,此类证据同样不会被欧洲专利局接受及采纳。因此,申请人可在审阅第三方意见时,首先核查证据类型,若证据涉及使用公开证据,申请人可以对证据的公开日期或相关事实提出合理质疑。
    • 非专利文献:申请人应重点核查非专利文献的公开日期,确保其是否能构成现有技术。如公开日期存疑,可在答复第三方公众意见时明确指出,无需对该非专利文献进行深入的实质性分析。
  • 答复策略
    • 申请人或权利人可基于证据的可靠性、案件状态以及成本等方面,来决定是否对第三方公众意见进行答复。如第三方提供的证据存在不确定性,则可重点质疑证据,而无需就具体的证据进行详细分析。如证据确定,且申请人或权利人希望避免审查流程延误,则可基于证据对权利要求进行针对性修改,并尽快答复。这将有助于EPO基于申请人或权利人的答复采取继续下一步的程序,如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或直接授权,从而优化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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