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专利申请流程

专利 商标

德国概况

德国,官方名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有16个州的议会制联邦共和国。其首都和最大的城市是柏林。 德国坐落在欧洲中西部,北与丹麦,东与波兰和捷克,东南与奥地利,西南与瑞士,西与法国、卢森堡和比利时,西北与荷兰接壤。德国是欧盟中人口最多的国家,并在世界中排名第十六。

德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专利法》
  • 《专利条例》
  • 《实用新型法》
  • 《实用新型条例》
  • 《商标法》
  • 《商标条例》
  • 《外观设计法》
  • 《外观设计条例》
  • 《植被多样性保护法》
  • 《保护微电子半导体产展开全文

德国概况

德国,官方名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有16个州的议会制联邦共和国。其首都和最大的城市是柏林。 德国坐落在欧洲中西部,北与丹麦,东与波兰和捷克,东南与奥地利,西南与瑞士,西与法国、卢森堡和比利时,西北与荷兰接壤。德国是欧盟中人口最多的国家,并在世界中排名第十六。

德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专利法》
  • 《专利条例》
  • 《实用新型法》
  • 《实用新型条例》
  • 《商标法》
  • 《商标条例》
  • 《外观设计法》
  • 《外观设计条例》
  • 《植被多样性保护法》
  • 《保护微电子半导体产品拓扑结构法案》
  • 《雇员发明保护法》
  • 《版权及邻接权法》
  • 《著作权协会管理版权及邻接权法》

国际组织/协议

  •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商标法条约》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 《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 《专利合作条约》
  •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 《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
  •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 《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
  •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
  •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收起

专利申请提交语言
德语

申请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Flow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Invention

发明:专利主管机构

德国专利商标局

英文:German 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简称:DPMA

网址:www.dpma.de

德国发明专利检索:DEPATISnet | Basic search (dpma.de)

  • 德国目前采取了13位数字的专利申请号编码规则:

    • 【专利类型】+【申请年份】+【6位流水号】+【.】+【校验码】

    • 该规则从2004年1月1日起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布图设计申请及补充保护证书,从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于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其中类型代码具体如下:
    • 10:德国发明专利申请
      11:指定德国的PCT申请
      12:补充保护证书
      20:实用新型申请
      21:源自PCT申请的实用新型申请
      22:布图设计申请
      30:商标申请
      40:外观设计申请
      41:印刷字体
      50:德文的欧洲专利德国部分
      60:英文或法文的欧洲专利德国部分
    • 6位的流水号每年都要从000001重新开始,而小数点后的数字则为校验码,校验码的计算方法为:
      • 1. 将流水号中的每个数字从右往左(个、十、百、千、万位等)依次乘以2、3、4、5、6等(等差数列)并相加;
      • 2. 将第1步得到的数字除以11,得到一个余数。
      • 3. 用11减去第2步得到的余数,即为最后的校验码。

提交语言:德语

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

必要文件:

  1. 说明书摘要
  2. 摘要附图
  3. 权利要求书
  4. 说明书
  5. 说明书附图

必要文件:

  1. 说明书摘要
  2. 摘要附图
  3. 权利要求书
  4. 说明书
  5. 说明书附图

附加文件(如有)

  1. 序列表(PDF格式及TXT格式)
  2. 微生物保藏证明及其德语译文
  3. 微生物存活证明及其德语译文
  4. 优先权证明文件/DAS
  5. 发明人声明
  6.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7. 申请权转让证明
  8. 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决定

 

附加文件(如有)

  1. 国际申请公开文本
  2. 国际检索报告/初审报告
  3. 进入德国国家阶段19/28/34/41条修改
  4. 序列表(PDF格式及TXT格式)
  5. 微生物保藏证明及其德语译文
  6. 微生物存活证明及其德语译文
  7. 发明人声明
  8.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9. 申请权转让证明

 

20年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不可延长/不可恢复)
  • PCT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不可恢复)
  • 欧洲生效途径:欧洲专利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

