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知识产权懒人包 (三) —— 印度版权注册、保护与执法的关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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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原创作品”,包括文学、戏剧、音乐、视听和艺术作品,以及以有形表达形式固定下来的录音。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汇编作品和计算机数据库。版权在作品被创作并固定于有形形式时即告产生,并从那一刻起保护该作品,前提是作品具有原创性。“原创”意味着作品必须出自作者本人,而不是从另一作品复制而来。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是《伯尔尼公约》、TRIPS 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的成员,这意味着美国享有版权的作品在印度也将受到保护。

受保护的作品

印度版权法(《1957年版权法》)将“作品”定义为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以及电影作品或录音(见表 1)。

作品类型示例
文学作品小说、诗歌、计算机数据库和程序
戏剧作品戏剧和舞蹈编排作品
音乐作品乐谱,包括音乐作曲本身,但不包括歌词
艺术作品绘画、雕塑和摄影作品
电影作品视频、电视节目、电影和 DVD
录音CD、黑胶唱片、数字下载和流媒体

“音乐作品”指由音乐作品的任何图形记谱构成的作品。但音乐作品不包括拟随音乐一同演唱、朗诵或表演的任何文字,也不包括拟随音乐一同实施的任何动作。因此,与美国不同,印度的音乐作品包括作曲本身,但不包括歌词;歌词则作为文学作品受到保护。

“文学作品”和“戏剧作品”在印度版权法下都是开放性的类别。虽然印度法律同样要求作品必须以物理形式固定后才能获得保护,但其固定方式较为有限。在美国,一部舞蹈作品或音乐作品可以通过多种媒介固定,包括视频或录音制品。可是在印度法下,录音制品不能作为音乐作品的固定形式,而电影作品也不能作为舞蹈编排作品的固定形式。

精神权利

印度作者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精神权利,也称作者特别权利,与作者人格和作品完整性相关。这些权利包括:

  • 署名权:即主张自己为作品作者的权利;
  •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在作品被歪曲、篡改、修改或遭受其他处理,且这种行为会损害作者荣誉或声誉时,要求制止该行为或请求赔偿的权利。

精神权利独立于作者的版权,且不得转让。精神权利的保护期为永久。

不受保护的作品

印度版权法下,有些内容不能受到版权保护。印度版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本身。因此,版权不保护思想、主题、情节、事实、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只保护这些内容的表达形式。例如,对一家互联网公司商业模式进行详细书面描述的文字,可能受到版权保护;但该商业模式本身,以及其背后的思想,则不受版权保护。

版权登记

版权登记不是在印度获得版权保护的前提,但印度提供自愿登记制度。不同于美国法,印度法下的版权登记并不会带来特殊的实体利益,除了作为作品及其权属的初步证据,在发生争议时会有帮助。换句话说,登记会产生一种推定:即登记簿上记载的人是真正的作者、所有人或权利人,但这种推定并非终局不可推翻。

印度的自愿版权登记由位于新德里的版权局注册官管理,该机构隶属于专利、外观设计与商标总监办公室(CGPDTM),而 CGPDTM 负责人同时担任版权注册官。CGPDTM 办公室监督版权局的运作。它隶属工业与国内贸易促进部(DPIIT),即负责管理多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政府机构。

虽然作品并非必须在版权登记簿中登记,但如果作品已登记,则其后续转让和协议,如软件许可,也都必须登记。音乐作品需要以书面形式登记,歌词则须分别作为文学作品登记。舞蹈编排作品则需要通过书面记谱方式登记。

与外观设计相关的保护

根据印度《外观设计法》的定义,外观设计仅指通过工业过程或手段施加于任何物品之上的形状、构造、图案、装饰,或线条或颜色的组合特征,无论其为二维、三维,或二者兼有,只要这些特征在完成后的物品中仅凭视觉产生吸引力并接受判断。该定义排除了《版权法》相关条款所定义的任何艺术作品(绘画、雕塑、图画、版画、照片、艺术工艺作品等)。

在印度,作品不可能同时在《外观设计法》和《版权法》下获得双重法定保护,因为《外观设计法》明确排除了《版权法》所定义的艺术作品。同样,《版权法》也指出:如果某一设计已依据《外观设计法》注册,则该注册设计不再享有《版权法》下的版权。

更复杂的是,《版权法》还规定:对于本应可以在《外观设计法》下注册、但未注册的设计,如果版权人或其被许可人通过工业过程制造了超过 50 件体现该可注册设计的物品,则对该设计的版权保护将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能会失去原本可能享有保护的作品保护。

