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最新判决:遗漏共同发明人且无法依§256更正,两件美国专利被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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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巡回法院最新判决:遗漏共同发明人且无法依§256更正,两件美国专利被判无效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26年4月2日就Fortress Iron, LP v. Digger Specialties, Inc. 一案作出判决,维持印第安纳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简易判决结果,认定美国专利第9,790,707号和第10,883,290号因遗漏一名共同发明人且无法根据35 U.S.C. § 256完成更正而无效。

一、案件背景

Fortress Iron, LP(以下简称“Fortress”)设计并销售用于建造户外生活空间的栏杆和围栏产品。其与两家中国公司合作生产相关产品:制造商Yinxin Handicrafts Co., Ltd.(YX)以及质量控制联络方Quan Zhou Yoddex Building Material Co., Ltd.(YD)。

2013年3月,Fortress 所有人 Matthew Sherstad 提出一种垂直缆索栏杆的构想,该产品可作为预组装面板销售。预组装特性使其相较于需现场组装的产品更易安装。Fortress 员工 Kevin Burt 绘制了该产品的初始设计草图。此后,Sherstad 和 Burt 与 YD 一同开发原型,但在张紧过程中,缆索会发生旋转,从而产生技术问题。

随后,YD 员工Hua-Ping Huang和Alfonso Lin提出了修改建议,以解决缆索张紧问题。这些建议最终被纳入产品设计。也就是说,最终设计综合了 Sherstad 的初始构想、Burt 的早期设计,以及 Lin 和 Huang 针对最终缆索和栏杆结构提出的技术建议。

在最终设计完成后不久,Fortress 就该垂直缆索栏杆面板提交了专利申请,最终授权为涉案的 ‘707专利 和 ‘290专利。但最初申请中仅列明 Sherstad 和 Burt 为发明人,并未列入 Lin 或 Huang。与本案密切相关的是,Huang 于2016年离开 YD,离职时未向 YD 或 Fortress 留下联系方式。

二、诉讼经过

2021年1月,Fortress 以 Digger Specialties, Inc.(以下简称“DSI”)侵犯 ‘707 和 ‘290 专利为由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DSI 发现 Lin 和 Huang 对涉案发明均有贡献,而 Fortress 也承认二人属于共同发明人。Fortress 后来找到了 Lin,并依照35 U.S.C. § 256(a) 的程序,成功将其补列为共同发明人。然而,由于 Huang 未留下联系方式,Fortress 无法找到他,因此不能通过相同程序将其加入发明人名单。

随后,双方提出交叉简易判决动议。Fortress 请求法院根据 35 U.S.C. § 256(b) 作出部分简易判决,将 Huang 添加为 ‘707 和 ‘290 专利的共同发明人;DSI 则请求法院认定,由于发明人署名错误,涉案专利应被判无效。

地区法院驳回了 Fortress 的请求,理由是法院不能在缺乏法定程序条件的情况下下令更正发明人;同时支持了 DSI 的无效主张,认定涉案专利因遗漏共同发明人而无效。Fortress 随后提起上诉。

三、法院审理的核心法律问题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名已被双方承认属于被遗漏共同发明人的个人,是否属于 35 U.S.C. § 256(b) 所称的“相关当事人(party concerned)”,从而必须在法院更正发明人之前获得通知并有机会听证。

法院首先重申,美国专利制度要求专利必须准确列明权利要求主题的发明人。依据 35 U.S.C. §§ 115(a)、116(a)及既有判例,若未将真实发明人正确列入,专利即存在无效风险。

不过,国会在35 U.S.C. § 256 中提供了更正机制。根据该条:

  • § 256(a) 允许在各方申请并满足相关要求时,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签发更正证书;
  • § 256(b) 规定,如果发明人遗漏或误列的错误“可以依本条得到更正”,则该错误不导致专利无效;法院在向所有“相关当事人”通知并给予听证机会后,也可以下令更正专利。

法院指出,§ 256 虽被称为一项“保全条款(savings provision)”,但其适用前提是专利权人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法定要求,尤其是通知和听证程序要求。

四、关于 Huang 是否属于“相关当事人”

联邦巡回法院不同意 Fortress 的观点,认定 Huang 属于 § 256(b) 所称的“相关当事人”。

法院援引 Chou v. University of Chicago 一案指出,共同发明人当然属于 § 256(b) 下的“相关当事人”。既然本案双方均承认 Huang 是被遗漏的共同发明人,那么在法院依据 § 256(b) 更正发明人名单之前,必须向 Huang 发出通知,并给予其获得听证的机会。

