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成为中国企业重要的市场拓展方向,中亚地区的知识产权制度变化正受到出海企业的密切关注。2026年5月7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签署第LRU-1144号法律,对该国知识产权制度作出系统性修订,内容涵盖商标使用认定、商标注册提前终止程序及专利官方费用三大核心领域。该法律将于2026年8月8日正式生效。
对于已在乌注册商标或计划进入中亚市场的中国企业而言,本次改革不仅改变了既有的合规路径,更对商标维持策略提出了实质性的更高要求。本文将从制度变化、风险识别与实务应对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商标"实际使用"认定标准的实质性收紧
修法核心:许可协议不再等同于商标使用
本次修法最具影响力的调整,是删除了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中关于"许可协议可自动构成商标实际使用"的规定。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既有制度,商标若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第三方可提起不使用撤销程序(Non-use Cancellation)。修法之前,商标权人可凭借已签署的许可协议作为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从而对抗第三方撤销请求。新法生效后,单纯的许可协议将不再构成法定使用证据。
与主要法域的制度比较
从国际比较视角看,乌兹别克斯坦的此次调整使其商标使用认定标准更接近欧盟与美国的实务立场:
| 法域 | 许可协议作为使用证据的效力 |
|---|---|
| 欧盟(EUIPO) | 须证明被许可人实际投入商业使用 |
| 美国(USPTO) | 要求提交真实商业使用样本(Specimen) |
| 中国 | 许可使用可视为使用,但需被许可人实际使用 |
| 乌兹别克斯坦(修法后) | 须证明真实、商业性的市场使用 |
这一变化体现了乌兹别克斯坦商标制度由"形式主义"向"使用主义"的转向,与全球主流趋势保持一致。
二、商标注册提前终止程序的简化
修法引入了明确的商标注册提前终止机制,适用于以下情形:
- 商标权人为法人且已清算——商标主体已消亡,权利无所归属;
- 商标权人为自然人且死亡后无合法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 权利缺乏承受主体。
在此类情形下,第三方可直接请求法院裁定终止该商标注册。
程序路径的统一
修法之前,提前终止请求既可向法院提出,也可向司法部下设的*诉委员会(Appeal Board)提出,双轨并行容易造成程序冲突与结果不确定性。新制度明确将管辖权统一至法院,提升了程序的可预期性与终局性。
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若发现目标商标的权利人主体已消亡或死亡,可通过更清晰的司法路径主张相应权利,减少了行政与司法程序之间的协调成本。
三、专利及相关申请费用的调整
本次修法对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软件及数据库的官方费用作出全面调整,以及向司法部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的费用:
- 审查意见答复期限延期费用大幅降低:主要适用于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申请,有助于申请人在面对实审意见时有更充裕的应对时间;
- 上诉费用统一:此前针对形式审查决定的上诉费用较低,与实质审查决定上诉费用存在差异;新法将两者标准统一,简化了费用结构。
费用调整的整体方向是降低申请人成本、统一程序标准,体现出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国创新主体的政策意图。
四、实务应对建议
针对已在乌兹别克斯坦布局或计划进入该市场的中国企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调整知识产权管理策略:
1. 重新审视乌兹别克斯坦商标的使用证据链
- 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应及时梳理过去三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
- 在乌境内的销售合同、发票、海关进口记录;
- 当地经销商、广告投放、电商平台展示证据;
- 产品包装、宣传材料的实际投放证明。
2. 调整许可协议管理方式
- 对于通过被许可人在乌运营品牌的企业,应在许可协议中明确被许可人的使用义务及使用证据留存义务,并定期收集与归档实际使用证据,避免因证据缺失而面临撤销风险。
3. 关注潜在并购对象的商标主体状态
- 在涉及乌兹别克斯坦市场的并购或品牌收购交易中,应重点尽调目标商标权利人的法人存续状态或自然人继承情况,以判断商标是否存在被第三方申请提前终止的风险。
4. 利用费用调整窗口推进专利布局
- 申请人可结合费用结构变化,合理规划在乌的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设计申请节奏,特别是在审查应对环节的成本控制。
结语
乌兹别克斯坦此次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反映出中亚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加速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整体趋势。对中国企业而言,这既是合规要求的提升,也是布局窗口的优化。在中亚市场战略价值持续上升的背景下,企业应建立动态的知识产权监测与维护机制,将合规要求嵌入日常运营,而非在面临撤销或争议时被动应对。
页之码将持续关注全球新兴市场的知识产权制度变化,为中国企业的全球布局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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