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专利申请流程

专利 外观 商标

Union européenne

Langue de dépôt
英语
德语
法语

申请流程 Application Process Flow

发明专利申请流程 Invention

Office des brevets

欧洲专利局

英文:European Patents Office, 简称:EPO 

网址:https://www.epo.org/

欧洲发明专利检索:EPO - Searching for patents

  • 欧洲专利申请号的结构为9位数字,按年编排,前两位数字表示递交申请的年份,小数点后面的数字为计算机校验位,即:
  • 【2位公元年份】+【6位流水号】+【.】+【校验码】
  • 所有公开的专利说明书都被赋予同一公开号,包括公开的专利申请(A1或A2),单独公开的欧洲检索报告(A3),批准的专利文献,即专利说明书(B1)及一件已公开的新专利说明书(B2)。

提交语言:英语/法语/德语

巴黎公约途径PCT途径

必要文件:

  1. 说明书摘要
  2. 摘要附图
  3. 权利要求书
  4. 说明书
  5. 说明书附图

必要文件:

  1. 说明书摘要
  2. 摘要附图
  3. 权利要求书
  4. 说明书
  5. 说明书附图

附加文件(如有)

  1. 序列表(PDF格式及TXT格式)
  2. 微生物保藏及存活证明及其英/法/德译文
  3. 优先权证明文件
  4.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5. 申请权转让证明
  6. 中国专利申请保密审查决定

附加文件(如有)

  1. 国际申请公开文本
  2. 国际检索报告/初审报告
  3. 进入欧洲国家阶段19/28/34/41条修改
  4. 序列表(PDF格式及TXT格式)
  5. 微生物保藏及存活证明及其英/法/德译文
  6.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7. 申请权转让证明

 

20年,医疗或植物保护品种领域保护期限可延长5年

  • 巴黎公约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接受“适当注意”为理由的优先权恢复,官费:750 EUR)
  • PCT途径:最早优先权日起31个月(接受“适当注意”为理由的优先权恢复,官费:750 EUR)

欧洲专利申请从提交申请开始,分为2个主要阶段,第一个阶段包括形式审查、撰写欧洲检索报告和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以EP申请和检索报告在EPO服务器上公布为结束,EPO的受理部门和检索部门负责这一阶段的工作;第二阶段为实质审查和授权,审查部门由3名具有技术背景的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能增加一名具有法律资格的审查员。授权前通常由一名审查员为主审员,由该审查员负责发出必要的信函,并通过书面、电话和视频会议与申请人联系。

