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专利统一效力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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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9月1日或之后注册的具有统一效力的欧洲专利将在UPC协定的18个欧盟成员国生效,已批准协定并参与统一专利的18个国家是: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瑞典。统一效力请求必须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后1个月内向EPO提交Form 2006A。 

然而,欧洲授权专利必须在专利所有人希望生效的每个国家单独进行生效和维护。这是一个复杂且可能非常昂贵的过程:各国的生效要求不同,可能导致高昂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包括翻译费、生效费(即在某些成员国公布译文的费用)以及相关的代理费,年费和律师服务费等。而统一专利使各国不再需要复杂而昂贵的生效程序。

  • 提交和审查统一效力申请或注册统一专利无需费用。
  • 在6年过渡期之后,将不再需要授权后翻译。在此期间,所要求的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 对于总部设在欧盟的中小企业、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如果专利申请是以英语、法语或德语以外的欧盟官方语言提交的,新的补偿计划将支付与专利申请翻译有关的费用。在统一专利注册时,申请人将一次性获得500欧元的补偿。
  • 统一专利不受目前分散的续展费制度的限制:只有一个程序和一个截止日期,所有付款均以欧元支付,而且没有使用代理人的义务。
  • 欧洲统一专利年费相当于欧洲授权专利年费最高的4个国家的总和,前十年的总费用不到5000欧元。向EPO提交权利许可声明的专利所有人可以获得15%的年费减免。年费滞纳金为当年年费的50%。
  • 统一专利的转让、许可和其他权利均不再需要在国家专利登记簿上逐国登记,只需在欧洲专利局集中管理的统一专利保护登记簿上进行一次登记即可。

统一专利提供真正统一的保护,因为专利实体法--特别是统一专利赋予的权利、对这些权利的任何限制以及侵权情况下的补救措施, 已在UPC协议中得到统一。

如果符合所有要求,EPO将为相关欧洲专利注册统一专利。统一专利具有统一性,在所有参与成员国具有同等效力,在所有参与成员国中被限制、转让、撤销或失效,也可以在参与会员国的全部或部分领土上获得许可。

一项发明不可能通过国家生效途径获得欧洲专利和统一专利的"双重"保护。如果一项欧洲专利的统一效力已经注册并延伸到一个参与成员国,则该欧洲专利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授权公告之日,将被视为未在其领土上作为国家专利生效。

如何获得欧洲统一专利(Requirements):

为了有资格注册为统一专利,一项欧洲专利必须在所有25个参与成员国中以同一组权利要求被授权。因此,重要的是不要撤销对25个参与成员国中任何一个国家的指定,因为这将排除获得统一专利的可能性。此外,欧洲专利不应包含任何一个参与成员国的不同权利要求,因为这也会妨碍欧洲专利局注册统一专利。

  • 欧洲专利所有人必须在欧洲专利授权后1个月内提交专用表格Form 7000以书面形式向EPO提交正式的"统一效力请求",此期限不可延长。请求人必须是在提交统一效力请求之日或最迟在统一效力登记之日在欧洲专利登记簿中提及的所有人。
  • 欧洲统一专利请求需要包含欧洲专利的译文,如程序语言为法语或德语,则必须提交欧洲专利说明书的英文全文译文;如程序语言为英语,则必须提交欧洲专利说明书的欧盟其他官方语言全文译文。
  • 居住地或主要营业地在欧盟成员国的中小企业、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和公共研究组织均可获得翻译费用补偿。申请者必须以英语、德语或法语以外的欧盟官方语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才有资格获得补偿。
  • 只要EPO尚未完成登记统一效力或驳回申请,就可以撤回统一效力申请。
  • 如专利权人未能满足欧洲统一专利的形式形式要求,可在1个月的期限内补正,此期限不可延长。在此期限内不可提出恢复权利请求。
  • 文件不能通过传真、电子邮件、软盘或电传、电报等类似方式提交。除附件外,申请统一效力后提交的任何文件都必须正式签署。签字人的姓名和职务必须清楚。如果文件中没有签字,EPO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签字。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签字,文件将保留原收件日期;否则,文件将被视为未收到。
  • 如统一效力请求是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欧洲专利授权1个月之后提交的,可就统一效力请求提出重新确立权利请求。但重新确立权利的请求必须在1个月期限届满后的2个月内提出。此外,必须在相同的2个月期限内提交统一效力请求并缴纳费用。
  • 统一专利年费的缴费日期与欧洲专利申请的缴费日期一致,因此下一年度统一专利年费的缴费日期为导致统一专利的欧洲专利申请日周年日所在月份的最后一天。年费在到期前三个月内不能有效缴纳。如未按时缴纳年费,仍可在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缴纳,但必须缴纳缴纳50%的滞纳金。
  • 如未在6个月内缴纳年费,EPO将发出统一专利权利丧失。该通知不构成《统一专利法》第32(1)(i)条意义上的决定,因此不能向UPC提起针对该通知的诉讼。
  • Rule 13(4) UPR下的3个月安全期(Three-month safety period under Rule 13(4) UPR):如根据Rule 13(4) UPR发出的通知请求人,要求收到通知书后3个月内缴纳专利年费,则仍可根据该通知在3个月内缴纳,而无需额外费用。这并不影响统一专利所规定的6个月宽限期:该期限仍从到期日开始计算。但如在3个月的安全期内缴纳年费,则无须缴纳滞纳金。

 

  • 如年费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欧洲专利授权日之后,但在欧洲专利局登记统一效力日之前或当日到期,则到期日改为发出通知之日,并允许在发出通知后的三个月内缴纳续展费,不另收费用。如未在这3个月内缴纳,则适用13(3),即从规则 7(1)所述的来函通知之日起,仍可在6个月内缴纳续展费和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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