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新规 —— IPR申请需明确引用技术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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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一则重要备忘录,自2025年9月1日起,USPTO将严格执行《美国联邦法规》(CFR)第37篇第42.104条第(b)项第(4)款的规定, 在多方复审制度IPR申请程序中,请求书必须具体说明每项请求要件在所援引的先前技术专利或公开出版物中的来源,否则专利复审及上诉委员会PTAB将予以驳回。

根据此规定,IPR申请人不得利用自身承认的先前技术、专家证言、常识或其它不属于“由专利或已公开出版物构成的先前技术”的证据,来补足请求项中缺失的要素。然而,申请人仍可引用一般知识,以支持动机组合或解释领域内具有通常知识者应具备的技能。

这一强制执行的新规带来了两个重要的影响:首先是程序明确性,这为申请人提出IPR时所依赖的法律和事实基础提供了明确的框架;其次是对专利权人的充分通知,使他们能够明确了解其专利受到的挑战依据,并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

此举无疑将对美国的专利复审申请程序产生深远的影响。建议企业及个人,在计划进行IPR申请时,务必具备详实的技术归属证明,以避免因细节不足而被驳回申请。同时,这也强调了对先前技术文献的研究与准备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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