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C创造性审查新框架:与EPO问题解决法的分野

Submitted by song on
来源:
页之码IP

统一专利法院(UPC)上诉法院在Amgen v Sanofi and Regeneron、Meril v Edwards两起关键案件中,逐步确立了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创造性(Inventive Step)评估方法,其核心逻辑与欧洲专利局(EPO)沿用多年的"问题 - 解决方案法"(Problem-Solution Approach,PSA)存在实质性差异。对于同时在EPO审查阶段与UPC诉讼阶段应对专利有效性问题的企业而言,这不是一个纯理论层面的学术讨论 —— 两套框架对"最接近现有技术如何确定""发明构思如何界定""技术人员会不会走出关键一步"的判断逻辑不同,直接影响专利撰写策略与诉讼攻防重点。本文梳理UPC三步法的具体内容,对比其与EPO问题解决方案法的关键分野,并提出相应的实务应对建议。

一、UPC创造性审查"三步法"详解

UPC上诉法院确立的框架,大致可以概括为三个递进步骤。

第一步:确定发明的"客观问题"(Objective Problem)。UPC要求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出发,结合专利有效日当时的公知常识,界定发明背后的"发明构思"(inventive concept)。这一步骤强调整体考量,权利要求需要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并结合说明书与附图,而不是孤立地拆解某个单一技术特征逐一比对。这一起点与EPO的做法有明显不同:EPO是先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Closest Prior Art,CPA),再据此找出区别技术特征及其技术效果,进而拟定客观技术问题;而UPC的第一步更接近英国法院沿用的Windsurfer/Pozzoli测试法,即在具体考察现有技术之前,先从全局角度界定发明构思本身。

第二步:确定现有技术中最"现实的出发点"(Realistic Starting Point)。如果某项现有技术的教导,足以吸引一个希望解决该客观问题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其作为出发点,例如二者解决相同或相似的问题,或者共享多个关键技术特征,那么这项现有技术就构成"现实的出发点"。这里的关键分野在于:UPC明确允许存在多个"现实的出发点",并且要求所主张的发明必须从每一个出发点出发都具备创造性,缺一不可。

第三步:判断结合第一、二步后所主张的方案是否显而易见。UPC采用的判断标准是:如果在某种"指引"(pointer)的提示下,或者作为常规操作,本领域技术人员"会"(would)采取下一步并因此得出该发明,则该方案被认定为显而易见。这里UPC同样强调"会"而非"能够"(could),单纯具备技术上的可行性,不足以否定创造性。此外,判断是否存在"合理的成功预期"需要结合具体技术领域个案认定,探索较少、不确定性较高的技术领域,预期门槛相应较低。UPC上诉法院还特别指出,验证下一步骤能否达到预期结果所需的研发成本,可能构成阻碍技术人员采取该步骤的因素,这为专利权人抗辩"非显而易见性"提供了一个此前在EPO体系下不常被正面强调的切入点。

二、与EPO问题解决方案法的三处关键差异

差异一:起点确定方式——"先找CPA"还是"先定发明构思"。EPO的逻辑是先从现有技术中筛选出唯一的"最接近现有技术",围绕这一选择展开后续论证,因此在EPO异议或审查程序中,"某份对比文件是否有资格作为CPA"本身就是一个高强度的争辩焦点。UPC则要求先从整体上界定发明构思,再考察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能够吸引技术人员的现实出发点,起点选择更靠后、也更依赖对发明整体技术贡献的理解。

差异二:单一出发点还是多个现实出发点。这是两套框架实务影响最大的差异之一。EPO原则上以唯一的CPA为核心展开论证;UPC则明确允许存在多个"现实的出发点",且要求发明相对于每一个出发点都必须具备创造性。这意味着,在UPC诉讼中,仅仅针对"某份文献是否够资格成为CPA"发起激烈争辩,其战略杀伤力已经大不如从前,即便成功排除了对方主张的某一个出发点,只要还存在另一个"现实的出发点"能够支撑显而易见性的论证,专利仍可能被认定为不具备创造性。

差异三:"会"与"能够"的表述看似接近,但适用中的实际权重不同。虽然EPO的问题解决方案法在措辞上也区分"could"与"would",但UPC上诉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了研发验证成本作为阻碍因素这一维度,这在EPO以往的审查实践中并非一个被反复强调的核心考量点。对于技术验证成本较高的领域(例如需要大规模临床试验或长周期实验验证的生物医药、材料科学领域),这一差异可能在诉讼中被专利权人用作抗辩创造性挑战的重要论据。

三、实务应对:专利撰写与诉讼策略的调整

在专利撰写(Drafting)环节,建议说明书架构同时兼顾EPO与UPC两套审查逻辑的偏好:一方面,按照EPO问题解决方案法的习惯,明确列出各细分技术特征各自带来的具体技术效果,便于EPO审查员或异议部门按部就班地进行比对;另一方面,从更高层次清晰阐述发明的整体技术构思,说明各特征如何共同服务于一个统一的发明目的,以适配UPC对"整体发明构思"的关注。对于计划同时在多个EPC国家寻求保护、并可能面临UPC管辖的专利申请,这种"双轨兼容"的撰写思路值得在早期就纳入申请文件起草规范。

在诉讼与无效抗辩策略上,需要意识到UPC诉讼中过往在EPO异议程序里常见的"围绕CPA资格展开拉锯战"的打法,效果可能大打折扣。挑战方若要在UPC取得成功,往往需要针对多个可能的现实出发点分别构建论证;而专利权人一方,则可以更多地从整体发明构思的技术贡献、以及验证下一步骤所需的研发成本等角度,构建更具说服力的创造性抗辩。

实务场景模拟:假设某中国企业持有一件已同时在多个EPC国家获得授权、且纳入UPC管辖范围的专利,遭遇竞争对手在UPC提起撤销诉讼,理由是该专利相对于两份不同的现有技术文献均显而易见。按照UPC三步法,企业作为专利权人首先需要清晰界定专利的整体发明构思,避免仅围绕某一项具体技术特征展开防御;其次,由于对方可能同时主张两份文献均为"现实的出发点",企业需要针对每一份文献分别论证技术人员从该出发点出发"不会"得出所主张的发明,而不能仅仅集中火力否定其中一份文献的CPA资格;如果相关技术领域验证成本较高(例如需要长周期实验才能确认某一步骤是否可行),企业还可以援引这一因素,论证技术人员在缺乏合理成功预期的情况下不会贸然尝试该路径。

结语

UPC创造性审查三步法与EPO问题解决方案法虽然同样服务于"发明是否显而易见"这一核心问题,但在起点选择、出发点数量、以及研发成本作为抗辩因素等方面走出了不同的路径。对于持续在欧洲布局专利的中国企业而言,理解这些差异并非仅仅是应对具体诉讼的需要,更应该前置到专利申请撰写阶段,通过兼顾两套审查逻辑的说明书架构设计,为未来可能出现的EPO异议或UPC无效挑战预留更充分的论证空间,从源头上降低专利资产在多法域诉讼环境下的有效性风险。

套餐价格(官费和服务费) / Package fee

Get exact prices For the country / region

E-mail: mail@yezhimaip.com

Calcul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