DPMA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 DPMA就收到的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以确保符合形式要求,并进行IPC分类。
  • 发明专利说明书需以德语提交至DPMA,如以英语或法语提交,则必须自申请日起12个月内补交德语译文,最晚不可晚于自优先权日起15个月。如以除英语/法语以外的其它语言提交,则需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补交德语译文。
  • 提交文件需包含:说明书,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发明人声明可最晚于自申请日起15个月内补交。
  • 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缴纳申请费,此期限不可延长。
  •  申请人可最晚可自申请日起7年内提出实质审查,实审费:350欧元。但自申请日起第3年开始,就需逐年缴纳维持费。申请人也可在实质审查之前即提出检索请求并缴费,则可得到一份包含可专利性的检索报告。
  • 发明专利申请将自申请日起18个月公布。
  • 根据德国《专利费用法》第3条第1款第1项和第2款第5项的规定,如申请人在审查进程中对申请进行了修改,导致权利要求数量增加,申请人应在DPMA收到增加的权利要求数量时补缴费用,最晚必须在主动修改后3个月内缴纳。如果在三个月内未缴费或未全额缴费,则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将视为未提出。如在审查过程中权利要求数量减少,则费用数额没有影响。
  • DPMA将对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适用性,以及符合所有其他正式要求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对于发明中的缺陷,DPMA将发出审查意见并要求申请人进行修改。国外申请人需自审查意见发文日起2个月内进行答复,此期限可延长一次。只有在有可靠证明的情况下才可再次延期。
  • 授权专利将在《专利公报》中公布,并可在DEPATIS和DPMA Register中进行检索。专利持有人的保护权和禁止权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后产生。授权专利的有效期最长为 20 年,自申请次日起算。
  • 任何人都可自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内对该授权专利提出异议请求,并可向联邦专利法院就异议决定提出上诉。即使异议期已过,仍可向联邦专利法院提起无效诉讼。
  • 恢复权利请求:
    • 如法定期限(Statutory deadlines)逾期,申请人可根据德国专利法第123条提出恢复权利请求(Reinstatement in integrm),包括:
      •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期限
      • 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
      • 缴费期限
      • 根据德国《专利法》,某些法定期限被排除在恢复期限之外,如提出异议请求的期限,要求国内优先权的12个月期限,以及请求进一步处理的1个月期限等
    • 如申请人错过了DPMA规定的期限(Deadline set by the DPMA),申请人可在收到决定后1个月内根据德国专利法第123a条非正式地提出“进一步处理”请求,并在1个月内,弥补遗漏的操作,并缴纳所需的进一步处理费。
    • 要成功恢复专利权,必须提出合理的恢复权利请求,恢复请求必须在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且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最迟不得晚于缴费期最后一天起的12个月,而且必须弥补已经遗漏的行动。恢复权利请求必须以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交,且包含所有重要信息,特别是要回答以下问题:
      • 错过了哪个最后期限,什么时候注意到的? 
      • 为遵守最后期限采取了哪些预防措施/发生了什么情况导致没有遵守最后期限? (必须详细解释这一点。 通常不能在之后提供补充理由。) 
      • 所有能说明合理的事实的证据,如收据,可在权利恢复请求提出后2个月内后补递交。

在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发明创造而导致的公开,或被第三方恶意公开,则可享受6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

3.1年。前提是在申请日或优先权申请日起前4个月内提出审查请求、缴纳审查费且未提出任何延期请求

  • 授权费:无。
  • 年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起开始逐年缴纳,下一个保护期的年费应在与申请月相对应的月份的最后一天缴纳。如在到期日后的第2个月月底之前仍未缴纳年费,仍可在到期日后的第6个月月底前缴纳年费,但须缴纳50欧元的滞纳金。
    • 例如:申请日为 2011年6月15日,则第3次年费应在 2013年6月30日前缴纳。
    • 例如:申请日为 2011年6月15日,则滞纳金截止于2013年12月31日。

不接受优先权恢复

否。但可从发明专利申请中分离出实用新型。(具体可从德国实用新型程序中查看)

