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知识产权懒人包 (二) —— 印度专利申请、保护与执法的关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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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是政府就某项发明在有限期间内授予专利权人的法定权利,使其有权阻止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该专利发明。印度专利局是负责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的政府机关。在印度,专利、外观设计与商标总监办公室(CGPDTM)负责管理位于金奈、孟买、加尔各答及其德里总部的专利局。

印度专利局授予的专利,保护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步骤且能够工业应用的新产品和新工艺。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 20 年。印度现行专利法不规定任何专利期限延长。对于依据《专利合作条约》(PCT)进入国家阶段的申请,其保护期为自 PCT 下国际申请日算起 20 年。若申请人在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内通过提交国家阶段申请进入印度,则该国际申请日视为在印度的申请日。

印度专利法,即《1970年专利法》(经修订)第 3 条和第 4 条,规定以下类型的发明不具备专利适格性:

  • 明显荒谬,或其主张内容显然违背既定自然法则的发明;
  • 其主要或预期用途或商业开发可能违背公共秩序或道德,或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或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发明;
  • 仅仅发现某一科学原理,或形成抽象理论,或发现任何自然界存在的生物或非生物物质;
  • 对已知物质的新形式的单纯发现,且该新形式并未提升该物质已知疗效;或对已知物质的新性质或新用途的单纯发现;或对已知工艺、机器或装置的单纯使用——除非该已知工艺产生新产品,或至少使用一种新反应物;就本项而言,盐、酯、醚、多晶型、代谢物、纯形式、粒径、异构体、异构体混合物、复合物、组合物及其他已知物质衍生物,均被视为同一物质,除非其在疗效相关性质上存在显著差异。
  • 仅通过混合获得、且仅表现出各组分性质聚合的物质,或制造该物质的工艺;
  • 对已知装置的单纯排列、重新排列或重复组合,其中各装置彼此独立并按已知方式发挥作用;
  • 农业或园艺方法;
  • 任何对人体进行药用、外科、治疗、预防、诊断、治疗性或其他处理的工艺,或对动物进行类似处理以使其免于疾病、提高其经济价值或其产出价值的工艺;
  • 植物和动物整体或其任何部分(微生物除外),包括种子、品种和物种,以及植物和动物生产或繁殖的实质性生物学过程;
  • 文学、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任何其他纯审美创作,包括电影作品和电视作品;
  • 数学方法、商业方法、计算机程序本身(per se)或算法;
  • 单纯的方案、规则、执行精神活动的方法,或游戏方法;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属于传统知识的发明,或仅是对传统已知成分性质的聚合或重复;
  • 与原子能相关的发明。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某项发明满足新颖性、创造性步骤和工业适用性标准,只要其属于第 3 条或第 4 条下的不适格主题,仍不能获得专利。以下是一些在印度可能被视为具有专利适格性的发明示例:

  • 转基因微生物和疫苗;
  • 新的药用化合物和制剂;
  • 通过混合组分获得的协同组合物;
  • 产生新结果的改进或组合,或比以往更新、更好或更便宜的物品;
  • 外科、治疗或诊断仪器或装置;
  • 在完全脱离活体的组织、细胞或生物流体上实施的诊断方法;
  • 体现“技术效果”或“技术贡献”的计算机实施发明。

如何在印度获得专利

在决定是否在印度申请专利时,创新者应考虑以下几点:

  • 专利具有地域性。要在印度执行专利权,就需要拥有印度专利。
  • 专利审查过程较长,可能需要多年才能完成。
  • 非印度居民申请人必须通过注册的印度专利代理人提交专利申请,或在印度提供送达地址。

