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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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起,美国从“在先发明(first-to-invent)”制度修改为采用“先申请人”(first inventor to file)制度。与此前美国的“先发明人”(first-to-invent)制度不同,新的制度将优先权赋予最先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这更符合许多其他国家所采用的体系。但美国制度仍保留一些特殊性。

新颖性宽限期

  • 宽限期是指发明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公开其发明,而不影响申请的可专利性。在美国,该宽限期为专利申请优先权日前一年的时间。这为发明人提供了一种“安全网”,避免因过早披露而丧失在美国的专利保护机会,尽管这种披露可能会阻止在其它许多其他国家的专利保护。

符合美国实践的撰写要求

  • 美国专利申请的撰写有多项实践规则,涉及发明说明书、权利要求的撰写以及审查过程中的论证。这些规则主要源于判例法和USPTO发布的指南。掌握这些规则对于避免风险、加快审查进程并优化创新保护至关重要。
  • 对于非美国公司,强烈建议聘请熟悉美国规则的律师,并提供必要资源,使其能根据本地实践调整申请的撰写方式,例如涉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专利主题的范围、说明书的充分性、非显而易见性以及诚信义务(duty of candor)。

向USPTO履行诚信义务

  • 在美国专利审查过程中,发明人、申请人以及其美国或外国代理人均须对USPTO履行诚信义务。若违反该义务,专利可能被判为不可执行。这一严重制裁通常由联邦法官在专利诉讼中作出。在实践中,诚信义务要求申请人向审查员提交任何与发明可专利性相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必须披露其已知的相关现有技术(IDS)。诚信义务还涵盖与可专利性有关的其他信息,例如说明书中的误导性描述或遗漏,以及审查过程中提交的虚假陈述。

专利产品的标识

  • 专利权人自行生产销售发明,或授权被许可人生产销售,若欲获得赔偿,必须向涉嫌侵权人发出侵权通知。其方式有两种:在产品上标注专利信息或直接联系侵权人。若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未在产品上标注专利,则侵权诉讼中的赔偿金只能自通知侵权之日起计算,这将大幅降低赔偿金额。标识必须包含“patented”或“pat.”字样及专利号。另一种方式是“虚拟标识”,即在产品上标注一个公开可访问的网址,该网页列明产品与其相关专利号的对应关系。但仍有审查进程中的专利申请“patent pending”的标注在此情境下无法律效力。

商标的使用要求

  • USPTO关于商标使用要求是部分非美国申请人在美国面临的主要障碍。申请人可以基于外国商标申请在美国获得保护,此时无需在申请时提交使用证据,但必须声明有真实的使用意图(bona fide intention)在美国市场上使用该商标。商标所有人在注册生效后的第5-6年,必须提交使用声明及使用证据,并需在此后每10年再次提交。因此,“使用”这一概念在美国极为重要。
  • 使用证据:使用证据必须包含至少一项注册类别下商品/服务的样品,但声明须确认该商标正用于所有维持的商品/服务。在许多情况下,USPTO要求的商品/服务识别比其他国家更为具体。此外,仅联邦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商品/服务上标注“registered”字样或®符号。虽然不是强制性要求,但鼓励使用。其好处在于能向第三方明确表明权利人的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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