  • 就收到的EP专利申请,EPO将在完成保密审查后下发记载有欧洲专利申请号和欧洲专利申请日的受理通知书,申请编号由9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表示申请年份。最后一位数是校验数位。中间余下的6位数字用于按申请到达申请地的顺序连续编号,从6位数字特定范围内的最低数字开始。对于Euro-PCT申请,申请号内6位数字的专用范围使用 "7"、"8 "或 "9 "作为第三位数字,不反映申请地或申请方法。
  • 语言/译文:欧洲专利申请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和德语,如以其它语言提交,需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英语/法语/德语译文,如未按时补交译文,则可在EPO发出通知书起2个月后补递交。此外,在授权阶段,申请人需自收到以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欧洲授权权利要求的其它2种语言的译文。
  • 权利要求不是为获得申请日的必要文件,权利要求可在收到EPO的补正通知后2个月内后补。
  • 如申请文件未能满足受理条件,EPO将发出形式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需自2个月内答复补正,此期限不可延长。
  • 申请人在整个审查阶段应缴纳的必须费用有:
    • 申请费,以及可能的说明书附加费或权利要求附加费(超出15项权利要求和35页说明书的费用),需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对于Euro-PCT申请,自申请日起 31个月内缴纳
    • 检索费,需自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对于Euro-PCT申请,自申请日起31个月内缴纳。就首次EPO申请,申请人将自申请日起5个月内收到检索报告。申请人须在EPC 70(1)规定的时限内对检索意见做出答复
    • 指定费,最晚需自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 《欧洲专利公约》的所有缔约国都会被自动指定,对于Euro-PCT申请,指定费必须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缴纳
    • 延伸费,最晚需自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对于Euro-PCT申请,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或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以较晚者为准)
    • 生效费:最晚需自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对于Euro-PCT申请,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或在国际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以较晚者为准)。
    • 实审费:申请人最晚需在《欧洲专利公报》提及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审查请求。
    • 授权费和授权公告费
    • 第3年年费
  • 申请人在整个审查阶段文件涉及:
    • 语言/译文:欧洲专利申请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和德语,如以其它语言提交,需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英语/法语/德语译文,如未按时补交译文,则可在EPO发出通知书起2个月后补递交。此外,在授权阶段,申请人需自收到以授权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供欧洲授权权利要求的其它2种语言的译文
    • 指定费: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所有在申请日《欧洲专利公约》已对其生效的缔约国均被视为已指定,其中,瑞士和列支敦士登只能共同指定。即使在提交申请时,所有缔约国均被视为已被指定,但申请必须缴纳相应的官费,确认对所有缔约国的指定,除非明确撤回个别国家指定。
    • 指定发明人:EPO申请必须使用Form 1001提交,必须指定发明人,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如申请人不是发明人,必须提交权属声明说明申请权的来源。
    • 优先权文件:申请人可最晚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
    • 优先权声明:如EP专利申请要求了在先申请为优先权,申请人必须提供在先申请检索结果副本,如在提交时未并有检索结果,则必须在获得检索结果后立即提交。只要在先申请在EPO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就有义务提交在先申请的检索结果。如EPO在审查中发现了检索结果但未提交,则申请人必须自EPO发文日起2个月提交检索结果。如果未在期限内答复或提交检索结果,EP专利申请将视为撤回。
      • 优先权声明最好在提交申请时作出,但可在自最早要求优先权日期起16个月内作出。如优先权要求是在申请日之后提出的,并导致最早优先权日发生变化,则根据《专利法》第88(2)条,这16个月的期限从新的最早优先权日开始计算。
      • 如优先权申请是在奥地利、中国、捷克、丹麦、日本、韩国、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或美国提交的,则可免除提交检索结果副本的义务。
      • 通常EPO只对要求的优先权形式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部门如发现优先权日和欧洲专利申请日之间的现有技术,或发现第54(3)条规定的在先权利,通常会检查是否存在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主题必须可以从优先权文件中直接、明确地衍生出来。
      • 中国申请人需提供优先权文本的英/法/德译文。如果EP专利申请是在先申请的完整译文,可提交一份相关声明。未及时提交译文或声明将导致优先权丧失。已丧失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可提出“进一步处理”(Request for further processing)
  • 检索:初审结束后EPO即开始着手检索,通常自申请日起5个月内发布检索报告。
    • 如EP专利申请中包含同一类别中的一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且Ruel 43(2)所列的例外情况均不适用,EPO将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答复说明检索基础,如申请人未在期限内答复,则EPO将根据每一类中的第1项独权进行检索。
    • 如EPO无法根据全部或部分主题进行检索,则将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提交一份声明,说明检索主题,如申请人提交的声明无法克服缺陷,则EPO将出具部分检索报告或声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无法检索的主题在后续实质审查时将被EPO审查员要求删除。