印度最高法院通过提出一个“两步测试”,澄清了版权法与外观设计法交叉地带作品的处理方式,以判断某一作品究竟是应受《版权法》保护的纯“艺术作品”,还是由该作品衍生、主要不具有“功能效用”的“设计”,从而应由《外观设计法》保护。该测试的适用高度依赖个案事实,需要深入法律分析。

总的来说,在印度法下,与版权有关的外观设计保护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任何希望在印度保护设计的人,都应考虑咨询经验丰富的知识产权律师。

经济权利

经济权利赋予作者对其作品进行商业利用的权力。印度版权法规定了以下经济权利:

  • 对于文学、戏剧或音乐作品,享有以下专有权:
    • 复制作品(包括以电子方式存储于任何媒介);
    • 向公众发行尚未流通的复制件;
    • 公开表演、向公众传播、提供可获得性,或广播;
    • 将作品制作成电影作品或录音;
    • 翻译;
    • 任何方式改编(即制作演绎作品);
    • 对作品的译本或改编本,实施上述任何行为。
  • 对于计算机程序,除享有文学作品的一切权利外,还包括通过销售或商业租赁方式发行程序复制件的权利。
  • 对于艺术作品,享有以下专有权:
    • 复制作品(包括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存储于任何媒介,或将二维作品表现为三维,反之亦然);
    • 向公众传播、提供可获得性,或广播;
    • 向公众发行尚未流通的复制件;
    • 将其纳入任何电影作品中;
    • 以任何方式改编;
    • 对作品的改编本实施上述任何行为。
  • 对于电影作品,享有以下专有权:
    • 制作电影复制件,包括对构成影片部分的任何画面拍摄照片,或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存储于任何媒介;
    • 销售、商业出租、要约销售或出租电影复制件;
    • 向公众传播电影、提供可获得性,或广播。
    • 对于录音,享有以下专有权:
      • 制作体现该录音的其他录音(包括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存储于任何媒介);
      • 销售、商业出租、要约销售或出租录音复制件;
      • 向公众传播录音、提供可获得性,或广播。
  • 就上述权利而言,复制件一旦出售一次,即被视为已进入流通。
  • 印度《版权法》还赋予每个广播组织广播复制权,赋予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以及赋予原创绘画、雕塑、图画原件或文学、戏剧、音乐作品原始手稿作者的转售分成权。

版权期限

需要注意的是,印度对经济权利的保护期通常短于美国。因此,某些在美国仍受保护的作品,在印度可能已不再受保护。

作品类型保护期限
已发表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作者终身加作者死亡后 60 年,自其死亡次年起算
以匿名或笔名发表的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照片除外)自作品首次发表次年起 60 年
死后发表的文学、戏剧、音乐作品或版画自作品首次发表次年起 60 年
电影作品或录音自电影作品或录音首次发表次年起 60 年
政府作品、公共事业单位作品或国际组织作品自作品首次发表次年起 60 年
广播组织复制权自广播作出次年起 25 年
表演者权利自表演发生次年起 50 年

不可转让的经济权利

被纳入电影作品中的文学作品或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就该作品以任何形式被利用而获得版税,唯一的例外是电影在影院放映时。这些版税必须与电影版权人按同等比例分享。

此外,若文学作品或音乐作品被纳入某一录音中,而该录音并不构成任何电影作品的一部分,则该文学或音乐作品的作者也享有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就该作品的任何利用获得版税,且这些版税也须与该录音的版权人按同等比例分享。

上述两种版税领取权,作者不得转让给除其法定继承人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之外的任何人;只有其法定继承人,或为收取和分配版税而设立的版权协会,才能承接这项权利。

转让与许可

在印度,版权可以转让,也可以许可。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转让人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签署。转让文件必须明确作品、被转让的权利、转让期限、地域范围,以及在转让期间应支付给作者或其法定继承人的版税金额和其他对价。

如果转让文件未写明期限和地域范围,则转让期限默认为五年,且仅适用于印度境内。进一步说,除非另有约定,如果受让人在转让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所转让的权利,则与该等权利相关的转让将被视为失效。

这些要求同样适用于版权许可,但有一个不同点:许可协议虽然也必须是书面形式,却不要求必须由许可方或被许可方签字。

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

印度《版权法》还在某些情形下规定了对某些作品的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可能适用于被扣留不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而法定许可制度则适用于制作音乐作品的录音,以及广播文学作品、音乐作品和录音。

集体管理组织

在印度,负责管理版权作品和表演者作品许可业务的集体管理组织(CMO)称为版权协会。主要包括:

另有两个版权协会仍在等待注册:

  • 印度歌手与音乐人权利协会(ISAMRA),负责录音表演者权及其附属活动;
  • Phonographic Performance Ltd.(PPL),负责录音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PPL 代表全球三大唱片公司(Sony、Warner、Universal)拥有的录音。

印度版权人可以直接授权,也可以通过已注册的版权协会授权。不过,只有注册的版权协会,才可以就被纳入录音和电影中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发放许可并收取费用。实际中,一些音乐作品出版社似乎也会直接授权这些作品。

在印度,音乐作品和歌词的表演权及机械复制权由 IPRS 管理。因此,如果你的音乐作品在印度被使用,你需要确保代表机构已与 IPRS 签有收费协议。对于在印度被使用的录音中的表演者,也应确保与 ISAMRA 有收费安排。对于未直接授权的录音制作者,则应确保其美国 CMO 和代表机构正从 PPL 和/或 RMPL 收取费用。

国际版权

印度是以下与版权制度有关的国际公约、协定和条约的成员:

包括《伯尔尼公约》在内的主要版权公约,都建立在三个基本原则之上:

  • 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必须给予源自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与其给予本国国民作品相同的保护;
  • 自动保护原则:保护不得以履行任何形式手续为条件;
  • 保护独立原则:保护独立于作品原产国是否存在保护。

《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成员国作者的权利,在印度版权法下受到保护。依据《1957年版权法》相关条款以及《1999年国际版权令》,外国作品在印度也获得版权保护。在印度,只要作者来自《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原创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自动产生版权保护,即使该作品是在印度境外创作的。

版权保护自原创作品完成之日起开始。值得注意的是,有关版权及邻接权的主要现行多边条约中,也包含若干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具体例外与限制。比如,印度适用了《伯尔尼公约》中的“较短期限规则”,即除非请求保护国法律另有规定,否则保护期限不得超过作品原产国规定的期限。

录音

《伯尔尼公约》并不适用于录音。不过,TRIPS 协定和 WPPT 都要求对录音及表演者在这些条约中规定的权利给予国民待遇,但录音制作者和表演者就录音广播及向公众传播获得公平报酬的权利除外。不过,印度确实对外国录音权利人和表演者,包括来自美国的权利人和表演者在其录音被公开表演或广播时提供保护。

版权执法

根据印度版权法,版权人对于版权侵权既可寻求民事救济,也可寻求刑事救济,还可以进行边境执法。由于印度是相关多边协定(包括《伯尔尼公约》)成员,外国权利人也可以依据公约国中创设的版权,在印度提起版权侵权诉讼。版权侵权的民事救济包括:

  • 禁令
  • 损害赔偿
  • 账目交代
  • 侵权复制品交付与销毁

任何涉及某作品版权侵权,或《版权法》赋予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诉讼,都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或高等法院提起。根据《2015年商事法院法》,包括知识产权争议在内的商事纠纷适用加快程序。此类版权侵权案件通常由地区层级的商事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商事法庭审理。

2019 年初,德里高等法院发展出一种动态禁令(dynamic injunction)救济方式,后文在本工具包的“执法”部分会有更详细说明。

版权侵权在印度也是一种刑事犯罪,可导致最低六个月、最高三年的监禁,并处至少 50,000 卢比(约 580 美元)、最高 200,000 卢比(约 2,330 美元)的罚金。刑事救济还包括扣押侵权复制品并交付版权人。

印度《版权法》还规定,对第二次及以后定罪的行为适用更重处罚。其刑事条款覆盖多种违法行为,例如:

  • 明知而实施版权侵权,或帮助他人侵权;
  • 明知而使用侵权计算机程序复制品;
  • 明知而制造或持有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版材;
  • 为侵犯版权或其他权利,故意规避有效技术保护措施;
  • 明知而未经授权移除或更改任何“权利管理信息”,或明知电子权利管理信息已被未经授权移除或更改,仍分发、为分发而进口、广播或向公众传播作品或表演的复制品;
  • 在版权登记簿中作虚假记载。

在印度,版权人可以直接通过刑事途径寻求救济:向警方正式报案,告知其版权已遭受、可能遭受或疑似遭受侵权;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治安法官法院提出刑事控告,请法院指示警方进一步调查。如果怀疑发生了刑事版权侵权,版权人应寻求有经验律师的建议。版权人还可以求助于适当的邦级知识产权犯罪机构,例如马哈拉施特拉邦知识产权犯罪小组(MIPCU),以协助维权。

海关执法

向印度海关备案版权,有助于阻止侵权商品或盗版作品进入印度,也有助于阻止其从印度出口。《2007年知识产权权利(进口货物)执法规则》依据《1962年海关法》制定,为阻止版权侵权货物进口提供了救济途径。