寻求专利保护的最佳做法

  • 第一步:聘请合格的专利律师
    • 许多公司希望在全球销售其产品,因此在多个国家取得专利保护,往往是公司商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在一个国家的公开(无论是否出于无意)都可能导致在其他国家失去专利性,发明人应尽可能早地获得法律建议。
    • PCT 成员国的居民(包括美国和印度)可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交国际专利申请。PCT 体系简化了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的流程,也让申请人拥有更多时间决定最终在哪些国家进入保护。
    • 与巴黎公约路径相比,PCT 体系更简单(见下文第二步)。如果你希望在印度以及多个其他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可以考虑提交 PCT 申请,并将印度列为指定国。
    • 合格的专利律师或代理人可以帮助你处理这些事务,包括 PCT 路径的申请。此外,律师或代理人还可能帮助你推荐或选择合适的印度专利律师和代理人。
    • 非居民专利申请人(即未在印度设立营业场所者)必须通过注册的印度专利代理人提交专利申请。
  • 第二步:确定你是否享有优先权主张
    • 印度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根据巴黎公约,在满足适用条件时,已在某一国家首次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 12 个月内,就相同主题在另一巴黎公约成员国提交后续专利申请,并主张首次申请日的利益。
  • 第三步:准备并提交专利申请
    • 印度专利申请可以使用英文,且必须包含完整专利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相关附图),对发明作出清楚披露。
    • 印度专利局接受纸质申请,也接受在线电子申请系统提交的申请:https://ipindiaonline.gov.in/trademarkefiling/user/frmLoginNew.aspx
    • 对于外国申请人,所有程序应提交至何处,取决于申请人提供的印度送达地址。
  • 第四步:审查
    • 收到申请后,印度专利局会先审查其是否满足形式提交要求。如果满足,则在申请人提出审查请求后,专利局将进行实质审查。专利局不会对某一申请进行审查,除非该申请已公开且已提交审查请求。
    • 对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或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审查请求必须使用专利局 Form 18 提出,并缴纳规定费用;该请求应在申请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内,或申请提交日起 31 个月内提出,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审查请求,该申请将视为申请人撤回。
    • 印度专利局通常不会在优先权日起 31 个月届满前开始处理或审查在印度提交的 PCT 国家阶段申请,除非申请人明确使用规定表格(即 Form 18)并缴纳费用提出请求。
    • 印度对某些申请人提供加快审查,包括在对应 PCT 申请中将印度专利局选定为合格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申请人,以及初创企业、小型实体和女性申请人。加快审查请求应通过电子申请系统以规定表格(即 Form 18A)并缴纳规定费用提交。加快申请会被优先审查和处理;授权或最终处理通常会在收到加快审查请求后一年内完成。
    • 审查后,专利局会向申请人发出首次审查报告(FER)。申请人须在 FER 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满足要求,必要时可延长三个月。如果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既未答复,也未申请三个月延期,则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 虽然对“视为放弃”的决定本身没有上诉途径,但在特殊情况下,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可以恢复一项已放弃的申请,例如:专利代理人在申请推进中存在过失,而申请人自身不存在共同过失,且申请人被认定一直有积极推进申请的意图。
    • 一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满足授权要求,且申请符合授权条件,并且不存在尚未解决的授权前异议,专利局就会授予专利。专利授权日是专利局局长签发授权命令之日。
  • 第五步:复审/上诉
    • 如果专利申请被专利局局长驳回,申请人可以寻求对该驳回命令的后续复审。申请人还可以就专利局局长作出的驳回命令(包括授权前异议中的命令)向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起上诉。复审和上诉是两种不同程序。复审程序范围狭窄、性质有限;上诉权则更广。此外,在某些情形下,如违反自然正义原则,高等法院也可行使令状审查权,对专利局决定进行审查。

针对专利授权的授权前异议

任何人,包括研究人员和非政府组织,均可在专利申请公开后、专利授权前的任何时间,根据《1970年专利法》(经修订)第 25(1) 条所列任何理由,向专利局局长提出授权前异议(使用 Form 7A,并缴纳规定费用)。异议应包括陈述、证据,以及在需要时提出听证请求。

根据《2024年专利(修正)规则》,专利局局长须先决定该授权前异议是否表面上成立。在审查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后,如果局长认为该异议初步成立,则须在收到异议后一个月内作出载明理由的命令。

随后,局长将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可在两个月内提交陈述及支持专利申请的证据。

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陈述和证据、异议文件以及双方的意见,并在必要时听取双方陈述后,局长可以:驳回异议;要求申请人在授权前修改完整说明书;或通过说明理由的命令拒绝授予专利。