    • 如EP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EPO将出具部分检索报告,并要求申请人在2个月内缴纳其它主题的检索费。此期限不可延长。如在实审程序中发现EPO出具的单一性结论不成立,将退还已缴纳的检索费。
  • 公布:EP申请将自申请日起18个月期满后尽快公布,申请人也可以提出提前公布请求。技术准备工作被视为在申请日后第18个月期满前5周完成,如果要求优先权,则在最早优先权日后5周完成。
    • 公布文本包含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以及说明书摘要。如检索报告已经出具,将和公布文本一起公布(A1),如尚未出具,将单独出具(A3)。
    • 所有欧洲专利申请、欧洲检索报告和欧洲专利说明书仅以电子形式在EPO官网上公布,公众可通过欧洲专利局网站(epo.org)访问并查看。
    • 如果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后但在完成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之前修改权利要求,则除已提交的权利要求外,还将公布修改后的权利要求。
    • 如果欧洲专利申请最终被驳回或撤回,或在完成公布前的技术准备工作之前被视为撤回,则不予公布。
    • EPO将提前通知申请人检索报告的公布日期,并提醒从该日开始的实审请求时限和缴纳实审费的期限,同时还指出指定费必须最晚自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缴纳任何延期费和确认费的期限相同。
    • 在未将权利要求翻译成该国的一种正式语言之前,临时保护不生效。
  • 第三方公众意见:
  • 实质审查:申请人需最晚自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书面形式提出实审请求,如未缴纳实审费将视为未提交。实审请求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 申请人可在提交申请时缴纳审查费。如EP申请在实质审查前被撤回、拒绝或视为撤回,审查费将全额退还。如果EP申请在实质审查开始后,但在答复第1次审查意见前撤回,则按退还50%的实审费。
    • 如申请人在收到欧洲检索报告之前有效地提出了实审请求,根据Rule 70(2),EPO将要求申请人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说明是否希望继续进行审查。如申请人未在时限内答复,则视为撤回申请。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明确放弃确认审查请求的权利以加快程序。
    • 申请人将被要求在与提交或确认审查请求的6个月期限内,答复欧洲扩展检索报告及其意见,并酌情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如未在时限内答复,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 申请人可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在收到第1次审查意见之前,就检索报告中提出的任何异议提交实质性意见,及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 符合授权条件的专利申请EPO将发出授权通知,并要求申请人缴纳授权费、公告费、超出15项权利要求的超项费以及在不可延期的4个月内将权利要求翻译成除提交语言以外的其它2种官方语言。
    • 在获得最终授权前,申请人仍有机会在Rule 71(3)的期限内做出细微修改或提出更正错误请求。
  • 加快审查:
  • 授权阶段:EPO将对决定授权的专利申请发出授权专利文本,该文本包括了审查部门主动作出的,可合理预期申请人会接受的修改和更正,相关沟通将记录在Rule 71(3)中。
    • 根据Rule 71(3)发出的授权意向通知要求申请人需自发文日起4个月内缴纳授权费和公告费,此期限不可延长。
    • 提交除提交语言之外的两种语言的权利要求书译文。
    • 如申请中包含针对特定缔约国的不同权利要求,则必须提交所有权利要求的译文,审查员对译文质量没有要求,只需符合Rule 50(1)即可。
    • 如作为授权基础的欧洲专利申请文本中的权利要求超过15项,EPO将要求申请人在第71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权项附加费。
    • 授权决定自在《欧洲专利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同时公布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附图。
    • 欧洲专利说明书一经公告,EPO将向申请人颁发证书,如专利所有人不止一个,则每个人都将获得一份证书。专利权人可在缴费后要求EPO提供附有说明书的专利证书核证副本。
  • 统一效力请求:
  • 欧洲延伸/生效程序(Extenstion/Validation):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EP专利申请可在第三国生效。EP专利申请和EP专利将与本国申请和专利具有同等效力,受本国法律管辖,并享有与EPO授权专利相同的保护。
    • 延伸/生效费用应在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缴纳,最晚可在2个月宽限期缴纳;或自权利丧失通知书发文日起2个月内缴纳,并同时缴纳附加费。如未及时缴纳,则延伸/生效请求将视为撤回。
  • ­异议程序(Opposition):
  • 退费:
    • 如EP申请在实质审查开始前被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审查费将全额退还。
    • 如EP申请在EPO开始撰写检索报告之前被撤回、拒绝或视为撤回,则检索费将全额退还。
    • 指定费在《欧洲专利公报》公布欧洲检索报告之日缴纳。只有当EP申请在公布日之前被撤回、驳回或视为撤回时,指定费才能退还。在该日期之后,指定费被视为有效缴纳,因而不能退还。
  • 撤销和限制程序:撤销或限制请求可在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提出,也可以在异议程序后提出,甚至可以在专利到期后提出。但在欧洲专利的异议程序未决期间不得提出。撤销或限制EP专利的决定由审查部门作出。
    • 限制和撤销程序是欧洲专利局层面上的中央单方程序,允许专利所有人限制已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或撤销所有指定国家的全部专利。更具体地说,限制程序提供了一个在简短和直接的程序中获得欧洲专利限制的机会。
  • 恢复权利请求 - 请求进一步处理 (Further processing):如果EP专利申请将被驳回,或未在EPO规定的时限内答复而被驳回或视为撤回,如申请人在权利丧失通知书后2个月内提出进一步处理的请求,则EPO将允许继续申请。请求进一步处理必须缴纳规定的费用。遗漏行为必须在提出申请的期限内完成。如已缴纳了进一步处理费,但在提出申请的期限内未完成被遗漏的行为,则进一步处理请求将不予受理。
  • 恢复权利请求 - 重新确立权利 (Re-establishment of rights):

