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十大常见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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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台湾地区专利申请十大常见问题(三)

一、何谓优先权?优先权分为几类?

  • 优先权为外国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两种 。其中以外国或WTO成员国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基础要求为优先权的,称为外国优先权;以本国提出的专利申请为在先申请案,并要求优先权的,为国内优先权。
    无论是外国优先权还是国内优先权,后案都可以其为基础案或其申请日为优先权日。主张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审查都将以优先权日为基准。

二、专利权人为公司,如被并购以后,专利权应如何处理?

  • 如公司被并购后,可由并购后的公司向TIPO提出专利权的转让备案。
  • 办理专利权转让备案时,应由原专利权人或受让人共同签署权利转让证明或并购证明文件等,提交至TIPO进行备案并缴纳变更费新台币2000元(约合人民币453元)。

三、任何人是否都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性评价报告?专利权如何知道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有专利性评价报告?

  • 是的。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自己都可以向TIPO请求实用新型专利性评价报告 。
  • 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性评价报告由非专利权人请求,TIPO不会主动通知专利权人,但该实用新型被请求专利性评价报告的事实将刊载于专利公报上。专利权人可自行查询专利公报的相关栏目以查看是否有第三人对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出专利性评价报告,或可在TIPO下发《专利性评价报告引用文献通知函》时了解到已有第三人就该实用新型提出专利性评价报告的情况,后续当该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性报告完成时,TIPO也将会通知专利权人。

四、如何领取专利证书?相关费用应如何缴纳?

  • 申请人应于收到授权通知书3个月内,缴纳专利证书费及第1年专利年费,并提交请求书向TIPO请求领取专利证书。
  • 缴纳专利费用的方式:申请人可通过TIPO“线上缴费系统”查看官费标准、缴纳方式并进行线上缴费。目前TIPO的缴费方式包括:
    • 可前往TIPO或TIPO的各地服务处缴纳现金。
    • 以银行转账、电汇或网络转账的方式填写“联行存款凭条”存款缴纳。
    • 支票、汇票、银行本票等,票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不可晚于送达的日期,收款人为“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并记载“禁止背书转让”。
    • 邮政汇款。
    • 约定账户扣缴。

五、领取的专利证书上如名字有错误时,应该如何处理?

  • 如专利权人在提出专利申请时所提供的名称正确无误,而TIPO在所下发的专利证书上记载有误的,专利权可提交意见陈述书并附上错误的专利证书,经由TIPO核实确实错误记载的,TIPO将会重新下发一份新的专利证书。

六、如何申请与审查员会晤?是否所有会晤都会被接受?

  • 专利申请人可在TIPO网站下载电子请求书或纸件请求书,纸件请求书可通过点击TIPO上的快速链接点选序号为22号的表单,填写完毕后于空白处盖上公司公章,并缴纳新台币1000元(约合人民币226元)。
  • 如通过银行转账,则需要将银行转账证明与请求书一起寄至TIPO,审查员在接获会晤请求时,视案件情况通知申请人是否接受会晤。原则上,专利审查中会更多地采取会晤、视频会晤或远距离视频会晤,但有下列情况时,与审查员会晤将不会被接受:
    • 如只是单纯的询问专利申请是否会被授权的。
    • 诉讼时如未提出具体诉讼理由即提出会晤的。
    • 明显与技术内容和案情无关的理由请求会晤的。
    • 已经会晤过再次提出会晤请求,但案情已明确的。
    • 请求远距离视频会晤,不符合会晤作业要点第6点第3项规定的。

七、TIPO只接受纸件的优先权证书文件吗?

  • 优先权证明文件应为外国或WTO成员国专利管理机关出具的核发正本,不可为复印件,且不可以法院或其他机关公证或认证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复印件代替。但同一申请人在2件以上的专利申请中要求同一个外国优先权时,如已在其中一件专利申请已提交了优先权证明文件正本,则其他专利申请可以提交优先权文件扫描件,但需注明优先权原件存于何案卷内。
  • 如符合TIPO电子提交的方式,优先权文件可以PDF的扫描件提交,或只提交存储了优先权文件扫描件的CD,TIPO也可接受。
  • 日本、韩国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可以电子交换的方式获得。

八、外观设计已经获得授权,可否申请衍生设计?

  • 按台湾地区专利法第127条第3项,若原专利已经授权公告,则不得申请外观设计的衍生设计。如原申请案仅排定了授权公告日但并未授权公告,则在授权公告日之前均可提出外观设计衍生设计申请。

九、专利权最后一年的年费不满一年,是否仍需缴纳最后一年的年费?

  • 台湾地区的专利年费从授权公告日开始计算,而专利权则是由申请日开始计算,所以通常最后一年的年费均不会发生不足一年的情况,申请人仍需缴纳最后一年的专利年费。

十、要求外国优先权有何限制?

  • 申请人就相同发明如已向WTO成员国或与TIPO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第1次依法提出专利申请,需于其国外第1次申请专利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6个月内,可向TIPO提出专利申请。
  • 主张外国优先权必须在申请同时声明优先权日、优先权国别及优先权号。
  • 优先权证明文件可最迟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外观设计10个月内提交至T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