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制度解析:如何证明"注册商标"本身被使用

song 에 의해 제출됨
来源:
页之码IP

在多数普通法系国家(包括澳大利亚、英国等)的商标制度中,注册商标的效力并非"一劳永逸"。若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注册商标进行实际使用,第三方可依法申请将其从商标注册簿中撤销,这一机制通常被称为"连续不使用撤销"(Non-use Removal,业内俗称"撤三")。近期IP Australia的一起撤三裁定再次提示:企业在举证"商标使用"时,必须清楚了解"使用注册商标"与"使用含该商标元素的其他标志"之间的法律界限。本文从制度依据出发,梳理撤三程序的核心规则与常见误区。

一、撤三制度的法律依据

1. 三年不使用的撤销条件。根据《1995年商标法》(Trade Marks Act 1995 (Cth))第92(4)(b)条,若一枚注册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未就其核定商品或服务进行使用,任何第三方均可向IP Australia申请将其撤销。该三年期间的截止时点通常为撤销申请提出前一个月,目的在于给予权利人在被申请撤销前主动联系、协商或自愿限缩注册范围的机会,而不至于因权利人临时"补救性使用"而使撤销申请落空。

2. 五年等待期。需要注意的是,撤销申请并非在商标注册后即可随时提出。根据第93条,撤三申请只能在商标核准注册满五年后提出,即前述三年不使用期须发生在这五年窗口之内。这一设计既给予新注册商标合理的市场培育期,也防止注册簿被长期闲置的"僵尸商标"占用。

3. 举证责任在商标权利人一方。 一旦撤三申请被提出,举证责任即转移至商标权利人:权利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或经授权的被许可人)在相关期间内,就核定商品或服务对注册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可采信的证据类型通常包括带有商标标识的发票、包装、宣传材料、面向澳大利亚消费者的线上使用记录,以及销售与广告投放数据等。

二、"实质相同"标准:使用证据必须指向"注册商标本身"

撤三程序中最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权利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注册商标"本身被使用,而非仅证明某个与之相关、但已发生改动的标志被使用。

1. 法定要求:使用需未"实质影响商标同一性"。法律要求权利人证明的使用应为"商标本身"的使用,允许存在不影响商标显著特征的细微增减或调整,但若改动足以对商标的整体同一性造成实质影响,该使用便不能视为对原注册商标的使用。

2. "实质相同"(Substantially Identical)的司法测试。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Shell Co of Australia Ltd v Esso Standard Oil (Australia) Ltd [1963] HCA 66一案中,由Windeyer大法官确立了判断"实质相同"的经典标准:应将两枚标志进行并排比对(side-by-side comparison),记录其异同,并结合注册商标的核心/本质特征(essential features),综合判断二者比对后产生的是"整体相仿"还是"整体相异"的印象(total impression of resemblance or dissimilarity)。这一测试此后被反复援引,适用于商标法中多个涉及"实质相同"判断的条款场景。

3. 该标准的适用结果并非一成不变。值得注意的是,"实质相同"的认定高度依赖具体事实,同类情形可能得出不同结论。例如在E & J Gallo Winery v Lion Nathan Australia Pty Ltd (2010) HCA 15案中,高等法院认定文字商标"BAREFOOT"配合一个赤脚图形使用,该图形属于对文字商标的说明性补充,并未实质影响商标同一性,因此该图文使用可以支持对纯文字商标的维持;类似地,在Accor Australia & New Zealand Hospitality Pty Ltd v Liv Pty Ltd [2017] FCAFC 56案中,"HARBOUR LIGHTS"文字商标配合星形图案使用也被认定未改变商标核心特征。但在另一些案件中,若权利人实际使用的标志在文字基础上叠加了显著的艺术化字体、装饰性背景图案、附加文字(如年份、口号)或独立图形元素,导致整体视觉印象与注册的纯文字商标产生明显差异,审查机构则可能认定二者未达到"实质相同"标准,进而裁定该使用证据不足以维持纯文字商标的注册效力。

三、实务启示

1. 商标使用证据应尽量对应注册标志本身。企业在保存商业使用证据时,应有意识地留存能够体现"注册商标原始形态"被独立使用的材料,而非仅依赖含有该商标元素的复合Logo或包装设计。

2. 图文Logo中的文字要素能否"借力"纯文字商标,需个案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同"取决于附加元素(字体艺术化程度、图形装饰、附加文字等)对商标核心特征的影响程度,不存在"含有该文字即等同于使用"的一般性结论,企业不宜简单假设二者可以相互替代举证。

3. 建议将纯文字商标与图文Logo分别单独注册。对于品牌视觉可能随市场推广不断迭代(如字体改版、图标调整、增加宣传语)的企业,将文字商标与图形/组合商标分别提交注册,既能扩大保护范围,也能确保无论品牌视觉如何演变,均有对应的注册商标及独立使用证据可资依赖,从制度层面降低"改变形式使用"引发的撤三风险。

结语

撤三制度的设计初衷是防止商标注册簿被闲置权利占用,但对权利人而言,这也意味着"注册"与"使用"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在跨国经营、品牌视觉持续迭代的背景下,企业有必要在商标布局阶段即同步规划文字与图形标识的注册策略,并建立系统性的使用证据留存机制,以应对不同法域对"实质相同"标准的审查尺度。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Get exact prices For the country / region

E-mail: mail@yezhimaip.com

Calcul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