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商标绝对驳回事由全解析:从欺骗、违法到冒犯与恶意的系统审查框架

Soumis par song 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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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西兰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商标审查驳回理由的新实务指南,重点对于第2.7条款;第2.8条款和第4条进行了显著更新。

新西兰《2002年商标法》第17条对“不得注册”为商标的情形作出了系统规定,确立了四类绝对理由(absolute grounds),构成实质审查中必须首先跨越的合规门槛。

该条款的立法逻辑,是在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基础上,进一步保护公众利益、法律秩序与特定社群(尤其是毛利群体)的文化价值,确保商标不仅是商业标识,更是与社会整体价值观相容的权利客体。

一、第17(1)(a):欺骗或混淆(Deception or confusion)

根据第17(1)(a)条,若某标识的使用“可能引起欺骗或导致混淆”,则不得将其注册为商标或其组成部分。此处的“欺骗或混淆”主要包括以下场景:

1. 对商品或服务特征的虚假暗示:

  • 商标通过文字、图形、图案或组合方式,暗示商品或服务具有其并不具备的:
    • 品质或等级(如暗示“纯天然”“医用级”等并不真实存在的性质)
    • 功能或效果(如宣称具有特定治疗功效,但无相应依据)
    • 技术特征或配方来源(如暗示源自某知名实验室或特定技术标准,实际并非如此)

2. 对商品或服务产地的误导

  • 若商标整体或部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某商品/服务来自特定国家、地区或地方,而实际来源不同,则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误导性。例如:
    • 使用具有强烈地理含义的文字或图形标志
    • 包含知名地理名称或文化符号,足以使平均消费者对真实来源产生错误联想

3. 对名人代言或关联关系的虚假暗示

  • 当商标构成足以让相关公众误以为:
    • 获得某知名人物的许可或代言支持
    • 与某特定机构、组织存在特许授权或商业关联,而实际上并无此等关系时,即可能因误导而被拒绝。

4. 对特殊术语(尤其是医药相关术语)的不当使用

  • 指导意见强调,如使用医药通用名(INN)等受特别规范的术语,以暗示特定药物或成分、用途、功效,若会导致相关公众对产品性质或用途产生不当信赖或混淆,同样构成拒绝理由。

总体而言,凡是商标本身的构成或使用方式具有“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印象”的潜在风险,均可能在第17(1)(a)条下被拒绝。

二、第17(1)(b):违反法律(Contrary to law)

根据第17(1)(b)条,如果某标识的使用**违反新西兰法律**,则不得注册为商标。这一条款既包括对特定法律直接禁止性规定的承接,也包括对既有权利体系的尊重。

1. 违反特定议会法案或特别立法

  • 若商标中包含受专门立法保护的标志、名称或符号,且相关立法明确禁止在商业标识中予以使用或注册,则该商标将被认定为“Contrary to law”。典型包括:
    • 涉及红十字会标志及相关名称的使用限制
    • 涉及奥林匹克标志、名称及相关象征的专门保护
    • 其他由议会法案保护的特定称谓、图案或标志(如特定政府机关标志、特定公共组织标识)

2. 不享有可被保护的权利(如构成假冒或侵权)

  • 如在任何新西兰法院中,一旦被认定为:
    • 构成假冒(passing off),误导公众使其误认为与他人在商业上存在关联;
    • 构成版权侵权,例如直接抄袭受保护的艺术作品、图形、文字创作;
    • 其他违反民事权利保护制度的行为;
  •   则其作为商标的申请同样可被认定为“与法律相悖”,在第17(1)(b)条下不予注册。该条款确保商标制度与其他法律领域(尤其是不正当竞争法与著作权法)保持协同,防止以商标注册为载体合法化本应受禁止的行为。

三、第17(1)(c):冒犯性商标(Offensive trade marks)

根据第17(1)(c)条,如果商标专员认为某标识的使用或注册可能冒犯社区的重要群体(significant section of the community),则该申请将被拒绝注册。其中,指南特别强调了毛利人(Māori)群体作为需重点考虑的对象。

1. “冒犯”的判断标准:指南指出,“可能冒犯”包括但不限于:

  • 足以引发愤慨或强烈反感;
  • 被视为应受谴责;
  • 损害宗教信仰、家庭价值或社会主流伦理标准。

  判断并非仅基于个别观点,而是以“重要群体”的合理感受为尺度。

2. 对毛利文化及标志的特别保护:新西兰长期强调对毛利传统文化表达(Māori 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的尊重。涉及毛利语、图腾、传统符号或重要文化意涵的商标,如使用方式被视为亵渎、歪曲或商业化不当利用毛利文化;或损害毛利群体的尊严、身份认同或精神价值;则有高度风险在第17(1)(c)条下被拒绝。

3. 其他社群及价值体系:除毛利群体外,任何在新西兰社会中具备显著群体地位的族群、宗教团体、文化社群,都可能适用于此条。例如:涉及种族歧视、宗教侮辱的标志或用语;含有极端侮辱性、淫秽或严重违背公共道德的内容。该条款体现了商标审查中的社会责任维度,确保商业符号不成为攻击、污名或破坏社会和谐的工具。

四、第17(2):恶意申请(Bad faith)

第17(2)条规定,如商标申请是“恶意提出”(in bad faith),则不得注册。恶意的审查核心在于申请人主观意图及其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商业诚信标准。

1. 申请人是否为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若申请人明知或理应知道:该标志系他人已实际使用并享有权利或商誉;或有明显迹象表明他人对该标志拥有在先权利或正当期待;却仍出于不正当目的抢注,通常可被视为恶意。

2. 是否符合公认商业惯例(honest commercial practices),审查将综合考量:

  • 是否存在“搭便车”或阻碍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抢注行为;
  • 是否通过大量申请与自身业务无实质关联的标志,构成“囤积商标”;
  • 是否以威胁或索要高额许可费为目的,进行防御性或攻击性注册。

  一旦认定申请行径违背商业诚信,即可能被裁定为恶意,注册将被拒绝。

五、第17(3):烟草制品商标的特别例外

值得注意的是,第17(3)条设立了一个特定例外:即便在《1990年无烟环境法》(Smokefree Environments Act 1990)对烟草广告与促销加以限制或禁止的背景下,烟草制品商标仍可在一定条件下予以注册。也就是说,广告法或公共卫生立法对“使用、展示”的限制,不必然否定其“注册”资格。该条款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

  • 一方面,允许烟草企业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保留必要的商标权利与识别功能;
  • 另一方面,并不放松对其在市场宣传、广告推广中的严格监管。

六、总体功能:合规边界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综合上述四类绝对拒绝理由与第17(3)条的例外,新西兰商标审查体系实现了以下平衡:

  • 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信赖:通过禁止欺骗、混淆及违法使用,确保商标不成为误导消费者或规避法律的工具。
  • 尊重既有权利与法律体系:与假冒、版权、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领域协同运作,防止商标注册成为“合法外衣”。
  • 保护文化与社会价值:尤其对毛利及其他重要群体的宗教、文化及社会价值给予定向保护,体现商标法的社会责任。
  • 抑制恶意及抢注行为:通过“恶意”条款约束申请人的主观不当目的,有助于维持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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