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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09月01日起,EPO将启动系统的补充检索,以找到“更早的国家权利”,并评估其相关性。这项新的服务将免费提供给所有申请人。
与欧洲申请和PCT申请不同,国家申请被称为更早的国家权利,在欧洲的可专利性实质性审查中不被视为现有技术(Article 54 EPC)。这些较早的国家权利只能在欧洲专利被授予后作为撤销理由在国家程序中被援引(Article 139(2)EPC)。因此,申请人可以决定在实质审查完成之前为一个较早的国家权利提交一套单独的权利要求(Rule 138 EPC)。
在单一专利的背景下,申请人可能会对这一选项感兴趣,因为只有在所有参与欧盟成员国的同一套权利要求下授予的欧洲专利才有资格获得单一专利保护(Article 3(1) Regulation (EU) 1257/2012)。
基于一段成功的实验后,欧洲专利局将为申请人提供一项额外的服务,以帮助他们决定是否提交单独的权利要求。EPO审查部门将寻找早期的国家权利,评估其表面相关性,并在授权通知中就任何可能有相关性的国家权利的引用(Rule(3)EPC)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申请人即能够对任何先前引用的国家权利进行深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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