如发生以下情况,则可享受申请日/优先权日前6个月的新颖性宽限期:

  • 专利因与发明人或其前身所有人的滥用行为有关的原因被公开
  • 专利在官方组织或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上披露

2-4年

  • 授权费:申请人需于收到授权意向通知书后4个月内缴纳授权登记费,此期限不可延长
  • 年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开始逐年缴纳年费,逾期可在6个月宽限期内延期缴纳,同时缴纳50%的滞纳金

接受以“非故意/适当注意”(unintentional/due care) 为理由的优先权恢复

  • 如申请人在提交PCT国际申请时错过了12个月的期限,但仍在14个月内提交了PCT国际申请,则可根据PCT Rule 26.2(3)向受理局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则恢复的优先权在作为指定局和选定局的EPO也有效。但在下列情况下,必须向作为指定局和选定局的EPO提出新的优先权恢复请求:
    • a) 在国际阶段没有向受理局提出优先权恢复请求
    • b) 不论适用何种标准("应有注意 "或 "非故意"),受理局均作出了否定的决定
    • c) 受理局基于 "非故意"(unintentional)标准作出了肯定的决定
  • 根据PCT条约第49.3(2)提出的优先权恢复请求,必须在31个月期限届满后的1个月内提出。如已提出提前处理请求,则必须在该请求生效后1个月内提出,并同时缴纳优先权恢复费
  • 优先权恢复请求需提供证据,说明未能在优先权期限内提交国际申请的原因

Office des brevets

欧盟知识产权局

英文: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简称:EUIPO

网址:EUIPO - Home (europa.eu)

专利检索:EUIPO - eSearch (europa.eu)

提交语言:英语/法语/德语

必要文件:

  1. 外观设计图片(七视图)
  2. 简要说明(英/法/德语,不超过100字)

附加文件(如有):

  1. 优先权证明文件/DAS
  2. 权属声明/雇佣证明/优先权转让证明
  3. 申请权转让证明
  • 优先权证明文件扫描件及其英译文/DAS(可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后补)
  • 如原件中包含彩色外观设计,则扫描件/复印件也必须是彩色的
  • 如要求以共同体外观设计为优先权,则只须说明先前申请号和申请日,无需提供提供优先权文件
  • 如在先申请的语言不属于欧盟语言,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RCD申请的第1或第2语言的译文

初始保护5年,期满后可续展4次,最长25年

最早优先权日起6个月

EUIPO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仅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可以欧盟任意一种官方语言提交申请,除提交申请所用语言以外,还必须注明第二种语言,即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语言的选择一经提交不可再做修改。如满足要求,一般10天左右即可获得外观设计授权。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观设计,最快可以2天获得授权。

  • 使用固定格式的电子提交形式
  • 注明外观设计分类号
  • 使用优先权DAS码
  • 无新颖性宽限期的要求
  • 注明申请人及委托人ID号码
  • 通过EUIPO账户扣费或信用卡支付

提交方式: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申请可以通过电子申请、邮寄或专人递送的方式直接向主管局提交。可向成员国的中央工业产权局提出申请,也可向比荷卢工业产权局BOIP提出申请。