实用新型:专利主管机构

德国专利商标局

英文:German 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简称:DPMA

网址:www.dpma.de 

德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DEPATISnet | Basic search (dpma.de)

  • 德国目前采取了13位数字的专利申请号编码规则:

    • 【专利类型】+【申请年份】+【6位流水号】+【.】+【校验码】

    • 该规则从2004年1月1日起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布图设计申请及补充保护证书,从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于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其中类型代码具体如下:
    • 10:德国发明专利申请
      11:指定德国的PCT申请
      12:补充保护证书
      20:实用新型申请
      21:源自PCT申请的实用新型申请
      22:布图设计申请
      30:商标申请
      40:外观设计申请
      41:印刷字体
      50:德文的欧洲专利德国部分
      60:英文或法文的欧洲专利德国部分
    • 6位的流水号每年都要从000001重新开始,而小数点后的数字则为校验码,校验码的计算方法为:
      • 1. 将流水号中的每个数字从右往左(个、十、百、千、万位等)依次乘以2、3、4、5、6等(等差数列)并相加;
      • 2. 将第1步得到的数字除以11,得到一个余数。
      • 3. 用11减去第2步得到的余数,即为最后的校验码。

提交语言:德语

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

必要文件:

  1. 说明书摘要
  2. 摘要附图
  3. 权利要求书
  4. 说明书
  5. 说明书附图

必要文件:

  1. 说明书摘要
  2. 摘要附图
  3. 权利要求书
  4. 说明书
  5. 说明书附图

附加文件(如有)

  1. 优先权证明文件/DAS
  2.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3. 发明人名称
  4. 申请权转让证明
  5. 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决定

 

附加文件(如有)

  1. 国际申请公开文本
  2. 国际检索报告/初审报告
  3. 进入德国国家阶段19/28/34/41条修改
  4. 发明人名称
  5.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6. 申请权转让证明

10年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
  • PCT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
  • 欧洲生效途径:欧洲专利授权之日起3个月内

DPMA将对实用新型仅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核查申请文件的完整性和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 如没有形式缺陷或形式缺陷已完成补正,该实用新型将在DPMA官方注册簿中公布登记 。实用新型说明书约自申请日起4周公布,并可在DPMA Register中进行检索。
  • 对于德国实用新型来说,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必须的申请文件,如说明书中提到说明书附图,则必须提交说明书附图。
  • 申请文件应清楚、完整地表述发明内容,申请文件一经提交,不得增加任何技术特征。
  • 德国实用新型可从发明分离(Splitting off from a patent application),即使申请人尚未对发明专利提出实质审查,或实质审查正在进行中,或异议程序正在进行中,都可从发明中分离出一个实用新型先为保护。另一个好处是,实用新型的申请日与原始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相同。
  • 发明专利的授权程序可能需要很长时间,而实用新型通常在2-3月内,甚至几周内就可以获得授权。在德国,如果发明专利尚未授权,申请人就无法提出任何禁令救济或损害赔偿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分离的实用新型可在发明专利授权前提供侧翼保护:分离实用新型授权后,无论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如何进行,都可受到全面保护。
  • 如申请人在申请专利之前就已经披露了发明技术方案,则可以采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 分离实用新型
    • 较早的发明申请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之间至少间隔一天
    • 并附有分离声明(Splitting declaration)
    • 如分离实用新型是仍在审中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离申请,则实用新型申请必须在专利申请结束或任何异议程序结束当月结束后的2个月内提交,并附有分拆声明;最晚可自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起10年内进行分离。
    • 分离实用新型需缴纳维持费,与提交时的实用新型保护期相对应,保护期从在先专利申请日开始计算。在分离实用新型提交之前的已经失效的以前保护期的维持费将不再到期。DPMA不会发送任何应付费用的通知。

在官方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示发明创造而导致的公开,或被第三方恶意公开,则可享受6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