对于已被提出异议且局长已通知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将依据与加快审查相关的规则进行审查。

授权前异议制度的初衷,是帮助专利局局长判断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性。但遗憾的是,竞争者有时会把它当成拖延专利授权的工具。在多个案件中,法院都对这种轻率或连续提出异议的做法表示严重关切,并认定其构成对法律程序的滥用。

专利无效

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在专利授权后、授权公告日起一年内,向专利局局长提出授权后异议。这里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在与该发明相同领域从事或推动研究的人。

授权前异议与授权后异议的理由相同。专利局局长会通知专利权人,并将案件提交异议委员会。委员会审查案卷后,会向局长和当事人提出建议。随后,局长可决定维持、修改或撤销专利。

对专利局在授权后异议程序中的决定,可向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起上诉。

此外,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在专利有效期内的任何时间,直接向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挑战专利有效性。通常而言,授予该专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会受理该撤销申请。不过,德里高等法院 2022 年的一项裁决指出,只要“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商业利益可能在其他高等法院辖区受到影响,该等高等法院也可取得撤销诉讼管辖权。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也可以通过被告提出的反诉由高等法院撤销。不过,同一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专利同时提起并推进多个独立的无效程序。尽管授权后异议和撤销程序的主要理由有重叠(例如新颖性、显而易见性/创造性步骤、可专利性排除等),撤销程序还可援引额外理由(如权利要求范围定义不充分或未基于披露内容;欺诈或虚假陈述;申请人无权申请专利,或未经外国申请许可在境外申请等)。

在印度取得、维持和执行专利权的建议

  • 新颖性
    • 印度通常被视为绝对新颖性国家。一般而言,申请前披露会被视为现有技术。不过,印度法律在某些情形下承认针对“先前公开”的例外,并据此提供宽限期,包括:
      • 因公开试用而导致的先前公开:在优先权日前一年内,仅为合理试验目的而在印度公开实施该发明,且该实施由申请人本人或经其同意进行。
      • 因公开展示而导致的先前公开:在专利申请前 12 个月内(从展览开幕日或论文宣读/发表日计算)发生的以下情形:
        • 发明经发明人同意,在《官方公报》通知的工业展览或其他展览中展示或使用;
        • 因该展示或使用而导致发明公开;
        • 展览期间未经发明人同意而使用该发明;
        • 发明人向学术团体提交论文中描述该发明,或经其同意在该学术团体刊物中发表。
  • 《2024年专利(修正)规则》要求,在公开展示情形下,如欲享受宽限期,须正式提出请求并缴纳规定费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上述情况外,印度并不为其他在优先权日前发生的披露或商业使用提供新颖性宽限期。因此,如果发明人希望在印度获得专利保护,通常更稳妥的做法是在任何公开披露或商业活动之前,先提交一件优先权专利申请。
  • 商业秘密方面的考虑:还应看到,从商业秘密保护的角度,在印度申请专利可能带来重大后果。比如,若一项发明申请了专利并已公开,但最终未获授权,或虽获授权后又被宣告无效,那么相关技术内容可能就会进入公共领域,届时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不再可行。
  • 根据印度专利法,印度居民只有在以下条件满足时,才能就某项发明在印度境外提交专利申请:先在印度就同一发明提交专利申请满六周;并且专利局局长未对该印度申请下达保密指令,或者所有此类指令均已撤销。此要求有一个例外:申请人可以向局长申请外国申请许可,在不先向印度提交专利申请的情况下,直接在境外提交专利申请。但如果该发明与国防或原子能相关,局长必须先取得印度政府同意,方可发放许可。
  •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是否需要外国申请许可,取决于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而不是发明构思产生于何处。向局长申请境外申请许可,必须使用规定表格,并附发明简要说明。局长通常会在许可请求提交后 21 天内作出处理。但对于涉及国防或原子能的发明,这 21 天将从收到中央政府同意之日起计算。若违反印度专利法中关于外国申请许可的相关规定,后果可能十分严重,发明人或申请人可能面临最高两年监禁及罚款。此外,相关印度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放弃;若专利已获授权,则该专利可被撤销。

