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籍在中国台湾优先权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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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0年国知局出台的第58号局令《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中国台湾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简称“台湾优先权”)。

但在实际专利申请的操作过程中,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的台湾专利申请都能能要求台湾优先权,申请人国籍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根据规定,如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的申请人国籍均非中国台湾、中国大陆及港澳地区,将无法要求台湾优先权。如台湾在先申请具有共同申请人,且第一申请人非台湾籍,那么其优先权将不被承认。因而在先申请的申请人顺序就变得极为重要。

如在先申请的申请人为除台湾以外的其它国籍,且该申请人已通过优先权转让的形式将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转让给国籍为中国台湾、中国大陆或港澳地区的在后申请人,但是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文件中记录的申请人国籍仍然错误记录为非中国台湾、中国大陆或港澳地区,此种情况下,中国专利局也将不承认台湾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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