  • 授权费:无。
  • 年费:自申请日起第4年,第7年,第9年缴纳三次。年费应在相应保护期结束当月的最后一天缴纳,如在逾期后2个月内缴纳,则无需缴纳滞纳金,如在逾期后4个月内缴纳,则需缴纳50欧元的滞纳金。年费可提前缴纳,但不得早于相应到期日前一年。
    • 例如:申请日为2017年6月15日。首次年费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
    • 例如:如在2020年8月31日前缴纳,则无需缴纳任何滞纳金。
    • 如在2020年8月31日前仍未缴纳年费,则申请人需缴纳50欧元的滞纳金。
    • 如在2020年12月31日未缴纳任何年费和滞纳金,则专利权将失效。

2-4周。最快6天可授权。

外观设计:专利主管机构

德国专利商标局

英文:German Patent and Trade Mark Office,简称:DPMA

网址:www.dpma.de 

德国外观设计专利检索:DEPATISnet | Basic search (dpma.de)

  • 德国目前采取了13位数字的专利申请号编码规则:

    • 【专利类型】+【申请年份】+【6位流水号】+【.】+【校验码】

    • 该规则从2004年1月1日起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布图设计申请及补充保护证书,从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于商标和外观设计申请,其中类型代码具体如下:
    • 10:德国发明专利申请
      11:指定德国的PCT申请
      12:补充保护证书
      20:实用新型申请
      21:源自PCT申请的实用新型申请
      22:布图设计申请
      30:商标申请
      40:外观设计申请
      41:印刷字体
      50:德文的欧洲专利德国部分
      60:英文或法文的欧洲专利德国部分
    • 6位的流水号每年都要从000001重新开始,而小数点后的数字则为校验码,校验码的计算方法为:
      • 1. 将流水号中的每个数字从右往左(个、十、百、千、万位等)依次乘以2、3、4、5、6等(等差数列)并相加;
      • 2. 将第1步得到的数字除以11,得到一个余数。
      • 3. 用11减去第2步得到的余数,即为最后的校验码。

提交语言:德语

必要文件:

  1. 外观设计图片(六面视图)
  2. 简要说明

附加文件(如有):

  1. 优先权证明文件(不可DAS)
  2. 发明人名称
  3.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4. 申请权转让证明

初始可保护5年,可续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限为25年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
  • 海牙协定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

DPMA仅对德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DPMA 首先检查是否已收到申请所需的所有文件,包括是否提交申请人的详细信息、外观设计附图或图片及其产品说明等。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尤其是外观是否符合形式要求。DPMA的审查标准为:外观设计需具有新颖性且具有个性化特征。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 新颖性(Novelty):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不得在贸易中使用过、展出过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公开过相同的外观设计或仅在非实质性细节上有区别的外观设计。如果披露/公布不可能为在欧洲境内经营的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所知,则不构成披露/公布。
  • 个性特征(Individual character):外观设计给人的总体印象必须有别于已知的外观设计。

DPMA在审查中审查外观设计与他人权利相冲突的问题。这些保护要求或绝对的拒绝理由只能在以后,即无效程序或侵权程序中进行审查。

加快审查:

  • 使用SEPA缴费
  • 根据洛迦诺分类号进行分类

最多可附上10张照片或其它图形复制品。

具有不同设计变体,如不同颜色或形式图片,不能合并为一个设计。任何不同的产品外观设计都构成单独的外观设计,因此必须单独申请。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了外观设计权的主体和保护范围。保护的标的仅限于图片表示出的可见的外观特征。

