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专利期限调整(PTA)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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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美国-墨西哥协定》,简称CUSMA,于2020年7月1日生效。作为CUSMA的缔约国,加拿大不仅承诺及时处理加拿大的专利申请,还承诺对不合理拖延加拿大专利颁发的专利权人进行期限补偿。根据2025年1月1日生效的加拿大专利新规定,加拿大将通过提"附加期限",对无故拖延加拿大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进行补偿,这也是加拿大专利制度除了引入了权利要求超项费和RCE请求之后的另外一个最大的变化。加拿大专利法修正案第46.1节,该节规定了"期限补偿"的法定框架,其中46. 1 (1)规定,如果

  • (a) 专利是在以下两者中的较晚者之后授权的
    • (i) 第(2)条款中规定的适用日期的第5个周年日
    • (ii) 在不考虑第35(4)条款的情况下,根据第35条款就专利申请提出审查请求,缴纳了第 35(1)条款中提到的费用以及(如适用)缴纳了第35(3)(a)段中规定的滞纳金的首个日期的第3个周年日
  • (b) 该专利利申請的申请日是2020年12月1日或之后;以及
  • (c) 专利权人在该专利获得授权之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条例申请期限补偿,并缴纳费用

加拿大《专利法》第46.1(2)条对"适用日"进行了定义。根据加拿大专利申请类型,"适用日 "一词可理解为:

专利类型适用日法定相关条款
分案递交日专利规则第117.02(1); 
专利法第46.1(2)(a)
PCT进入CA国家阶段申请进入日专利规则第117.02(2); 
专利法第46.1(2)(b)
任何其它的CA国家申请申请日专利法第46.1(2)(c)

期限延期请求需要申请人提出期限延长请求并缴纳规定的官费。如果获准延长期限,申请人需要缴纳必要的年费以维持权利。从第20年开始,每年年费相同。

期限延长的计算方法是,从适用日的第5个周年日到请求审查的第3个周年日之间的较晚者到专利授权日之间的天数,减去根据实施细则确定的应减去的天数。根据加拿大《专利法》第46.1(4)款所减的天数是根据《专利规则》第117.03(1)条规定的一个或多个期间内所有天数的总和,包括:

  • 实质审查被推迟的每一天
  • 专利申请被放弃的每一天
  • 根据《专利规则》第3(1)条使用的延期的每一天
  • 从授权通知或有条件授权通知之日起,到缴纳最终费用(final fee)为止的每一天(除非通知被撤销、通知被撤回或申请被放弃);以及
  • 年费滞纳金到期日之后的每一天

补充保护证书(Certificate of 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SP)与可能授权的专利期限延长同时生效。也就是说,CSP的期限在《专利法》第4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时生效,无论是否可以延长专利期限。CSP条款仅适用于与药物成分或药物成分组合有关的专利。

总而言之,除非加拿大专利是在以下两个日期中的较晚日期之后授权的,否则该专利没有资格获得期限延长:

  • (i)  自国家进入日、提交日或申请日起五年
  • (ii) 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日起三年

CIPO将在2025年晚些时候更新《专利局实务手册》(MOPOP)中有关期限延长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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