版权人可以通过印度海关知识产权备案门户在线备案:https://ipr.icegate.gov.in

即便版权并未依据 2007 年规则备案,只要海关有初步证据或合理理由相信进口货物侵犯版权,也可以依职权中止清关。印度版权法还规定,进口侵权复制品可被视为禁止货物并予以扣留,由海关执行。海关在收到版权人(或其正式授权代理人)的书面通知,并对权利人提交的证据感到满意后,可将侵权复制品视为禁止货物,对在途货物以外的相关货物予以扣留。

如果通知人在货物扣留之日起 14 天内,未能提交法院关于该批货物临时或永久处置的命令,海关必须放行被扣留货物。

在线中介的避风港

在印度,《2000年信息技术法》在某些情形下为中介提供避风港保护,使其对由第三方提供、存储或托管的信息、数据或通信链接不承担责任。在涉及中介的在线版权侵权案件中,版权人可以向该中介的申诉官提出投诉。申诉官必须在 24 小时内确认收到投诉,并在收到之日起七天内处理完毕。不过,如果中介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实际知情”:

  • 有管辖权法院的命令;或
  • 由相关政府或其机构授权官员发出的、有理由说明的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明确法律依据、援引的法条、违法行为的性质,以及需要删除或禁用的信息、数据或通信链接的具体网址、识别符或其他电子位置,那么中介必须在收到此类实际知情后三小时内删除或禁用对侵权信息的访问。

根据印度《版权法》,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中介因提供电子链接、访问或整合而对作品或表演进行暂时或附带性存储时,可以免于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第一,该暂时或附带性存储必须仅为提供电子链接、访问或整合之目的;第二,这些链接、访问或整合未被版权人明确禁止,除非负责该存储的人已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存储内容为侵权复制品。

但是,如果版权人书面向中介投诉该暂时或附带性存储构成侵权,那么中介必须在 21 天内,或直到收到有管辖权法院禁止其继续提供该访问的命令之前,停止促成对侵权复制品的访问。如果 21 天内未收到法院命令,中介可以恢复对内容的访问。

《2013年版权规则》中的相关条款还规定了中介收到此类投诉后的程序规则。

保护版权的建议

高等法院处理版权登记簿更正事务,以及针对版权注册官命令提出的上诉。高等法院在版权注册官或任何受害人的申请下,可以命令对版权登记簿作出更正,包括:

  • 将本应登记但被错误遗漏的事项补登;
  • 删除错误登记或错误保留于登记簿中的事项;
  • 更正登记簿中的任何错误或缺陷。

任何因版权注册官最终决定或命令而受害的人,都可以在命令或决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其他事务,如版权转让争议、被扣留不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强制许可、广播文学及音乐作品和录音的法定许可、版权协会收费方案等,则由有管辖权的商事法院处理。

侵权

如果任何人未经版权人或版权注册官许可,或违反许可条件,实施了版权人专有权范围内的行为,则该作品的版权即被侵犯。还有其他侵权情形,例如任何人将某作品的侵权复制品进口到印度。

合理使用

与美国不同,印度版权法没有成文的“fair use(合理使用)”例外,而是在第 52 条中列举了一套穷尽式的不侵权行为清单,其中包括“fair dealing(合理处理)”例外。

版权与商标

版权可以成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重要部分,既可以作为内容保护的主要手段,也可以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一起形成互补。例如,公司标识既可能受商标法保护,也可能受版权法保护。公司标识的版权可以作为印度商标法下的“在先权利”,用于反对或撤销恶意注册的商标,也可作为移除电商平台侵权店铺的依据。

作者身份

在印度,作为一般规则,作品作者是该作品版权的第一所有人。不过,这一规则也有例外。印度版权法在某些情形下专门规定了谁应被视为版权作品的第一所有人。

职务作品(Work for hire)

如果作品是在作者履行雇佣合同或学徒合同过程中创作完成的,那么只要双方没有相反约定,雇主就是该作品版权的第一所有人。而对于委托创作的作品,版权通常归实际创作者所有,而非委托方。若委托方希望取得版权,通常需要创作者签署书面转让文件。例如,由独立承包人创作的作品,其版权第一所有人是该独立承包人;委托方若要取得版权,必须从其处获得书面转让。不过,若摄影、绘画、肖像、版画或电影作品是以报酬方式受委托创作的,则除非书面另有约定,委托人即为初始版权人。关于版权归属问题,应咨询熟悉印度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的律师。

共同作品

在印度,版权的共同所有人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授予版权许可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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