  • 每幅插图不得包含一个以上的外观设计视图。第一幅视图应为主视图,显示外观设计的全貌,且该视图将在外观设计授权后会显示在数据库中。(DPMAregister)
  • 视图不得显示不属于外观设计的任何其他物体。 
  • 图片背景必须为中性背景,与外观设计明显不同的单一同色,如白色或灰色。
  • 视图中不得包含任何尺寸、说明文字或其他附加说明。
  • 图片格式为.JPG格式,DPMA接受的电子数据载体为:CD-R、CD-RW、DVD-R、DVD+R、DVD-RW 和 DVD+RW。单个图像文件必须以 JPEG 格式 (*.jpg) 保存在空白数据载体的根目录下(无子目录)。 每个文件必须只包含一幅插图。
  • 照片或图纸应质量上乘,设计的所有特征都应清晰可见。照片不应模糊或曝光过度/不足。
  • 避免在设计主题上出现不必要的反光或阴影。
  • 确保设计从背景中突出,且没有不属于设计的其他物体。尺寸、文字和说明也不得出现在视图中。解释性文字可在补充说明中提交。
  • 如只想保护部分设计,但又希望提交外观设计的全貌,则必须使用图形免责声明以标注不受保护的部分。图形免责声明必须清晰可辨,统一地标明希望保护的部分和不希望保护的部分。 例如,可使用虚线标明不受保护的部分,或使用阴影、模糊和边界清晰标出保护客体。
  • 外观设计仅为具体的产品设计提供保护。脱离具体产品的构思或外观设计概念不能获得外观设计保护。
  • 申请人必须为每个设计指定一个产品,并使用合适的产品名称,例如:沙发、饮料杯或手机。申请人最多可指定五个术语,可使用DPMA提供的搜索引擎在线搜索产品说明的公认术语。专有名称或虚构术语不予考虑。
  • 简要说明可对外观设计进行描述,但只能说明视图中外观设计的可见特征,不能描述外观设计的功能,也不能指出替代设计(例如在色彩方面)。

延迟公布:申请人可提出延迟公布请求,最长可达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30个月。在此期间,如申请人决定将保护期延长至5年,则必须在30个月的期限内缴纳延期费。延迟公布的情况下,DPMA外观设计登记簿中只公布专利信息,如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人。

无效程序:任何第三方可针对外观设计申请提出无效请求。德国外观设计法中规定了2种无效请求:

  • 无效请求(application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invalidity) :涉及无效的绝对理由,如产品外观不构成外观设计、缺乏新颖性/个性、不受外观设计保护等。任何人都可提出
  • 无效宣告请求(application for the declaration of invalidity):涉及无效的相对理由,如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注册外观设计或显著标志的申请日期或优先权日期较早等。该申请只能由相关权利人提出
  • 无效程序需缴纳无效请求费,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一份理由陈述,并提供支持理由陈述的所有事实和证据。此外,必须准确说明与被异议的注册外观设计相冲突的在先外观设计或其他权利。
  • DPMA向外观设计的权利人通知无效判定或无效宣告的申请。如权利人在一个月内未对提出答辩意见,DPMA则针对该外观设计裁定或宣布无效。如申请人提出答辩,DPMA将根据所提交的事实和证据对该无效请求作出决定,必要时还可能举行听证会。

上诉程序:只有在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地区法院才会对无效问题做出裁决。例如,如外观设计权利人因侵犯他人外观设计权而被起诉,则可提出反诉,辩称原告的注册外观设计不符合保护要求。否则,法院将在此类侵权诉讼中推定已授权的外观设计具有法律效力。

字体可申请外观设计,包括重音、标点符号、数字和符号在内的字母,保护范围包括字体的整体风格。设计的表现形式必须包括完整的字符集以及16号字体的五行文字。

展览优先权:申请人可提出展览优先权申请,则需要相应的展览证书。该证书必须是在展会期间由主管部门颁发的,并包含一张经认证的展示设计的展台照片,并使用表格R 5708,并由展会管理部门认证。

申请日/优先权日前12个月为新颖性宽限期。如外观设计人在提交申请之前已公布了外观设计,只要公布与提交申请之间的时间不超过12个月,就不会损害新颖性

  • 授权费:无。
  • 年费:自申请日起第6年,第11年,第16年,第21年缴纳四次,需在有效期截止前缴纳续展费。
    • 年费针对每项注册外观设计收取,即使该外观设计属于多项设计。
    • 可以选择只对多项申请中的部分外观设计维持保护,此种情况下,需书面通知DPMA并说明应维持保护的外观设计编号。

2-4周

是。如多项外观设计有至少一项相同类别,则最多可在一件外观设计申请中包含100项外观设计。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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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和寻求报价: 13810826015

E-mail: mail@yezhima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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