  • 如共同体外观设计是向国家局或BOIP成员国提交的,只要该申请自提交日起2个月内被EUIPO收到,则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就与当日向该局提交的申请具有同等效力。如未在2个月期限内送达EUIPO,则申请日视为在EUIPO收到之日。如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在2个月期限届满后不久收到,EUIPO审查员将检查是否应根据第58条第(4)款CDIR中规定的条件之一延长该期限。

语言:申请可使用欧盟的任何一种官方语言作为申请语言提交,并同时必须指明第2种语言,即英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或西班牙语。第2种语言必须与申请语言不同。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可以使用:第一种语言;如果第一种语言不是主管局语言,申请人可以自行决定使用第二种语言。

受理:通过电子申请提交的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系统会立即出具电子申请回执,并记载有申请日和申请号。

优先权: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申请,可以要求在《巴黎公约》或《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任何缔约国,或在与之有互惠协定的另一国家,或在与之有互惠协定的另一国家,对同一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的一项或多项先前申请的优先权。针对EUIPO下发的补正通知,申请人需自补正通知发文日起3个月答复。

  • 公约优先权:的期限为自首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
    • 优先权声明:优先权声明可在提交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时提出,也可在申请日后1个月内提出,需注明:优先权日、优先权号和优先权国别
    • 优先权文件:可提供DAS码,如没有DAS码,则必须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最晚可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后补,并同时提供译文。如要求以共同体外观为优先权,则只需提供优先权信息,无需提供优先权文件副本。
    • 语言:如果在先申请的语言不属于欧盟语言,申请人需最晚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第一或第二语言的译文。
  • 展览优先权:申请人可在首次展出后6个月内要求展览优先权,此期限不可延长。
    • 优先权声明:申请人须最晚自申请日后1个月内提交优先权声明,说明展览名称和产品首次展示日期。
    • 优先权文件:申请人必须最晚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向EUIPO提供由负责部门在展览会上出具的证明。该证明必须说明外观设计是在展览会上公开的,并注明展览会的开幕日期,如果首次公开使用的日期与展览会的开幕日期不一致,还应注明首次公开使用的日期。证书必须附有经主管机构正式认证的实际公开的外观设计产品的标识。优先权只有在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在为此目的认可的展览会(即1928 年11月22日在巴黎签署的《国际展览公约》所指的世界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后6个月内提出的情况下才能授予。

授权:如果共同体外观设计申请符合授权的所有要求,通常会在10个工作日内获得授权。如外观设计没有参照DesignClass中的产品清单,则授权可能会被推迟。在这种情况下,产品说明需要翻译成欧盟官方语言。所有授权的共同体外观设计均在《共同体外观设计公报》中以电子形式公布,每天公布一次。

专利证书:全文公告后,将颁发电子专利证书,权利人可自公告次日起在"eSearch plus "上下载证书,权利人可要求提供经认证或未经认证的注册证书副本。证书包含外观设计注册簿中登记的所有信息。 

  • 授权日后,专利证书中的内容即便发生变化,也不再颁发新的专利证书。但可以请求反映外观设计当前法律状态的注册簿摘录。
  • 证书包含注册之日共同体外观设计注册簿中登记的所有信息。
  • 只有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发生文字错误或明显错误时才可应申请人的要求更正,更正不得改变外观设计视图,无任何官费。
  • 如有因EUIPO出现的错误时,EUIPO将主动或应注册人的请求予以更正。
     

补正: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存在缺陷,审查员将下发补正通知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在正式发出补正通知之前,审查员可能会先出具一份非正式通知,称为 "初步审查报告"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report),提醒申请人存在的潜在缺陷,旨在加快审查程序。

  • 可能出现的补正包括:如果申请要求一项或多项优先权,而WIPO DAS中并没有记载,或要求了展览优先权,但并未提交展览优先权证明,此种情况下,审查员将通知申请人提交所缺的在先申请副本或参展证,申请人需自申请日起3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副本

