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
- PCT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 欧洲生效途径:欧洲专利授权之日起3个月
仅进行形式审查。对实用新型申请是否符合形式要求、统一性和可注册性进行审查。如果没有特殊要求,不进行新颖性审查。申请人可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2个月内提出延迟授权请求,可最晚延迟授权15个月。
提交语言:芬兰语/瑞典语
巴黎公约途径 PCT途径 必要文件:
- 说明书摘要
- 摘要附图
- 权利要求书
- 说明书
- 说明书附图
必要文件:
- 说明书摘要
- 摘要附图
- 权利要求书
- 说明书
- 说明书附图
附加文件(如有)
- 序列表(PDF格式及TXT格式)
- 微生物保藏证明及其芬兰语译文
- 微生物存活证明及其芬兰语译文
- 优先权证明文件/DAS
- 委托书
-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 申请权转让证明
- 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决定
附加文件(如有)
- 国际申请公开文本
- 国际检索报告/初审报告
- 进入芬兰国家阶段19/28/34/41条修改
- 序列表(PDF格式及TXT格式)
- 微生物保藏证明及其芬兰语译文
- 微生物存活证明及其芬兰语译文
- 委托书
-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 申请权转让证明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
- PCT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
- 授权费:申请人需在收到官方通知后2个月内缴纳授权公告费。
- 年费:年费自第3年起开始逐年缴纳(含第1-3年年费),年费逾期可在6个月的宽限期内缴纳,并同时缴纳20%的滞纳金。
接受以“适当注意:(due care)为理由的优先权恢复。
20年
符合以下情况,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披露有关发明的信息,发明不丧失新颖性:
- 因申请人或其前身所有人的明显滥用导致的公开
- 发明在官方或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上公开
接受以“适当注意:(due care)为理由的优先权恢复。
3个月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
- 海牙协定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
- 欧盟外观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