专利说明书与发明披露

根据印度专利法,每一份完整说明书都必须充分且具体地描述发明、其运作或用途,以及实施该发明的方法。说明书还必须披露申请人所知、且申请人有权主张保护的最佳实施方式。完整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必须针对单一发明,或围绕单一创造性构思联系在一起的一组发明。权利要求必须清楚、简明,并合理基于说明书中所披露的内容。

修改

对专利申请或完整说明书的修改,可以以免责声明、更正或说明的方式进行。修改后的专利申请不得包含超出原申请内容的新主题。此外,修改后的完整说明书中的任何权利要求,必须完全落在未修改完整说明书中某项权利要求的范围内。也就是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不仅必须能从原说明书中直接导出,还必须完全落在原权利要求的范围内。

在印度提交 PCT 国家阶段申请时,申请人可以删除某项权利要求,而无需另行提交修改申请。虽然删除权利要求是允许的,但其他任何修改——例如增加、修订或改变权利要求——通常不允许。

不过,德里高等法院一名法官于 2023 年作出的判决承认:在国家阶段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有权将不具备专利适格性的权利要求修改为具备专利适格性的权利要求,前提是该修改在原始完整说明书中有充分依据。法院认为,在判断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否完全落入原完整说明书权利要求范围时,应整体考虑未修改的完整说明书,而不能仅从字面上机械地组合阅读原权利要求。

印度专利法没有专门禁止双重专利授权的条款。但根据印度专利法的整体逻辑,不可能就同一发明授予两项专利。

印度允许授予包含 Markush 权利要求或选择性权利要求的专利,即属概念(genus)与种概念(species)权利要求。不过,选择性专利必须披露,被选出的成员相较于属专利中的未选成员,具有实质性或出乎意料的优势。换句话说,被选成员必须体现一种只属于该选择本身的优势。

印度专利法还规定了附加专利(patent of addition)。若申请人对其已申请或已获授权的主专利发明作出改进或修改,可以就该改进或修改申请附加专利。附加专利不会早于主专利授权,其期限与主专利同步终止。

延续申请与分案实践

印度并没有 continuation(延续申请)制度。虽然印度专利法允许提交分案申请,但其分案实践非常严格。

在印度,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授权之前的任何时候,就母案申请中披露的发明提交分案申请,前提是:申请人自愿选择这样做,或为回应专利局局长提出的异议,且理由是完整说明书中的权利要求涉及多个发明。

印度不会事先通知专利即将授权。母案可能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获授权,从而意外关闭提交分案申请的窗口。

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与母案具有可专利上的区别。专利局局长可以要求修改母案或分案的权利要求,以确保两案之间不存在对同一事项的重复主张。

按照印度实践,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必须以母案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为基础,而不仅仅是基于其说明书披露。不得加入超出仍在审理中的母案权利要求范围的权利要求。只有当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属于仍在审理的母案所主张主题的一部分时,分案申请才可能被接受。专利申请中未被主张的内容——包括已删除权利要求中的内容——可能会被视为放弃。若分案申请包含已从母案删除的权利要求,这件分案申请可能会被专利局以“申请人已放弃这些权利要求”为由驳回。因此,申请人应尽量在母案审查早期、在这些权利要求从母案中被删除或母案授权之前,完成分案提交。

一个较为积极的发展是,德里高等法院一个合议庭在 2023 年的判决中放宽了分案申请可受理性的要求,认为只要母案的临时说明书或完整说明书中反映出多个发明的披露,分案申请就可受理。法院认定,母案中的“多个发明”并不必然只能体现在其权利要求中。《2024年专利(修正)规则》也对《专利规则》进行了相应修改,以与该判决保持一致。

理解第 3(d) 条中的“疗效”要求

对于化学、尤其是医药发明,如果请求保护的产品属于“已知具有已知疗效物质的新形式”,那么该产品除满足新颖性、创造性步骤和工业适用性外,还必须满足第 3(d) 条中关于“增强疗效”的要求。

根据印度最高法院在 **Novartis AG v. Union of India and Ors., (2013) 6 SCC 1** 一案中的判决:

