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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知识产权管理局商标注册处(TMO)已正式开始执行1969年《商标法》第19条第3款关于商标逾期续展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法律,商标所有人在注册到期后享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仍可通过缴纳规定的逾期续展罚款费用完成续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苏丹商标局多年来一直采取较为灵活的处理方式:允许商标所有人在宽限期内续展而无需缴纳罚款;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接受超过六个月宽限期的续展申请,且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近期,苏丹商标局在国内冲突造成的动荡之后逐步恢复正常运营,并已停止上述变通做法,全面回归对法律条文的严格执行。
因此,商标所有人如需在注册到期后办理续展,现须依照《商标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缴纳相应的逾期续展费用。这意味着此前长期存在的"免罚续展"惯例已正式终结。
【页之码点评】
苏丹商标局此次政策回归,提醒所有在苏丹持有商标注册的权利人:应密切关注商标有效期,及时在到期前完成续展,避免因逾期产生额外罚款成本。各法域知识产权管理政策随时可能收紧,主动合规管理始终是降低风险的最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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