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药专利领域,"常青化"(Evergreening)是一个形象的比喻,意思是药物专利如同常青树四季不凋一般,专利权人通过一系列策略,使某一原研药的专利保护期得以事实上延续,从而延缓仿制药进入市场的时间。
其典型操作路径是:在原始化合物专利(即"基础专利"或"母专利")即将到期之际,专利权人围绕同一活性成分,就其衍生形态或次要改进再次提交专利申请,形成所谓的"二次专利"(secondary patents)。
常青化的常见"武器库"
制药企业实施常青化策略时,通常围绕以下客体构建二次专利:
- 新盐型(如将游离碱转化为盐酸盐、马来酸盐等)
- 多晶型(同一化合物的不同晶体结构)
- 对映异构体(如从消旋体中分离出的单一手性体)
- 新制剂(缓释片、纳米制剂、注射剂改口服剂等)
- 新给药方案(如从每日两次改为每日一次)
- 新医药用途(第二医药用途,即"老药新用")
- 联合用药方案(两种已知药物的组合)
上述改进未必带来实质性的治疗价值提升,但每一项若获授权,均可**独立地延长市场独占期**。
"反常青化":立法层面的反制
反常青化(Anti-Evergreening)指的是:一国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主动提高药品二次专利的可专利性门槛,以遏制上述策略、加速仿制药入市、保障公众用药可及性。
全球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样本:印度《专利法》第3(d)条
印度2005年修订《专利法》时引入的第3(d)条堪称反常青化立法的"教科书条款",其核心规则为:
- 对已知物质的新形态(new form of a known substance),除非该新形态在已知疗效基础上产生显著增强(enhancement of the known efficacy),否则不视为可专利的发明。
这一条款直接导致了著名的Novartis诉印度联邦案(2013年)—— 诺华公司抗癌药"格列卫"(Glivec/Imatinib Mesylate)的β晶型专利申请,因未能证明相较于原有形态具有"疗效增强"而被印度最高法院驳回。
其他司法辖区的类似机制
- 阿根廷:2012年发布的《药品专利审查指南》,对晶型、盐、酯、对映异构体等设定严格审查标准;
- 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第22.1条同样规定新用途、新形式不构成可专利发明;
- 巴西:ANVISA(国家卫生监督局)对药品专利实施"事先同意"审查机制。
四、马来西亚为何被称为"友好港湾"
马来西亚1983年《专利法》并未设置任何针对药品的特殊排除条款,仅适用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三项一般标准。这意味着:
| 对比维度 | 印度(严格反常青化) | 马来西亚(无反常青化) |
|---|---|---|
| 新晶型是否可专利 | 须证明疗效显著增强 | 符合一般标准即可 |
| 新盐型是否可专利 | 须证明疗效显著增强 | 符合一般标准即可 |
| 第二医药用途 | 审查严格 | 瑞士型权利要求可行 |
| 审查员自由裁量空间 | 受法定门槛约束 | 空间较大 |
正因如此,马来西亚在东盟范围内成为制药创新者构建二次专利组合的首选目的地,而仿制药企业则须依赖授权前异议与无效程序作为主要的防御工具。
五、政策张力:创新激励 vs. 公共健康
反常青化的立法背后,本质上是一场创新激励与药品可及性之间的价值博弈:
- 支持者(如公共卫生倡导者、仿制药产业)认为:常青化延长了高价原研药的独占期,加重了患者与医保体系的负担,且许多二次专利缺乏真正的创新贡献;
- 反对者(如原研药企、创新经济学者)则主张:制剂、晶型、给药方案的改进同样凝聚了研发投入,若一律排除可专利性,将挫伤后续改良创新的积极性。
各国在这一光谱上的定位选择,直接塑造了其国内制药产业的结构与走向。
【页之码提示】
对于计划出海布局的中国药企而言,理解各司法辖区的反常青化政策差异,是专利组合设计的起点而非终点。页之码建议:在印度、阿根廷等严门槛市场,应将研发数据(尤其是疗效对比实验数据)前置纳入申请策略;而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宽松市场,则可更灵活地部署多层次的二次专利,最大化产品生命周期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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