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申请中的信息披露声明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I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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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声明(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 ,简称IDS,是美国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而又独特的制度,具体是指:根据美国专利法实施细则37C.F.R.1.56款规定,每一个参与专利申请的人(包括发明人、受让人、代理人等)在美国专利申请过程中有义务诚实地以IDS形式告知USPTO,在美国专利申请前及申请期间,其所知道的与该美国发明申请有关的重要信息,以协助USPTO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现有技术、出版物、销售记录等。此义务延续至公告专利授权或撤回专利申请。如果未能披露重要的现有技术,专利权人可能将无法实施相关专利。

IDS提交主体

美国37 C.F.R. § 1.56中规定与专利申请的递交和审查相关的每个人,都负有向USPTO提供其已知的、与该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实质相关的所有信息的义务,即提交IDS的义务。具体包括:

  • 专利申请中署名的每一个发明人
  • 准备或处理专利申请的每一个专利律师或专利代理师
  • 实质性参与专利申请的准备或审查,并且与发明人、申请人、受让人或有义务受让该专利申请的任何人有关联的所有人

IDS的提交文件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需要递交的IDS文件至少应包括:

  • (a)    相关外国申请中引用的现有技术 (Prior Art Cited in Related Foreign Applications)
  • (b)    在审美国专利申请的有关信息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or From Copending United States Patent Applications)
  • (c)    来自相关诉讼和/或审判程序的信息 (Information From Related Litigation)
  • (d)    与从专利中复制的权利要求有关的信息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Claims Copied From a Patent)

在专利申请实践中,需要向USPTO提交的IDS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 (a)    具有相同优先权的同族申请在撰写和审查过程中产生的现有技术,例如,美国母案、分案、继续案、部分继续案,以及美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族申请(包括国内申请人熟悉的中国优先权申请、PCT申请,欧洲申请、日本申请、韩国申请等),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引用的对比文件,申请人提交给专利局的对比文件,以及在申请文件(如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对比文件。
  • (b)    虽然优先权不同但属于技术相关的申请、及其同族申请在审查过程中产生的现有技术,例如,同一专利布局中的系列案申请、以及该系列案申请的同族申请,在审查过程中专利局引用的对比文件,申请人提交给专利局的对比文件,以及在申请文件(如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对比文件。
  • (c)    在审美国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中提到的现有技术,尤其是背景技术中提到的对比文件。
  • (d)    在相关诉讼和/或审判程序中产生的现有技术,例如提交到法院或专利局的对比文件。
  • (e)    其他例如发明人发表的文章,技术交底书中提到的现有技术,发明人、专利代理人和其他检索单位检索得到的对比文件,申请人的相似产品,美国审查员认为可能导致重复授权的美国对应申请。如果存在从其他专利中复制权利要求的情形,还需要指出复制的权利要求的来源专利和该专利的权利要求数量。
  • 对于非英文的现有技术,如果不提供英译文,美国审查员通常不予考虑,因此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英译文。英译文的形式,例如可以包括:英文同族申请(如果有);英文的全文翻译(可以是机器翻译);相关部分的英文译文(多用于非专利文献,也可以是机器翻译);英文摘要。
  • (f)    PTO/SB/08表格:需要列出已得知的全部相关专利信息(包括美国专利和非美国专利)、相关的非专利文献的信息。
  • (g)    声明书:申请人用于向USPTO陈述相关信息,如披露文件自申请人获知之日起是否超过3个月等。

IDS提交时机

在美国专利申请与授权程序中,可在不同阶段递交IDS:

  • (a)阶段A:自美国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或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3个月内,或者是第一次审查意见(Non-Final)下发之前,或在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后的第一次审查意见前,此阶段提交IDS,不需要缴纳任何官费,也不需提交任何声明。
  • (b)阶段B: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Non-final OA)下发后到,但仍在终审(Final-OA)、授权通知或任何能导致专利审查程序关闭的行为发生之前。如果能够提交符合37 C.F.R. § 1.97[1]规定的声明,且披露文献在发文日起3个月内,则无需缴纳官费,但需要提交声明;如果披露文献超出发文日3个月,则需要缴纳IDS官费。
    • 符合37 C.F.R. § 1.97规定的声明可以是以下两种声明中的任一种:
      • 本次IDS中所包含的每一条信息,是在提交本次IDS前3个月内,在同族国外专利申请过程中被外国专利局的通知书首次引用的;或
      • 本次IDS中所包含的信息,均未在同族国外专利申请过程中被外国专利局的通知书引用,且在经过合理质询后签署声明的人了解,在提交本次IDS前3个月内,§ 1.56(c)中规定的任何人都不知道。
    • 考虑到使用声明(2)有潜在的风险,一般建议申请人使用声明(1)。
  • (c)阶段C:终审通知书(Final-OA)、授权通知下发后,或任何能导致专利审查程序关闭的行为发生后,但仍在缴纳授权费用前或在缴纳授权费用当日或之前。如果IDS文件属于与现有技术实质相关(特别是X类或Y类文件),为保证授权稳定性,建议提交RCE,需要缴纳IDS官费及声明。
  • (d)阶段D:已支付授权费,但尚未获得授权日期。在该阶段若有IDS需要IDS,一般需要提交撤回授权的请求和RCE请求,并需要缴纳撤回授权的官费和RCE官费。这种为提交IDS而重启审查程序的方式不仅成本较高,而且耗时较长。此时需要提交声明、撤回授权请求、QPIDS及RCE请求,并需要缴纳撤回官费、IDS官费及RCE官费。
    • 2012年起,USPTO推出了一种更为快捷且低成本的IDS提交途径,即QPIDS(Quick Path Information Disclosure Statement),有条件地取代昂贵且耗时的RCE途径。
    • 利用QPIDS提交IDS,虽然仍需要提交撤回授权的请求和RCE请求,且需要缴纳IDS官费,但基于QPIDS提交的RCE是“有条件的”RCE(conditional RCE):如果审查员未发现需要重新审查的IDS文献,有条件的RCE将不会被开启,RCE官费被退回;如果审查员发现确有需要重新审查的IDS文献,则有条件的RCE将会开启,这种情况下会退回除RCE官费之外的官费,如IDS官费。
    • 从实务来看,利用QPIDS提交IDS后,UPSTO重启审查程序的情况为少数情况。因此,在缴纳授权费用后、授权公布日前,利用QPIDS提交IDS不失为一个既快捷又节约成本的方式。但是,QPIDS也存在局限性,其仅适用于申请人想要提交的IDS文献满足37 C.F.R. § 1.97规定的时限要求,即,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交符合37 C.F.R. § 1.97规定的声明,则无法利用QPIDS提交IDS。
  • (e)阶段E:在专利授权日之后。通常情况,下发专利证书以后,IDS义务已结束。但如果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应该提交的关键性IDS资料没有提交,可以考虑通过领证后的补充审查程序来获得IDS提交的机会,不过此时需要缴纳较高的费用。

我们可通过表格清楚地看出IDS的文件和时机要求:

 

 IDS提交时机IDS声明官费
阶段一美国申请日/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日起3个月内,或第1次审查意见(Non-Final OA)前;或RCE请求后的第1次审查意见前
阶段二第1次审查意见后,但仍在Final OA、授权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或任何导致专利审查程序关闭的行为发生前有(声明是在首次获悉该IDS资料日起3个月内)
  • 180.00USD(大实体)
  • 90.00USD(小实体)
  • 45.00USD(微实体)
阶段三在Final、授权通知或任何能导致专利审查程序关闭的行为发生后,但仍在缴纳授权费前或缴纳授权费当天
  • 180.00USD(大实体)
  • 90.00USD(小实体)
  • 45.00USD(微实体)
阶段四缴纳授权费后、授权公告日前3000.00USD(大实体)+RCE官费

注意:提出IDS的责任一直持续到专利申请被废弃或是专利领证时为止。即使收到notice of allowance(授权通知书),也并不表示IDS的义务结束了,必须要等缴纳授权费用后,收到issue notification(颁证通知书)才可以。

USPTO将在2025年1月19日实施新的专利申请费用标准,其中,将为信息披露声明,即IDS建立新的分级收费结构。根据新规定:

  • 如提交的IDS累计数量超过50篇,需缴纳200美元
  • 如提交的IDS累计数量超过100篇,需缴纳500美元
  • 如提交的IDS累计数量超过200篇,需缴纳800美元
  • 同时,申请人还必须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说明IDS费用提交的规模及费用缴纳的情况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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