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必须是黑白或彩色图片或照片

  • 无论使用何种形式提交申请(电子提交、纸质或传真),外观设计必须在中性背景上复制,不得使用墨水或修正液修饰。
  • 图片或照片质量必须能够清楚地分辨出所要保护的事物的所有细节,并可缩小或放大到每幅不超过8厘米x16厘米,以便在公报中公布。
  • 图纸、照片(幻灯片除外)、计算机制作的演示或任何其他图形演示,只要适合复制,包括在纸质形式的注册证书上复制,均可接受。三维计算机动画设计生成的运动模拟只能被视为观看设计的附加技术手段,不能取代传统的静态视图。EUIPO不接受光盘和其他数据载体。
  • 背景必须是中性的,且可将该视图中显示的外观设计与周围环境明显区分开来,不受任何其他物体、附属物或装饰的干扰,只要背景中的单一颜色或主要颜色在设计色彩中显得突出,则可以接受。
     

样品(Specimens):如申请涉及二维外观设计,且申请中包含延期请求,则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复制件可用外观设计样本代替,样品通常是一块材料的样品,如纺织品、墙纸、花边、皮革等。

  • 样品尺寸不得超过26.2厘米x 17厘米,重量不得超过50克,厚度不得超过3毫米。每个样品必须提交五份样本;如果是多项申请,每种设计必须提交五份样本。
  • 申请书和样本必须以邮寄或专人递送的方式一次送达。在申请书和样本送达该局之前,申请日将不予确定。
  • 原则上,样本将无限期存档,如外观设计的图样已被样品代替,则申请人必须最迟在30个月的推迟期期满前3个月,或最迟在公布日期前 3 个月,提交外观设计的图形或照片复制件。如果申请人未提交图形或照片,EUIPO将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未补正的,外观设计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存在。
     

EUIPO对共同体的外观设计审查仅限于两个不可注册的理由

  • 外观设计不符合《商品和服务国际贸易公约》第3a的规定,即:外观设计"是指产品整体或部分的外观,尤其是产品本身的线条、轮廓、色彩、形状、质地和/或材料和/或其装饰的特征。产品"是指任何工业品或手工艺品,除其他外,包括打算组装成复杂产品的部件、包装、装束、图形符号和排版字体,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申请的产品是否以工业品或手工艺品的方式实际制造或使用,或能否制造或使用,将不予审查。
  • 外观设计是否公开了"产品"的整体或部分外观,将根据外观设计本身进行审查,只要外观设计清楚地表明了产品的性质、预期目的或功能,并表明了打算将外观设计融入其中或应用于其中的产品。
     

最多可以提交7视图:平面图、立面图、横截面图、透视图或爆炸图。每个视图只需提交一份副本。

  • 如视图超过7个,EUIPO在注册和公告时将不考虑任何额外视图,EUIPO将按照申请人对外观图编号的先后顺序处理视图。
  • 如视图少于7个,且没有编号,审查员将根据申请中给出的顺序对视图进行编号。
  • 审查员不会改变申请中视图的顺序或方向。
     

费用: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缴纳申请费,注册费和公告费,如申请中包含延迟公布请求,还需同时缴纳延期公告费。如果是多项设计,每增加一项外观设计的附附加费也需同时缴纳。如提交申请时未同时缴费,则需缴纳滞纳金。

外观延迟公开:申请人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时,可以要求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推迟30个月公布外观设计,以避免外观设计在真正投放市场后被披露,为权利人保持了竞争优势。在授权公布时,共同体外观设计公告只公布外观设计的相关信息,包括:申请号、申请日、授权日、授权号、权利人名称和地址、代理人名称及其地址,但不公布其他细节,如外观设计的表示或产品的说明。

多项外观设计:多项外观设计申请中的所有外观设计必须有相同的权利人,其中包含的外观设计数量不限,也不必相互关联,也不必在外观、性质或目的方面相似,但必须符合"类别统一"的要求,申请人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对多项申请中所包含的外观设计连续编号。

  • 多项设计中的每件外观设计都要单独审查。如果在EUIPO规定的时限内未改正多项申请中部分外观设计的缺陷,这些外观设计被驳回。

撤回及修改/更正:申请人可以在审查期间的任何时候撤回注册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申请,如果是多项设计,也可以撤回多项申请中的部分外观设计。 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更正。 

