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商品、元宇宙、NFT 与区块链商标分类指南

Soumis par song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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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球知识产权界正在经历一场有关虚拟商品、元宇宙、NFT(非同质化代币)和区块链的革命性变化。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IP Australia注意到了这一趋势,并见证了与这些数字创新相关的商标申请数量显著增长。

IP Australia 的最新指南致力于明确这些新兴技术在商标申请中的分类实践。这意味着他们在积极调整自身的分类方法,以应对快速变化的技术需求。为了促进行业内的一致性,各国知识产权局正携手合作,以推动分类标准的国际化统一。

标志着趋势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是,新增项目于 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纳入尼斯分类的第12版。《指南》显示,澳大利亚已经迅速适应这些新的分类项目,并立即生效,表现了其敏锐的行业洞察力和应变能力。

虚拟商品(Virtual goods)

  • 虚拟商品是用于在线虚拟环境中的数字对象。由于其实质为数据,因此应归入第9类。但诸如“虚拟商品”或“可下载商品”此类模糊词汇不被接受,申请时必须明确具体商品的性质(如软件、图像文件、音乐或服装等)。
  • 示例:
    • 第9类:可下载的虚拟服装(downloadable virtual clothing);与虚拟商品相关的服务将根据服务性质归入其他类别。
    • 第35类:可下载虚拟服装的在线零售服务

元宇宙与虚拟环境(Metaverse and virtual environments)

  • 随着市场发展,服务也越来越多地以虚拟形式提供。申请人常使用如“元宇宙”、“虚拟环境”、“Web3”等术语来描述用户互动的在线空间。IP Australia 接受使用“元宇宙”、“Web3”,但更推荐使用“虚拟环境(virtual environments)”,因其在多种语境中适用性更广。
  • 示例:
    • 第41类:在虚拟环境中提供的娱乐服务
    • 第42类:虚拟环境的托管服务
  • IP Australia 在分类虚拟环境中的服务时,会重点考量其对现实世界的影响。若虚拟服务的目的与现实世界一致,则按现实世界的分类方式进行。例如:
    • 教育服务,无论是虚拟还是现场,影响一致 → 第41类
    • 银行业务,涉及真实资金转移 → 第36类
    • 但若虚拟环境的服务仅为虚拟行为,如虚拟餐厅中角色“吃饭”,则不属于餐饮服务(第43类),而应归为娱乐服务(第41类)。同理,虚拟旅游模拟不涉及实际运输,归类为第41类,而非第39类运输服务。

非同质化代币(NFTs)

  • NFT是存在于区块链上的唯一性代币,用作记录某项资产(如数字艺术品、收藏品)的所有权凭证。NFT 本身不是商品或服务,而是一种认证手段。仅申报“NFT”或“非同质化代币”缺乏具体性,IP Australia 将不予接受。必须说明所认证的具体商品。
  • 示例:
    • 第9类:由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图像文件
    • 第9类:由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音乐文件
  • 与NFT相关的服务亦需明确定义,示例:
    • 第35类:与由NFT认证的可下载数字图像文件相关的零售服务
    • 第42类:提供用于铸造NFT的在线非下载类计算机软件服务
  • NFT 还可用于认证实体商品(如与艺术品、时尚产品绑定的数字代币)。此时应按相应的商品类别分类。
  • 示例:
    • 第25类:由NFT认证的服装

区块链(Blockchain)

  • 区块链是一种加密数据块记录的分布式数据库,广泛应用于加密货币、金融、游戏和数字认证等领域。仅使用“区块链”作为商品或服务说明词缺乏具体性,IP Australia 将不予接受。分类时应明确区块链是商品的功能特征或服务的提供方式。
  • 示例:
    • 第9类:用于区块链技术的可下载计算机软件
    • 第36类:通过区块链技术提供的电子资金转账服务
    • 第42类:区块链上智能合约的计算机编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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