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截图、漫画分镜也能击穿专利:企业应如何重新理解“现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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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律师经常需要向发明人解释两个看似基础、实则很容易被误解的问题:新颖性和显而易见性。而这两个判断,最终都离不开一个核心前提 —— 现有技术。

很多发明人会下意识认为,现有技术主要就是已经公开的专利,或者少数技术论文。实际上,这种理解过于狭窄。在专利审查中,所谓现有技术,指的是在专利申请提交之前,已经向公众公开的任何信息。它不仅包括专利文献和学术论文,也可能包括电影、电视剧、YouTube 视频、博客文章、产品演示,甚至漫画内容。

有时,这种“意想不到的公开”甚至会来自一部喜剧电影——比如《波拉特》。

电影为什么会出现在专利审查意见里

美国曾有一件美国专利申请号 12/071,878,公开号 US20090216171的专利申请,试图保护一种可概括为“吊带式男性服装”的设计。这类申请文本会采用专利撰写中常见的技术化表述,例如结构支撑、锚定位置、张力分布等,把服装描述成一个具有明确构造关系的技术方案。

但审查员在阅读时发现,这种设计并不陌生。原因是,很多观众早已在电影《波拉特》中见过几乎相同的服装造型。最终,审查员直接引用了电影截图作为现有技术。

这个案例的尴尬之处不在于形式夸张,而在于它清楚说明了一点:只要相关内容已经公开并可被公众接触,就有可能进入现有技术范围。即便这种公开不是发生在专利体系内,也同样可能影响专利授权。

被漫画“提前公开”的打捞方法

类似情形并非个例。另一个更经典的案例来自一篇 1949 年的唐老鸭漫画。漫画中,角色通过向沉船内部填充乒乓球,利用排水和浮力原理将沉船打捞起来。

多年后,一位荷兰工程师提交了关于类似浮力打捞方案的专利申请(荷兰申请号 NL 6514306),其核心思路是使用球形置换元件实现打捞。

从技术表达和申请文件质量来看,这件申请本身并不差,方案也写得完整清晰。但问题在于,相关核心思路早已通过公开作品被公众知悉。结果,这件申请同样被驳回。

这说明,专利审查并不只看申请文件是否写得“像技术”,也不只看发明人是否独立完成研发。如果核心技术构思已经在先公开,专利保护基础就会被削弱。

为什么“我这个不一样”通常不够

在现有技术被摆出来之后,发明人与专利律师之间往往会出现一段非常典型的讨论:

“但我的方案不一样。”

接下来常见的理由包括:材料不同、形状略有变化、增加了一个搭扣,或者在结构细节上做了局部调整。发明人往往会对这些差异抱有相当信心。但从专利法角度看,问题并不只是“有没有差异”,而是:这些差异是否足以构成非显而易见的技术贡献。如果一个方案的核心想法已经被公开,那么后续判断重点通常就会从“新颖性”转向“显而易见性”。此时需要回答的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这些修改是否只是顺手可得、自然想到的变化。

多数情况下,小幅改动并不足以扭转局面。例如,仅仅在已公开的服装结构上增加几个搭扣,通常很难被认定为服装技术上的实质性突破。

审查员检索的范围,早已不止专利数据库

还有一种常见误解是:专利审查员主要查专利库,因此只要没有相同专利公开,申请就有机会。这种看法放在二十年前也许还勉强成立,但在今天已经明显滞后。当前审查实践中,审查员可能检索的对象包括:

  • 专利文献
  • 学术出版物
  • 网站存档
  • 产品资料
  • 视频内容
  • 历史媒体
  • 其他任何已经公开传播过的材料

也就是说,企业在专利评估时,不能再只做“专利同类检索”,而应当用更接近商业现实的方式理解公开风险:市场出现过、媒体展示过、网络传播过、公开演示过,都可能影响专利稳定性。

AI 检索工具正在进一步扩大现有技术的发现能力

随着 AI 辅助检索工具的发展,这一趋势还会继续强化。此类工具可以在海量公开信息中识别相似概念、相近结构和相关表达方式,帮助审查员或无效挑战方更快找到传统数据库之外的证据。这意味着,过去因为信息分散、检索难度高而未被发现的公开内容,未来更可能被系统性识别出来。对企业来说,这带来两个直接影响:

  • 专利申请前的检索边界必须扩大,不能只查专利和论文;
  • 专利稳定性评估要前移,尤其是在产品发布、融资、出海或许可谈判前,应更全面地排查潜在现有技术。

企业真正该问的问题是什么

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前,最值得问的问题不应只是:“有没有人申请过类似专利?”

更关键的问题其实是:“有没有人曾以任何形式,向公众公开过这个想法或这个方案?”

这是专利布局中非常实务、也非常容易被忽视的一步。因为一旦某个核心构思已经公开,即使它只出现在电影镜头、漫画分镜、产品演示或网络视频中,也有可能构成现有技术,从而影响申请授权,甚至影响后续维权和交易。

申请前做一次“广义现有技术检索”,往往比事后解释更有价值

从实务角度看,随着 AI 工具的普及,现有技术检索的效率已经明显提升。对企业而言,在为某个看起来新颖的创意投入大量申请、运营和商业化资源之前,先做一次覆盖更广的信息检索,通常是非常值得的。这不仅是为了提高授权率,更是为了避免后期出现以下问题:

  • 申请阶段被意外驳回;
  • 授权后稳定性不足,被无效证据击穿;
  • 对外融资、许可、并购时,专利资产价值被质疑;
  • 海外布局时因公开证据被放大,增加不确定性。

专利决策从来不是“写出来就行”,而是要建立在对公开状态、技术差异和商业目标的综合判断之上。

从北京页之码长期专利申请与国际布局实践看,文章的启示在于:企业判断可专利性时,必须把检索对象从“专利文献”扩展到“全部公开信息”。申请前做好广义现有技术检索,有助于提高授权质量,也能减少后续无效和出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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