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重磅新规:数字界面外观设计专利,"屏幕枷锁"正式松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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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发布《关于计算机生成界面和图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查的补充指南》(Notice 91 FR 12394)。该指南于2026年3月13日正式生效,适用于此日期之前、当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及相关程序,为计算机生成设计的审查提供了更为务实的框架。

其核心目的在于放宽并更新对计算机生成界面(如GUI、图标、投影及全息界面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要求,以适应不断演进的数字与虚拟技术。

一、背景:旧规则下的绘图困境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制品的装饰性外观,即产品或与产品相关物品的视觉设计,而非其功能。多年来,寻求保护图形用户界面(GUI)和图标的申请人往往必须在附图中描绘显示屏、显示器、手机或类似硬件——无论以实线或虚线呈现——才能满足《美国法典》第35编第171条关于"制造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的要求。

随着投影、全息图、虚拟现实(VR)与增强现实(AR)—— 即所谓PHVAR技术的兴起,数字设计已突破传统物理屏幕的限制。USPTO收到大量反馈,认为旧规过度限制了申请人的灵活性,因此更新了审查指导原则。新指南在保留法定要求,即所主张的设计必须与合格制品相关联的同时,赋予申请人更大的灵活性。

二、USPTO的决定:不改法条,重塑审查

该指南并未改变法律条文,其真正意义在于完善审查员对所主张的计算机生成设计是否指向合格制品的评估方式。

核心突破:USPTO不再要求每一件计算机生成界面或图标申请都在附图中描绘实体屏幕或设备。只要标题、权利要求和整体披露内容清楚地表明该设计针对的是计算机、计算机显示屏或计算机系统,即便附图中没有硬件轮廓,申请也可满足第171条的要求。

指南明确涉及投影、全息以及虚拟或增强现实设计。这些设计如果能够清楚地与计算机相关制品相关联,且不仅是短暂(transient)或脱离载体(disembodied)的图像,便可获得保护资格。

申请人仍可使用虚线来表示未主张的主题或环境,但虚线不再是每一件数字设计申请的必经路径。

三、五大核心要点解读

1. 废除"必须绘制显示面板"的硬性规定

  • 新规则:只要名称(Title)和权利要求(Claim)明确且正确地指明制造品(例如"用于计算机的界面"或"用于显示屏的图标"),图纸中不再强制要求绘制显示屏或其轮廓(无论实线或虚线)。
  • 保留选择权:申请人仍可按旧惯例在图纸中用虚线绘制显示区域,但这不再是合规的必要条件。

2. 明确认可PHVAR技术的专利资格

指南明确指出,对于投影、全息图、VR与AR所生成的界面或图标,即使其外观与生成它的计算机或设备在空间上是分离的,只要它是为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设计的,即属于可授予专利的主题。此类设计不再被自动视为"暂态"或"脱离载体"的图像或三维影像。

3. 规范并放宽"名称"与"权利要求"的表述要求

只要在名称和权利要求中使用 "for"(用于)衔接制造品,即足以表明该设计并非孤立图像,而是用于特定制造品的设计(满足35 U.S.C. 171)。审查员不得再对此类表述提出异议。

  • 合格表述示例:
    • `Projected interface for a computer`(用于计算机的投影界面)
    •  `Icon for display panel`(用于显示面板的图标)
    •  `Virtual reality interface for a computer`(用于计算机的虚拟现实界面)
    •  `Computer icon`(计算机图标)
  • 不合格表述示例(因未指明制造品将被驳回):
    •  `Paper stack icon`(纸堆图标——未提及计算机或屏幕)
    •  `Digital motorcycle picture`(数字摩托车图片——属于脱离载体的暂态图像)

4. 审查员评估标准与流程

审查员在评估申请时须遵循以下步骤:

  • 核查名称与权利要求:确认是否正确包含制造品术语(如 `for a computer`)。
  • 核查说明书:查看是否有特征描述语句(Characteristic Feature Statement)限定设计范围。
  • 核查图纸完整性:图纸必须提供足够视图,完整公开设计的合法外观(须符合37 CFR 1.152,以及35 U.S.C. 112的充分公开与明确性要求)。
  • 处理驳回与修正:若整份申请未指明制造品,将依据35 U.S.C. 171予以驳回,但允许在不引入新事项(New Matter)的前提下进行修正。

5. 补充说明与法律效力

  • 生效时间:本补充指南于2026年3月13日生效,适用于该日期前后所有设计专利申请。
  • 性质定位:本指南属于USPTO内部管理与审查规范,不具有实质性立法效力。但审查员与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PTAB)在执行业务时须以此为准,后续将编入《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
四、新旧规则对比一览
审查维度过去(旧MPEP 1504.01(a))现在(2026新补充指南)
图纸要求必须用实线或虚线绘制显示面板/屏幕无需绘制屏幕,名称与权利要求指明制造品即可
新兴技术仅聚焦传统2D屏幕界面,对投影/VR/AR指引模糊明确涵盖投影、全息、VR、AR等无屏/分离式界面
权利要求表述对"Icon for..."等表述审查较为苛刻认可"[设计] for [计算机/系统/屏幕]"为标准合规表述
五、实际影响:企业当下应采取的行动

拥有重要数字设计资产的企业应及时重新审视其外观设计专利策略。对于许多申请人而言,新指南可能支持更简洁的附图、更严谨的权利要求呈现,以及减少那些源于旧有起草惯例而本可避免的审查意见。

申请层面的检视:企业应审查针对GUI、图标、投影和沉浸式界面的待审及计划中的申请,标题与权利要求须精心起草以准确识别相关制品。所增加的灵活性固然重要,但仍取决于严谨的申请起草。

跨团队协同:企业应尽早在设计、产品与知识产权团队之间进行协调。一项反映界面如何跨设备、跨显示屏、跨环境运作的申请策略如今可能更易实施。与此同时,申请人仍必须满足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其他要求,包括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和充分披露。

重点行业受益:对于在AR、VR、汽车显示屏、可穿戴设备与空间计算领域开发产品的公司而言,该指南尤为重要。它为保护那些常常塑造用户体验和产品差异化的视觉特征,提供了一条更清晰的路径——即便这些特征并未出现在传统的矩形屏幕之内。

六、结语

对于在数字产品设计上投入巨大的企业来说,这份指南是一个有益的提醒:外观设计专利策略应随技术本身一同演进。企业应审视现有申请实践,确认标题和权利要求准确识别相关制品,并考虑待审或未来申请是否能从更聚焦的设计呈现中受益。精心起草仍然不可或缺,但通往现代界面保护的道路如今已更加清晰。

【页之码点评】

USPTO此次调整,是审查逻辑从"硬件绑定"向"制品关联"的务实回归。屏幕轮廓的松绑,并不意味着门槛降低,反而将审查博弈的重心前移至标题与权利要求的措辞精度——一个"for"字,即分合格与否。对于布局PHVAR技术的申请人而言,灵活性的背后是更高的起草功力,专业代理的价值恰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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