然而,Fortress 承认其始终无法联系到 Huang,更不可能完成法条要求的通知与听证程序。法院认为,这并非可以忽略的形式要求,而是 § 256(b) 明确规定的救济前提。既然 Fortress 不能满足这一前提,就不能借助该条实现更正。

五、法院对 Fortress 主要抗辩的回应

1. 关于“相关当事人”应限于经济利益受不利影响者的主张

Fortress 主张,应从“正当程序”角度理解“相关当事人”,即仅指那些在专利中具有经济利益且该利益可能受不利影响的人。其进一步认为,将 Huang 列为共同发明人只会使其受益,而不会损害其利益,因此 Huang 不应被视为“相关当事人”。

法院否定了这一解释。法院认为,法条使用的是“相关当事人”而不是“具有经济利益且可能受不利影响的人”,司法机关无权重写法律文本。更何况,共同发明人身份可能带来法律、财务和所有权方面的后果,共同发明人本身当然有权对这些后果发表意见。

2. 关于 Huang 若自行起诉可能不具备诉讼资格的主张

Fortress 还主张,Huang 若单独起诉请求将自己列为共同发明人,可能不具备宪法上的诉讼资格,因此不应视为 § 256(b) 下的“相关当事人”。

法院同样不接受这一论点。法院指出,宪法上的诉讼资格问题与 § 256(b) 下是否属于“相关当事人”是两个不同问题,适用不同标准,二者不能混同。

3. 关于 § 256 应被宽泛适用以“挽救专利”的主张

Fortress 还称,地区法院对 § 256(b) 的解释过于严格,没有体现其“保全条款”的立法目的。

法院则指出,§ 256 之所以能够“挽救”专利,是以其法定条件得到满足为前提。只有“能够依本条规定得到更正”的错误,才不会导致专利无效。由于 Fortress 无法满足通知和听证这一前置要求,§ 256(b) 在本案中无法发挥保全作用。

因此,联邦巡回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驳回 Fortress 更正发明人请求的裁定。

六、遗漏共同发明人且无法更正时,专利是否无效

在第二个争点上,法院进一步确认:如果专利发明人列名存在错误,且该错误无法依法更正,那么专利无效。

法院指出,§ 256(b) 明确规定:遗漏发明人或误列发明人,只有在“该错误能够得到更正”的前提下,才不会使专利无效。由此反面解释可知:若该错误不能被更正,则专利即因该错误而无效。

Fortress 试图主张,只要专利中列出了一位真实发明人即可,无需列出全部发明人。法院拒绝接受这一观点,认为这会使 § 256(b) 中关于“遗漏发明人”的文字沦为空文。如果只要列出一名真实发明人就足够,那么遗漏其他真实发明人就不会构成法律问题,§ 256(b) 的存在意义也将被架空。

法院同时重申既有判例的一贯立场:未将实际发明人列入专利,会使专利无效。

七、法院对 Fortress 关于 § 101 和已废止 § 102(f) 的论点的回应

1. 关于 § 101 中“whoever invents”表述的解释

Fortress 认为,35 U.S.C. § 101 使用的是许可性措辞——“任何发明者均可获得专利”,因此只列出一位发明人即可。

法院不同意。法院指出,在共同发明语境下,35 U.S.C. § 100(f) 已明确说明,“发明人”是指共同发明该主题的全体个人。因此,结合 § 101、§ 100(f) 和 § 256(b) 一并理解,当一项发明由多位发明人共同完成时,所有共同发明人都必须被列明。

2. 关于 § 102(f) 废除后的影响

Fortress 还援引已被《美国发明法案》废除的 § 102(f),主张其废除说明发明人列名错误已不再导致专利无效。

法院再次驳回这一说法。法院指出,原 § 102(f) 只是强调“非发明人不能获得专利”,并未说明真实发明人可以不被列入。事实上,在 § 102(f) 制定之前,法院早已长期确认:遗漏真实发明人会导致专利无效。因此,§ 102(f) 的废除并未改变这一基本原则。

八、法院结论

联邦巡回法院最终认定:

  • Huang 是被遗漏的共同发明人;
  • Huang 属于 § 256(b) 下的“相关当事人”;
  • 在无法通知 Huang 并给予听证机会的情况下,Fortress 不能依据 § 256(b) 更正发明人;
  • 由于遗漏共同发明人的错误无法依法更正,‘707 专利和 ‘290 专利无效。

据此,法院维持地区法院的简易判决。

本案再次说明,美国专利发明人署名错误并非可轻忽的形式瑕疵。对企业而言,跨境研发、委外开发及供应链协作中应尽早锁定真实发明人、完善书面证据与联络链条,否则一旦遗漏且无法更正,专利稳定性将面临根本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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