  • 撤回申请必须书面形式递交,已获得申请日的,官费不予退还。
  •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只有申请人或代理人的姓名和地址、文字或复制错误或明显错误可以更正:
    • 申请日
    • 设计人名称
    • 第二语言
    • 简要说明
    • 分类号
    • 优先权日、优先权号和优先权国别
    • 展览优先权日、优先权号及展览优先权地点及其说明等
  • 原则上,外观设计在提交后不得更改,即使在同一天提交修改后的简要说明,也是如此。除非EUIPO明确要求,否则不得接受在稍后阶段提交的任何修改或补充的说明。
     

恢复权利请求(Restitutio in integrum):如果尽管在当时情况下采取了一切必要的谨慎措施(all due care),但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可提出恢复权利请求(restitutio in integrum),条件是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直接后果是根据《条例》的规定导致权利丧失或丧失救济手段。

  • 只有在无法根据经验预测的特殊情况下,才会重新确立权利,因此是不可预见和非自愿的。
  • “所有应注意事项”规定已获履行的实例:
    • 原则上,邮政或递送服务未能投递并不涉及当事人缺乏适当注意
    • 必须根据所有相关情况确定当事方为重新确立其权利而必须表现出的应有谨慎程度。相关情况可能包括办事处所犯的相关错误及其影响。 因此,即使有关当事方没有采取一切适当的谨慎措施,但由于专利局的相关错误,也可能准予恢复原状
    • 自然灾害和大罢工等情况被视为符合所有应有注意的要求
  • 未满足 "一切适当注意 "要求的实例:
    • 公司雇员或计算机系统本身造成的文件管理错误是可以预见的,因此,应有注意要求有一个监测和发现任何此类错误的系统
    • 与公司雇员所承受的特殊工作量和组织压力不符合“适当注意”的要求
    • 时限计算错误不构成无法根据经验预测的特殊事件
    • 年费部门负责人每天都在监督员工的工作表现,他的失误并不构成特殊事件
    • 会计部一名关键成员的缺席不能被视为特殊或不可预见的事件
    • 输入截止日期时的文书错误不能被视为特殊或不可预见事件
    • 对适用法律的误解原则上不得被视为遵守时限的 "障碍"
    • 权利人在指示上的延迟不属于特殊情况
    • 权利人企业的财务问题、倒闭和失业不能作为妨碍年费续展期限的理由
    • 代理人的法律错误不构成恢复原状的理由,助理删除时限也并非不可预见,不属于特殊情况
  • 时限:自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或自完成遗漏行为之日起,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时限为2个月;最晚可自错过时限之日起的时限为 1年
    • 不履行义务的原因消除日是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导致不履行义务的事实的首个日期。如果不遵守的原因是处理案件的代理人缺席或生病,则不遵守原因的消除日期为该代理人返回工作岗位的日期。如果申请人未提交续期申请或未缴纳年费,则1年期限从保护结束之日算起,而不是从6个月期限到期之日算起。
  • 官费:申请人必须在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200欧元。
    • 只有在满足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涉及多项权利的"恢复权利"申请才只需支付一笔费用。否则,必须为每项设计支付单独的费用。
    • 语言:在注册程序中,这是申请书中注明的语言;在异议程序中,需用异议程序的语言;在年费程序中,可是主管局五种语言中的任何一种。如果使用了错误的语言,或没有按时提交正确语言的译文,恢复权利请求将因不可受理而被驳回。
    • 证据:在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时,申请人必须说明申请所依据的理由,并列出所依据的事实。由于批准恢复权利请求主要以事实为依据,申请方最好以宣誓或确认的方式提交证据。与独立证据相比,利益相关方本人或其雇员所做的陈述通常不太受重视。
    • 被遗漏的行为最迟必须在提交恢复权利请求的期限内与该请求一起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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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授权费:申请人需在缴纳申请费时同时缴纳授权费
  • 年费:第一次续展需在5年有效期内缴纳,年费逾期可在期满之日后6个月的宽限费内缴纳。需同时缴纳50%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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