  • 当一种药物主张能治疗某种疾病时,在第 3(d) 条语境下,疗效测试只能是“治疗疗效”。
  • 关于已知物质与其盐、酯、醚、多晶型、代谢物、纯形式、粒径、异构体、异构体混合物、复合物、组合物及其他衍生物之间,是否存在与疗效相关的显著性质差异,并非所有有利或有益性质(如更好的流动性、更佳热力学稳定性、较低吸湿性)都具有相关性。只有那些直接关系到疗效或治疗疗效的性质才相关。
  • 不过,第 3(d) 条并不一概禁止所有与化学和医药物质相关的渐进式创新获得专利保护。

计算机相关发明

根据印度专利法第 3(k) 条,计算机程序本身不能获得保护。但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指向的计算机实施发明体现出“技术效果”或“技术贡献”,则可以具备可专利性。

强制许可

印度专利法设有详细机制,允许对专利授予强制许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满三年后,任何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向专利局局长申请强制许可,理由包括:

  • 公众对该专利发明的合理需求未得到满足;
  • 该专利发明未能以合理可负担的价格向公众提供;
  • 该专利发明未在印度境内实施(参见下文“实施声明”部分)。

此外,印度还设有特别规定:在国家紧急状态、极端紧迫情况或公共非商业使用情形下,印度政府可通知授予强制许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下的专利药品出口,也有强制许可条款。

年度实施声明要求(Form 27)

与美国不同,每位专利权人及每位被许可人(无论是否独占)都必须按规定表格(即 Form 27)提交专利发明商业实施声明。

截至本工具包出版时,Form 27 需按每三个财政年度提交一次(财政年度为 4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起算点为专利授权所在财政年度之后的那个财政年度。Form 27 应在每满三个财政年度后的六个月内提交。举例来说,若专利于 2023-24 财年授权,则三年期从 2024-25 财年开始计算,相应的 Form 27 提交窗口为 2027 年 4 月 1 日至 2027 年 9 月 30 日。

Form 27 的提交期限可总计延长至九个月。未提交实施声明,可能使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受到处罚,也可能成为授予强制许可的依据。就专利实施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也可能使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受到处罚。

境外专利申请活动的信息申报要求

印度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人就境外专利申请提交信息与承诺。印度专利法第 8 条及其对应的第 12 条规则要求专利申请人:

  • 在提交印度专利申请时,或在该申请提交后六个月内,以 Form 3 的形式向专利局局长提供与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发明有关的境外专利申请的详细信息(如申请国家、申请日期、申请号、申请状态、公开日期和授权日期);
  • 在收到首次审查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就任何后来在印度境外提交的、与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发明有关的专利申请,以书面形式向局长更新这些详细信息;
  • 若局长出于书面记录的理由要求申请人提交更新后的 Form 3,则申请人应在局长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
  • 局长还可以利用可获得的数据库,审查与印度境外申请相关的信息。
  • 应申请人请求,局长可允许延迟或延长 Form 3 的提交期限,最长可延三个月。不遵守第 8 条要求,既可以构成授权前异议和授权后异议的理由,也可能成为撤销专利的依据。不过,当前关于因未遵守第 8 条而撤销专利的判例法表明,只有在专利申请人故意或蓄意隐瞒对专利授权具有实质影响的信息,且未向专利局局长披露时,才会导致专利被撤销。第 8 条义务也可通过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 CASE 系统和 DAS 系统中审查员可访问的文件来履行。印度《专利局实践与程序手册》要求审查员/局长利用 WIPO CASE 中一切可用资源,查看其他国家对应专利申请的检索与审查报告及其他信息,包括印度和美国专利局的信息。

专利执法

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类似,印度海关不接受专利备案。只有当印度专利权人取得法院针对涉嫌侵权产品进口的特定禁令时,才可能在边境执行专利权。

总之,印度专利制度有其自己的一套规则与程序。若要在印度保护发明,理解各项要求与流程很重要,包括新颖性要求、外国申请许可、专利说明书与披露的要求及程序、修改、异议、专利期限和专利执法。寻求印度专利律师的帮助,通常有助于更好地穿越这一保护与执法体系,并为专利申请争取尽可能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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